今年是国家“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十三五”规划制定的关键之年。鉴于国家制定了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这一重大战略目标,“十三五”期间(2016-2020年)加快教育发展、加大改革力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教育公平作为我国当前最重要的教育国策内容之一,在“十三五”期间如何体现以及能否实现更大程度的实质性推进,也颇受教育界和社会关注。 “十二五”期间(2011-2015年)政府和社会不断加大对教育公平问题的关注力度,是一件非常重要、非常有意义的事情。它使我们的教育和社会总体上朝着更加公平的体制和目标前进。总的来看,我们在推进教育公平方面仍然面临十分艰巨的任务和挑战,但不容否认,迄今为止我们在推进教育公平方面取得的进展也是十分显著的。 推进教育公平战略目标的实现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不可能仅仅通过一两个“五年计划”就能实现。因此,“十二五”期间甚至在“十二五”之前我们所关注的那些有关教育公平的重要问题,如怎样缩小我国教育发展长期存在的区域差别、城乡差别、校际差别,如何加快提升中西部教育总体发展水平,怎样解决流动人口(主要是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学难、辍学多、水平低,怎样帮助更多的留守儿童完成义务教育,如何提升少数民族子女教育水平,如何确保女童及女性教育不受歧视,如何稳妥有效地深化考试和招生制度改革,如何推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等问题,在“十三五”期间仍有必要继续关注并加大解决问题的力度。“十三五”期间要继续推进教育公平,有必要关注以下几个关键性问题。 问题之一:推进教育公平的任务在教育改革与发展总体格局中处于何种地位 在国家层面,教育政策的目标指向从来不是单一的。各种目标之间既有互补互促作用,也有排异抵触现象,因此协调政策目标以发挥最佳政策的功能是十分重要的。例如,政府手中有一笔新增教育经费,它既可以用于解决发展问题,建设更多的校舍,配备更好的设备;也可以用于解决质量问题,招聘更多的高水平教师,或为更多的在职教师提供培训;还可以用于推进教育公平,为弱势学校解决各种实际问题,努力缩小弱势学校与先进学校的差距。 现在我们面临加快教育发展、深化教育改革、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质量、完善育人功能等多项政策目标,[1]要同时协调好这些政策目标并不容易。典型的情况是,在中西部地区,教育政策的优先目标是加快发展速度,提升发展水平,重点解决发展不足带来的各种问题。中西部地区加快教育发展本身具有更广泛层面的公平意义,也是缩小区域教育发展差距的必由之路,但中西部地区教育发展本身对教育资源的吸纳与消耗有可能不以公平而以发展为政策导向(例如,中西部地区省属“211”大学,其本身加快发展所需的高强度资源配置对推进国家层面的高等教育公平和均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对众多其他中西部高等学校而言则难以用公平取向的教育政策来解释)。更为重要的是,在国家层面,目前面临的教育改革任务十分繁重和艰巨,这些改革项目的推进和完成也需要吸纳和消耗大量的教育资源,虽然其中许多项目本身兼具推进教育公平的意义或内容,但其目标指向并非是完全一致或同步的。举个例子来说,国家开放大学系统改革是当前深化教育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其目的是要通过理顺体制、优化职能,实现传统广播电视大学系统的转型升级,以适应国家建设学习型社会、提升全民终身学习能力的需要。尽管此项改革具有实质性的公平意义,但就当前而言主要精力还是放在繁重艰巨的具体改革任务方面,以解决体制机制障碍,建立新型国家开放大学体系。因此,在“十三五”教育规划中谋划教育公平战略任务,首先应该更加明确教育公平的推进工作在教育改革与发展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我本人赞成国家以更多的财力并以更大的改革力度推进教育公平政策的贯彻落实。 问题之二:如何通过完善法律制度框架推进教育公平 鉴于我国科学立法任务极其繁重这一事实,期望“十三五”期间以推动教育公平为目标下大力气修改完善教育法规并不现实,更不用说单独立法了。不过,如果推进教育公平是当下最为重要的教育任务之一,反思并检验我国法律制度(尤其是一系列教育法律法规)对教育公平的保障仍然显得极为重要。国际上公认,继续教育或终身教育对推动教育公平具有重要作用,我们至今没有制订相关法律。此外,熟悉我国教育公平问题的人都了解,缩小区域之间教育差距的一大难点是,在省市区内教育均衡发展得到有力推进的同时,省市区之间的教育差距则在进一步扩大。举个例子来说,上海市和贵州省都在力推教育均衡发展,并且在省内教育均衡发展方面都取得显著成效,但从教育发展水平和教育资源配置方面看,两地的教育发展差距仍在持续扩大。在目前以分级管理、分灶吃饭为特点的教育法律制度框架内,这一问题似难以解决。加大中央财政支付或东西部对口支援力度的政策一定能够取得一定成效,但基于经济基础和人才基础差别的教育发展差距,是否能够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内得以有效缓解有待研究。 从欧美发达国家经验看,通过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推动教育公平问题的解决是一种比较普遍的做法,典型的例子是美国2002年的《不让一个儿童掉队法》(No Child Left Behind)[2]和英国1988年的《教育改革法》(Education Reform Act)。[3]由于国家治理方式不同,美国的教育经费更多的是跟着法案走,我们的教育经费更多的是跟着项目走。美国比较重视通过立法推动教育改革,并且以巨大的财政经费作为改革的支撑。多年来,我们更注重通过制定专项计划推动教育改革或发展,法律并不提供特定的经费支持。在教育资源配置方面,国家治理方式的不同与国情有关,本身并无好坏之分。但在重视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如何构建坚实的教育公平法律基础,注重依靠法律保障推动教育公平目标的实现,的确也应是“十三五”期间应该考虑的重要问题。 问题之三:如何通过调整国家学制结构推进教育公平 教育公平主题不仅与教育政策重点和国家法律制度息息相关,还与学校制度的结构体系密不可分。好的学制结构体系有利于推动实现教育公平的目标,坏的学制结构体系则导致不平等不公正教育现象的进一步巩固与恶化。在实行严格种族隔离制度的学制结构中,黑人子女进入一类学校学习,白人子女进入另一类学校学习,隔离森严,互不往来,所谓的教育公平必定是一句空话,美国当年是如此,南非当年也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