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监督作为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财政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效益性进行的经济审查活动,需要借此最大限度地保证财政经济活动健康有序进行,各项经济活动能够依法良性运转,其终极目的在于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的正常秩序,在促进廉政建设的同时,使国民经济按照健康、可持续的道路发展。这种直接或间接作用于宏观调控管理的经济监督活动,对和谐社会的构建大有裨益。从审计的角度看,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公平和公正,而依法公正的审计工作便能够对现有的经济管理进行梳理和斧正,能够借此改变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不和谐状态,消解不和谐因素。这样一来,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就会更为有机地融合在一起。基于此,文章以和谐社会的构建为视角,对审计公正的缺位、原因和可能优化的路径进行了分析和讨论,得出了一些结论,希望这些结论能够起到指导实践的作用。 一、审计公正缺位的现状与原因分析 (一)审计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 第一,最近几年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各种利益关系不断得到梳理和重置,经济实体也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态势,与之相关的审计程序、审计作业和审计方式以及审计依据与审计结果表述等,都不同程度地表现出了不适应性,甚至在产权结构和体现国际惯例方面也缺乏具体操作性。这样一来,审计机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就会出现效率低下,审计程序和审计结果缺乏公正性的状况。此外,因为审计程序公正价值自身的意义相对模糊,实现程度也无法准确测量,致使其长期以来得不到必要的重视。更为重要的是,一些审计人员对审计程序公正、审计结果公正与审计监督之间的关系认识模糊,阻碍了审计工作的健康运行,增加了审计风险,导致了审计执法不公。 第二,虽然《宪法》规定了“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一切财富属于人民”,但是,并非所有社会公众都有机会、能力经营和管理其财产,只能委托给政府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这样一来,就要对各级受托人进行审计,看其对财产管理的情况是否合规,是否在经营过程中做出有违道德或者逆向选择风险的行为。实际情况是,由于监管机制的缺位和信息不对称事实的存在,加重了审计工作的难度。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就有必要向委托人——广大社会公众提供的审计服务予以关注,甚至服务的经费也要由公共财政支付。如此一来,就会因产生的效用具有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公众在消费过程中“搭便车”,降低审计效率和效果。 第三,较长一段时间以来,虽然我国各级政府对审计机关的审计活动进行了必要的指导,要求其从微观着手、从宏观着眼,在实施经济监督的同时,在体制和机制上全面解决重点和难点问题。可是,在实际操作中,所能起到的效果十分有限。比如,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了地方利益和中央政府以及国家整体利益存在矛盾和冲突时,审计机关或者审计人员就要服从地方政府的要求,甚至在地方保护主义的框架下,做出有违公正的行为,对当事人的处罚也会偏离客观公正的要求。当然,倘若所有受到影响的社会公众在审计决定形成之前能拥有话语权,可以正确、自由地表达自身的观点和愿望,此时的审计程序和审计结构便是公正的。但以目前的审计环境看,一些审计工作在计划、实施和处理、处罚等阶段都处在封闭状态,公众无法知情,审计的透明度较低,审计的公正性也受到质疑。 (二)审计公正性缺位的原因分析 第一,在设定审计目标时,需要考虑到审计需求和审计供给的辩证统一。在这一过程中,国家审计社会需求会对审计目标的实现起到必要的导向性作用,国家审计供给能力也会决定着审计目标的实现。近年来,伴随国家审计公告制实施的不断深入,国家民主和法制化建设不断取得成效,社会公众对审计公正的自发性诉求越来越强烈。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对审计的需求方(社会公众)来说,无法在短时期内突破信息不对称的障碍,无论是政府机构还是普通社会公众,都难以向审计机关直接提出建议和意见,审计过程的公正性难以得到保证。此外,我国在目前情况下,其审计工作还处在强制性需求状态,并不乐观的审计需求环境会向被审计部门释放消极信号,使之不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导致审计运行效率不足、公正性欠缺。 第二,审计工作的独立性较差,政府对审计机关形成了实质性制约。实际上,我国国情在某种程度上已决定了各级审计机关是作为本级政府的组成部门存在的,国家审计体系在体制设置、经费使用和人员安排上都难以体现审计的独立性。甚至审计监督不涉及政府层面,制度性措施十分缺乏。时至今日,虽然我们对审计工作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但是由于多种力量的制约,审计实施、审计计划、审计报告等多个环节都无法做到公正和公平。比如,审计计划和审计实施方案不过是审计机关的内部工作指导文件,其“实用性”基本不存在,价值审计结果的运用与经济责任等严重脱节,使得审计循环系统处于封闭状态。 二、审计公正的优化路径 (一)纠正对程序公正的错误认识 审计程序规范化和审计结果科学化的根本目的在于能使审计工作更加客观、公正,提高审计绩效。而为了实现这一点,需要纠正对程序公正的错误认识,通过问责制度的设立,使国家政治制度与国家监督体系能够成为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力量。实际上,在西方发达国家,衡量其社会是否具有成熟法治体系的重要标志之一便是看其在审计工作中是否存在严格的问责制度,是否能够对审计人员形成必要的约束,保证审计工作按照既定的程序与规范进行。因此,在我国目前情况下,需要对违反审计程序的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的教育与纠正,对那些造成了严重后果的人员,要依法对其进行惩处,以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奠定基础。 (二)优化国家审计环境,在国家审计中构建公正感 经验表明,为了构建和谐的审计氛围,提升审计公正水平,需要以公共服务为基础明确审计理念,通过优化国家审计环境,在国家审计中构建公正感。为此,需要借助审计活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针对已经揭露与查处的问题,向上级部门或者政府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与建议,展现审计公平和较高的审计绩效。此外,还应充分了解社会公众的诉求,在认真听取其意见和建议之后,能让更多的公众获得公共审计的服务信息,以此为基础,制定更有利于体现审计公正的公共治理机制。当然,还应注重和谐审计氛围的营造,通过过程公正影响被审计单位对审计事实公正性的判断,通过互动公正影响被审计单位对审计人员公正性的判断,通过结果公正影响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公正性的判断,如此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