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朝警巡、军巡与巡检制度考略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国庆,男,辽宁北票人,辽宁大学历史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辽史及辽代法律社会史,辽宁 沈阳 110036

原文出处: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辽朝承仿晚唐五代及北宋制度,于五京京城内置设“军巡院”,于地方诸处置设“巡检司”,并于五京京城首创“警巡院”,由各机构官员率兵执行城乡巡逻缉盗、边疆御敌平乱、市场商贸监督,以及五京城市军、民户籍管理等任务。辽朝军警治安与民政管理制度的确立,为确保国土安全、维持社会稳定等起到了重要作用。


期刊代号:K23
分类名称:宋辽金元史
复印期号:2015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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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4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291(2015)02-0127-06

      据《辽史·百官志》记载,辽朝于五京都城内设有“警巡院”,于东京城内设有“军巡院”;于西南、西北边地设有“巡检司”。关于辽朝的“警巡”和“军巡”,仅韩光辉先生的著作《宋辽金元建制城市研究》[1]及论文《辽南京城的方圆与警巡院》[2]、《北京历史上的警巡院》[3]、《宋辽金元建制城市的出现与城市体系的形成》[4]中有所论及,特别是对“警巡”涉猎较多,研究亦较深入。但其中仍有论之未尽及可商讨之处。至于辽朝的“巡检”,至今尚未见有人做过研究。“警巡”、“军巡”与“巡检”均关涉辽朝的城乡治安与民政管理等,其机构置设、官员组成、职责区划等,都需要做细致的梳理和分析。但因于文献史料的相关记载十分有限,因此,若想系统和深入研究确有困难。笔者拟钩沉出土石刻文字资料,结合文献史料,对辽朝的警巡、军巡和巡检制度略作考探,错谬之处,祈望方家教正。

      警巡制度肇始于辽。“警巡院”是辽朝政府首创的五京城市治安及民政管理机构。但《辽史》中关于辽代“警巡”的记载却很少,仅寥寥四条。《辽史·百官志》“南面京官”记载辽朝五京置有“警巡院”:“五京警巡院职名总目:某京警巡使。某京警巡副使。上京警巡院。东京警巡院。中京警巡院。南京警巡院。西京警巡院。”[5]辽朝诸京“警巡院”各置于何时,其结构如何,官员有哪些,职能是什么,等等,《辽史·百官志》已无只字记载。韩光辉先生认为辽朝的“警巡院”是由“军巡院”改称而来[6]。笔者以为,辽朝的“警巡院”并非“军巡院”之改称,有辽一代,“警巡院”与“军巡院”应是同存共处,其职能既有交叉重叠,亦有不同之处。“警巡院”为辽朝首创,其设置,应该是参仿了唐朝京城的“左右巡”及五代“军巡院”的某些内容。

      “警巡使”是辽朝“警巡院”内主要官员。辽朝有哪些人出任过五京“警巡使”,《辽史》中仅见马人望一人。马人望曾出任“南京警巡使”,时间是在道宗朝后期[7]。检索出土辽代石刻文字资料,发现还有几人曾在兴宗朝、道宗朝和天祚帝时期出任五京“警巡使”。如“西京警巡使”张绩。清宁九年(1063)的《张绩墓志》即载:重熙“二十二年春,(张绩)除西京警巡使”[8]。“东京警巡使”张可及。大安六年(1090)的《萧袍鲁墓志》即见“东京警巡使、司农少卿张可及充敕祭使”[9]。“上京警巡使”某某。大安三年(1087)的《冢塔记》见“朝散大夫、尚书金部郎中、知上京警巡使(下缺)”[10]。“东京警巡使”张检。天庆六年(1116)的《灵感寺释迦佛舍利塔碑铭》载:“先君朝散大夫、少府少监、甜水盐院都监、前知东京警巡使、见(现)辽阳少府……张检。”[11]等等。

      梳理文献史料与石刻文字资料的相关记载得知,作为辽朝五京城市治安及民政管理机构的“警巡院”,其主要职能有:巡查缉盗、执法鞫讼、济众安民及户口检括与户籍管理等。如《辽史·马人望传》即言,马人望于道宗朝后期由南京三司度支判官“迁警巡使。京城狱讼填委,人望处决,无一冤者。会检括户口,未两旬而毕。同知留守萧保先怪而问之,人望曰:‘民产若括之无遗,他日必长厚敛之弊,大率十得六七足矣。’保先谢曰:‘公虑远,吾不及也’”[12]。可见,马人望任“南京警巡使”后,审办滞积讼案,检括户口民产,认真地履行了自己的工作职责,得到了民众和上司的认可。另据寿昌三年(1097)的《贾师训墓志》记载,道宗朝后期,中京城区治安形势非常严峻,“上遣使授(贾师训)尚书左仆射,移中京留守。……既在道,闻京中猾盗朋聚,民不安寝。公下车,即督有司尽索京中浮游丐食之民,□□□□□□□□□遣之,其老弱癃疾不能自活者,尽送义仓给养。仍敕吏卒分部里巷游徼,人或被盗,俾偿其直。浃旬以来,开市清肃”[13]。“贾志”提到的“有司”,很可能就是“中京警巡院”。因为该“有司”的所作所为与“警巡院”的职能相同。还有,乾统七年(1107)的《董承德妻郭氏墓志》所见“大辽西京警巡院右厢住人久居系通百姓董承德”[14]字样,表明西京“警巡院”确有管理城区“厢”内常住居民户籍的职能。

      此外,据《辽史·兴宗纪》记载:重熙十三年(1044)三月“置契丹警巡院”[15]。兴宗皇帝之所以批准设置“契丹警巡院”,亦与五京“警巡院”有处理城区居民讼案之职掌有关。《辽史·耶律重元传》云:“先是契丹人犯法,例须汉人禁勘,受枉者多。重元奏请五京各置契丹警巡使,诏从之”[16]。这就是说,兴宗重熙十三年(1044)前,诸京城区无论是汉人还是契丹人,只要涉嫌违法犯罪,统由“警巡院”的汉人“警巡使”处理。一些契丹人认为汉族出身的警巡官员执法不公,便通过皇太弟耶律重元奏请,兴宗皇帝诏批,在诸京置设“契丹警巡院”,实行诸京城区汉人与契丹人讼案的不同处理模式,即法律适用上的“因俗而治”。

      这里有必要对《辽史》记载的一处错误进行更正。《辽史·兴宗纪》记载兴宗皇帝诏批置设“契丹警巡院”是在重熙十三年(1044)的三月;诏批“改云州为西京”是在重熙十三年(1044)的十一月[17]。而耶律重元奏请“五京各置契丹警巡使”应该是在重熙十三年(1044)三月之前。这就是说,辽朝置设“契丹警巡院”时“西京”还没有出现。既然“西京”不存在,哪来的“五京”?很显然,《辽史·耶律重元传》记载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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