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初期侨汇政策的制定与发展(1949~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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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小欣,暨南大学华侨华人研究院副研究员 广州 510632

原文出处:
党史研究与教学

内容提要:

侨汇政策是新中国非贸易外汇的主要来源。建国初期在中央“便利侨汇,服务侨胞”原则的指导下,闽粤等侨乡大省、中国银行先后推出促进侨汇寄递、优待侨汇汇率、扩大侨汇经营覆盖面、扶助侨批业复业等重要措施,加快了侨汇收入的增长。尽管此后受东南亚国家侨汇限制输出政策及国内土地改革、“三反五反”等社会运动影响,侨汇收入和侨批业经营积极性一度受挫,但随着向社会主义过渡期间对侨汇经营的高度重视以及贯彻侨汇保护政策的颁布,1956年侨汇经营国有化得以初步实现。侨汇政策的制定与发展与国家社会性质和社会政策变化紧密相关,同时因侨汇流入使侨眷家庭拥有大量外来资金,改变了侨眷家庭的生活水平和结构,由此也推动了侨乡社会特色的形成和发展。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15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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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08(2015)02-0043-08

       侨汇是海外华侨华人汇回国内赡养家眷等款项的简称。作为近代以来中国非贸易外汇收入的主要来源,侨汇一直发挥着维持中国国际收支平衡、保障侨眷生产生活、推动侨乡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新中国成立后如何制定合理有效的侨汇政策以继续稳定并扩大侨汇收入,争取广大侨胞侨眷对人民政权的拥护和支持,就成为政府面对的重大问题。本文充分利用政府档案、地方志、报刊等史料,对1949~1956年建国初期中国侨汇政策的制定和发展问题展开探讨,以阐释新中国侨务政策发展的历史脉络和深刻内涵。

       一、侨汇重要性的认识

       建国初期全球华侨华人人口约1200万,其中分布在东南亚各地者达1000万以上,旅居美洲者约20万,国内侨眷总人口超过3000万①。1950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南汉宸在《关于侨汇问题的报告》中就提出“侨汇工作,无论过去和现在都是很重要的。这是一千万侨胞的正当权益,与三千万侨眷的生活问题。”②1950年5月6日《人民日报》刊文指出,侨汇对于中国国民经济和华南侨乡社会具有重要作用,“战前约有一亿美金。据中国人民银行华南区行计算,一九三一年的侨汇,相当于我国入超的百分之五十一,一九三五年相当于百分之九十二,几可抵销入超。而华南每年的侨汇收入,可抵华北二年的输出总额。侨汇在我们国家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是很显然的。”③著名经济学家王达夫在建国初期刊发的《促进华侨汇款》一文中也提出,华侨汇款在中国社会经济运转中发挥着重大作用。抗战期间中国政府不但依靠侨汇弥补了贸易入超,填补了财政赤字,而且还维持了国内数千万侨眷的生产生活,甚至还有部分用来投资教育、工商业,以及建筑房屋、桥梁等等,对经济建设贡献颇大④。

       除国家需求层面外,侨汇还堪比侨乡广大侨眷的“生命线”,仅从赡家性侨汇在侨汇用途中所占比例之高便可窥其一斑。按建国初期中国银行统计显示,赡家性侨汇比例高达侨汇总额的97%以上。以广东为例,建国前“在广东的国民经济生活中,侨汇则占着更大的比重。上千万的侨眷依靠它来维持生活与进行生产。以潮汕地区为例,据1935—1936年的统计,该地每年输入粮食二百万担左右,另有大批肥料输入,全靠侨汇抵偿。”⑤建国初期广东侨汇收入总额占全国侨汇收入60%以上,居全国及华南区外汇收入第一位。如粤中区1950年侨汇就有3000万美元,基本上就等于该区农业收入的总值⑥。在侨汇用途上,小笔赡家费占侨汇总数的97.73%,储蓄占1.02%,投资生产占0.2%,商业汇款占0.53%,机关汇款占0.51%,捐献占0.01%⑦。赡家性侨汇占比高是建国初期侨汇使用结构的重要特点,而国家通过侨汇结汇等方式,将本币派解给侨眷用于日常生活,将外汇用于国家经济建设发展的各项需要,以期达到国民两利的双赢目的。

       二、便利侨汇和服务侨胞原则的确定

       正是基于对侨汇重要性的认识,1949年6月3日在中国大陆尚未全部解放的情况下,中国人民解放军华东军区司令部在上海公布的《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中就率先涉及侨汇政策,其谈到该办法制定之原因系“为推进国外贸易,便利侨汇,平衡国际收支,防止投机,繁荣经济”⑧。而“便利侨汇”作为侨务政策的一项重要原则被写入同年9月29日全国政协通过的《共同纲领》,这是新中国首次以文字形式正式提出国家对侨汇的管理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应尽力保护国外华侨的正当权益”⑨,对于华侨汇款应采取“便利侨汇”⑩的政策。“便利侨汇”原则的确定,使得一切在国家政策规范和指导下能够促进侨汇寄递,维护侨眷利益,增进侨汇增长的政策都具有合法性依据。在中央政策指导下,各级地方政府、中国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和侨务委员会等成为地方侨汇政策的主要制定、贯彻和执行者。

       1950年1月1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布的《福建省侨汇暂行处理办法》,在这一时期的地方侨汇政策中就颇具典型性。如其规定中国银行等国有金融机构必须对侨汇寄递实施便利和优惠,对侨汇私营机构的侨汇运营予以配合、照顾和规范,协助侨胞自备外汇进口等。其具体条例有:指定银行所经收之侨汇,于接得其国外代理行之收款通知后,应即将该项外汇移存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其所需支付侨汇之人民币头寸,由其解款行向当地中国银行洽领,如指定银行在解款地并无机构设立,可托由中国银行解付;侨汇由指定银行自行收解者,由中国银行贴给手续费10‰,其非自行解付者,于外汇移存中国银行时,由中国银行贴给手续费2.5‰,办理解款之银行或侨汇业得7.5‰,其经由上海各指定银行托中国银行转汇者同;凡专营或兼营侨汇之机构,经核准经营侨汇者,得办理收解侨汇业务;福建省内暂规定福州、厦门、泉州三地中国银行逐日牌告外汇价格;为保障侨胞利益,便利侨汇,不受国内牌价变动影响起见,侨胞得以原币汇入,按牌价折价人民币或转作原币存款,以收款人名义向中国银行开立存户,领取存折,支用时按当日牌价以人民币支付;为便利侨眷,福建中国银行得以“侨汇原币存单”解付侨汇,持有人可随时向福建该行或其代理机构按当日牌价兑取人民币等(11)。《福建省侨汇暂行处理办法》着力解决的是侨汇寄递的解付方式及费用、侨汇经营资格、侨汇牌价优待、侨汇转存和侨汇购物等问题,实际是针对侨汇在国内派解及流转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规定,其内容虽然看似只是调节国内侨汇寄递问题,但实际上还应看到其对海外侨汇运营的调节和促进作用,因为侨居地与国内侨乡之间的汇路是否通畅及便捷,汇款、汇率是否及时和合理都在影响着海外侨胞的汇款意愿。在福建之后,广东等地的侨汇管理办法亦先后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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