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研究  

——基于2014年媒体新闻报道的文献分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爱民,现为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会计学教授,审计处处长,兼任中国成本研究会理事、中国教育审计学会常务理事、上海市会计学会理事、《新会计》编委、《上海教育财会》主编,主要研究领域为管理会计、非营利组织会计等。

原文出处:
新会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5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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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1月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制定了“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的战略部署,其中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是一项全新的改革任务。我国部分地方审计机关按照有关要求,率先组织开展了领导干部海洋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工作。本文根据开展审计试点工作的审计机构在新闻媒体和审计署网站上的有关新闻报道,对2014年我国审计机关开展的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若干建议。

      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概述

      1.自然资源资产内容属性

      资源性资产包括国土资源资产,是指国有土地及矿产资源;林业资源资产,国家森林覆盖率、森林量增长及拥有量;水利资源资产,国家水资源分布及总量;海洋资源性资产,海洋范围内和沿海地带具有明确的所有者、能够产生效益的稀缺性海洋资源。海洋资源性资产属于国有资源性资产,是发展海洋事业的物质基础。

      资源性资产的所有者是国家或其代表机构,由国家控制资源性资产的所有权,从区域上分析,资源性资产包括宏观、中观和微观。宏观是指对国家范围内的资源性资产;中观主要是指从区域范围的资源性资产;微观主要是拥有资源性资产使用权的企业的资源性资产。

      资源性资产是指特定个体从已经发生的事项取得或加以控制,能以货币、实物或其他量度计量,能带来未来效用的资源。资源性资产具有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而且能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换。可以给使用者带来经济利益,自然资源资产是有用途和有价值的经济资源,在未来获得经济利益。从经济学角度自然资源资产是稀缺资源,自然资源的耗减,相应地造成生态资源的损失。

      2.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现状及问题

      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现状。目前自然资源资产审计主要侧重于审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检查有无挤占挪用、虚假冒领和损失浪费等行为,重点关注审计资金管理使用、财务收支情况层面,没有针对自然资源资产建立专门的审计评价指标和评价体系。而对领导干部离任审计主要是经济责任审计,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

      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存在问题。指标体系尚未建立和完善。目前自然资源资产的指标和考核体系尚未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重点、内容和范围不明确。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审什么、怎么审,无先例可以借鉴,一些基础工作还有待于规范和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人员素质不高。审计工作人员对自然资源领域的了解不够,并不具备合理分析自然资源资产相关信息的能力。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难度大。我国自然资源资产种类繁多、数量庞大,相关的各种信息都分散在不同的机构中。在搜集相关信息、获取审计证据时难度大。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责任追究机制难以贯彻。目前自然资源资产流失还没有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审计结果难以得到应用。

      3.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提出

      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离任审计是指在终止经济责任关系或者领导干部调离所在部门、单位后,对其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的审计。

      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点是审计对象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责任。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责任是在近期才纳入离任审计范围的。1999年5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9]20号),规定对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直属的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乡、民族乡、镇的党委、人民政府正职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2004年11月24日,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事部、审计署发布了《关于将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扩大到地厅级的意见》(审经责发[2004]65号),要求从2005年1月1日起将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从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扩大到地厅级。

      但上述文件中没有直接提到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应包括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责任。

      2010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0]32号)(以下简称《规定》,其中在第十八条中第一次明确提到了“环境效益”是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评价的内容。

      2013年11月12日,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指出要“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这份文件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拓展了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内容。

      2014年7月27日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资委联合发布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以下简称《细则》),将“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民生改善等情况”明确列入地方各级党委和地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共同的主要内容之一。

      自此,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成为我国经济责任审计中的新领域,是我国审计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新课题。由于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责任方面有着不同的内容,而且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责任更大,本文讨论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离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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