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后,中国农村普遍推行的包产到户,并非是新生事物,事实上早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就已出现。对此,中共党内始终存在不同认识。在包产到户问题上,中共中央和毛泽东的认识与决策,非简单数语所能概括。本文试以若干时间段为界,对相关问题做一梳理,并对中央最终否决包产到户的原因做些探讨。 一 1957年整风反右前后中共中央对于“包产到户”的态度 合作化以来,如何搞好集体农业的经营管理,举国上下极为关注。农村基层干部和群众,在生产责任制的探索中率先创造出包产到户责任制。这一制度于1956年在广东、四川、湖北、浙江等省的部分农村地区先后出现。整风反右之前,包产到户被提到中央层面,主要是通过《人民日报》、广东省委的报告以及《浙南大众报》编辑部的反映。仔细梳理会发现,在这一阶段内,中共中央领导层对包产到户的态度经历了由不明朗到不公开否定的转化。 最早对包工包产到户关注的,是1956年4月29日《人民日报》发表的《生产组和社员都应该包工包产》一文。文章首先介绍了安徽芜湖地区有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生产队向管委会包工包产,生产组向生产队包工包产的办法。接下来指出,四川江津地区许多农业生产合作社把包工包产包到了每户社员,具体的做法是首先生产组承包一定的土地、一定的产量以及一定的成本,之后再包给组里的每户社员负责。实践证明,“把一定产量的任务包给生产组和每个社员,是完全对的”,理由是“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中,如果只有生产队包工包产,生产组和社员不包工包产,这就产生了问题,也就是社员只顾赚工分,不关心社里的生产”,而这正是“目前许多农业生产合作社建立了劳动组织,实行了包工包产,生产仍然混乱的一个重要原因”①。 可见,该文作者对包产到户持肯定态度,某种程度上代表了基层的倾向。原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杜润生指出,这篇文章能发表在极具权威的中共中央的机关报上,“反映了当时许多社队干部和社员群众的内心要求和实践经验,并非个别的偶然的现象,而是有普遍意义的”②。 数月之后,《人民日报》又先后发表了署名羽心和崔峰的两篇文章。羽心的文章针对“有些合作社的生产队,划分了责任地段,把部分作物或零星的小块土地包给社员个人,把已定地段的作物包给长年固定的生产小组;以及有的生产队在固定责任地段以后,又规定了一定的产量,包给生产小组或社员个人”的现象,指出这样做的好处是“生产责任更加具体,工作质量容易保证,可以克服窝工的毛病”,但认为“应该把这种‘包工包产’和通常所说的‘包工包产’③加以区别,“实行小组和社员个人‘包工包产’的时候,如果把分给地段上的一切工作都交给小组和个人去做,那是不妥当的;不该让小组和社员个人‘包产’,不可令小组和社员个人对产量负绝大部分责任。不然,就会使社员或小组的生产活动和生产队统一支配劳动力发生矛盾,妨碍集体生产的优越性”④。 显然,作者不是很赞同全部包工到户及大部分产量包到户,但是语气比较委婉,如“不妥”、“不该”词汇的运用,说明在探讨问题,并未盖棺论定。 崔峰的文章意向很明确,标题是《包产不可包到生产小组》,认为“生产队是社的生产战斗单位,是合作社劳动组织的基本形式;生产队固定了土地,固定了劳动力、耕畜及农具,可以向社承包固定土地上的一切工作,可以发挥生产队的经营积极性”,同时指出“如果包工包产到生产小组,会有几种不好的地方,例如,小组单位多,分散了社的领导力量;各社耕牛、农具一般不多,包到组不好搭配,不够用;小组范围小,劳力不好搭配,包了以后各小组的本位思想会更严重;小组抗拒自然灾害的力量小,妨碍水利统一使用;遇到天旱或久雨,就会发生水利纠纷”等。在文章结尾,作者提出,“生产小组和社员个人可以包工,但不包产。这是集体劳动下的分工协作,可以使生产小组和社员在生产队的统一领导下更好更快地完成生产任务”⑤。 上述观点主张尽管分歧很大,但都是在和风细语地探讨问题,没有相关的定性,没流露出中央领导层的政治倾向。 1956年12月4日,中共广东省委向中共中央提交了《关于退社问题的报告》,该报告指出:“目前要求退社的主要有三种人:一是富裕中农和一部分有特殊收入的户,二是缺乏劳动力的困难户,三是入社前原系从事其他职业,入社后严重减少收入的户⑥。此外,在生产搞得不好的社,一般贫农、下中农由于减产、减收,也有要求退社的。”报告接着分析:“退社问题最根本的原因是农业社的生产没有搞好,合作化的高潮来得快,许多工作做得比较粗糙,不少社由于生产关系大改变,管理水平跟不上,加以农业生产领导上的盲目性以及晚造自然灾害的严重影响。”最后,报告提出了巩固农业社、解决退社问题的若干办法,其中一条是“按户包产”,“将特殊好的土地、鱼塘等包给原户经营,包产稍低一些,超产部分大部归该户,小部归社”,其目的是“对上中农做一些必要的让步与照顾,使上中农能够接受,愿意继续留在社内”⑦。 对于广东省委的报告,中共中央于12月24日作出批示,认为:“广东省委对于少数社员退社问题所提出的处理意见一般是正确的,同时提出三点意见:让一部分(不是大部,更不是全部)坚决要求退社的富裕中农退社,不但无害,而且有益,如果认为可行,就下决心让一部分人退社;一部分富裕中农和原来从事手工业等其他行业的人,过去确实收入较多,留在社内很难维持他们原来的收入不下降,经过工作,如果他们仍然坚持退社,可以允许他们退出,而不必把他们勉强留在社内;对一部分缺乏劳动力的困难户,可以按照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十四条的规定,从公益金中给以适当的补助,必要的时候,也可以暂时给以适当的土地报酬,而不要用补贴劳动日的办法,因为劳动日是按照社员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计算的,用补贴劳动日来解决社员生活的困难是不妥当的。”⑧可见,中央对广东省委所提“包产到户”的办法未作出明确的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