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商业小说的“义利”叙事

作 者:

作者简介:
谢志远,湖南师范大学 文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谢志远,湖南商学院 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湖南 长沙 410205 谢志远(1982- ),男,湖南涟源人,湖南师范大学文学院博士研究生,湖南商学院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教师。

原文出处:
湖南商学院学报

内容提要:

义利思想在中国历史上久为延续,对中国社会思想文化和文学创作产生了极为深远而重要的影响。唐代商业小说创作作为中国商业小说创作的萌芽,已开始在作品中呈现出表现义利思想的自觉,不少作品以因果报应模式展开叙事,表现了“以义生利”、“利因义生”的经商思想,体现出“重义轻利”的义利观念和“扬义诫贪”的伦理劝诫。从中也能窥见“利”的松动和义利之间的互渗。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15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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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I20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107(2015)01-0099-05

       “利”即利益,是人们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特别是在一定的经济关系中,通过创造和享用外界对象,满足自己的各种需求的一种积极主动的关系。中国传统人生哲学习惯在狭义上使用“利”的概念,即指物质利益。经济利益是“利”的集中、主要的表现形式,人类的一切活动都与经济活动有着或多或少的关联。因此,商业活动作为经济活动的典型形式,就必然地成为义利观念所观照的对象。“利”受到贬抑,商业往往饱受诟病和打压,成为“末业”遭到排挤;“利”得到宣扬,商业一般也能相应地得到发展。因此,中国古代“重义轻利”在一定程度上也就等同于“重农抑商”、“重本抑末”,重义轻利即可看做是重农抑商思想在道德观念上的集中体现。

       义利问题是最准确、最经典的伦理学基本问题①,也是文学表现和阐述的核心论题之一。中国义利思想源远流长,贯穿于两千余年历史的长河中。其萌芽可追溯至殷商奴隶社会,到春秋时期,从思想内容、理论性质、语言形式等角度看,严格意义上的义利观得以形成。战国时期,义利思想快速发展。形成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义利之辨。当时,儒家、墨家、道家、法家各持观点,互不示弱。儒家视宗法礼制或宗法伦理道德为“义”的基本内容,“利”则主要被当做私利看待,基于这种认识,形成了贵义贱利的义利观。孔子提倡“义以为上”、“居利思义”,孟子主张“仁义而已”、“何必曰利”;荀子虽在人性问题上持“义利两有”说,但涉及到价值评价和选择的领域,他也持“先义后利”、“重义轻利”观点,要求“君子所以公义胜私欲”(《修身》)。②儒家义利观的实质,是把道德价值看作内在于道德原则和规范本身,否认它最终须在利益关系中找到归宿;并相应地把行为准则定义为人须为义务而尽义务,不能掺杂利害的考虑。西汉董仲舒提出“正其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的观点,奠定了正统儒家义利观的基本倾向,被后儒朱熹称之为“处事之要”(《朱文公文集》卷七十四),于中国历史上久为延续,对中国社会思想文化和文学创作产生了极为深远而重要的影响。从文学“文以载道”的基本观念和审美的意识形态性出发,研究“义利”观念和商业小说的义利叙事,应该是抓住了解读商业小说的破译之匙。

       一、唐代商业小说义利叙事的观照基础和前提

       一个时代的义利叙事,往往与该时代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思想观念有关。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唐代是我国封建社会经济、文化大发展的时代,也是商业发展的黄金时代。均田制、租用调制和两税法等措施,使唐代生产力快速提高,在此基础上,商品经济也得以空前繁荣。卢照邻的《长安古意》描写了唐长安的极其繁荣奢华的景象,“碧树银台万种色”、“双阙连甍垂凤翼”、“燕歌赵舞为君开”,这种繁荣是以初唐经济发展为背景,以“五剧三条控三市”的繁盛为基础的。宋敏求《长安志图》载,长安城坊市“总一百一十五区”,“街东五十四坊及东市”,“街西五十四坊及西市”。③作为市民居住经商的坊市的繁荣,也显示出唐代商业活动的风行。商业经济活动的繁荣,带来的必然是从商人数的增加,商业活动对不同人群的生活的渗透更加频繁,也会不同程度地影响甚至改变人们对于商业活动和商人的认识与看法。这是商贾小说在唐代萌芽的一个主要原因。

       在思想观念层面,唐代思想家仍大都持“义本利末”、“重农抑商”观念。如陆贽认为:“夫理天下者以义为本,以利为末。本盛则其末自举,末大则其本自倾。自古至今,德义立而利用不丰,人庶安则财货不给,因以丧邦者,未之有也。”(《陆宣公全集·奏议·论叙迁幸之由状》),提出统治者要抑制人们的求利行为。韩愈作为唐代义利观的代表性人物,承继了传统儒学重义轻利的传统,言道统而尊于孔孟:“博爱之谓仁,行而宜之之谓义,由是而之焉之谓道,足手已无待于外之谓德。仁与义为定名,道与德为虚位。……凡吾所谓道德云者,合仁与义言之也。”(《原道》)明确主张以仁义纲常为本。他视封建阶级整体利益为公利,以仁义喻之;视与之相对立的个体利益为私利,而力主轻薄以致尽除。这种思想反映在文学上,就多表现出对于商人的贬抑。如唐代刘禹锡《贾客词》担心“贾雄则农伤”,认为“贾客无定游,所游唯利并”,商贾周游四方,唯利是图,牟取暴利,不择手段。或蒙骗世人,以次充好,“眩俗杂良苦,乘时取重轻。”或弄虚作假,短斤少两,“心计析秋毫,捶沟侔悬衡。”等等。在刘禹锡看来,商人是唯利是图的,他的《观市》曰:“坐贾颐颐,行贾遑遑,利心中惊,贪目不瞬。”刘禹锡所形成的对商人印象,在唐代乃至整个封建社会中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从总体上看,唐代商贾小说创作所反映的义利观念,也主要是“重义轻利”的取向,这在下文将予以详述。

       当然也应该看到,唐代社会的义利观念在活跃的社会商业经济面前也暗含着新变。李唐王朝在治国方略上践行开放政策,在意识形态领域实行儒、佛、道三教并重,三教合流,尤其是儒释融渗,使得传统儒学有了新的内容和特色。在这种文化开放、繁荣的背景下,市井底层的义利观念和认识容易发生变动,严格的“重义轻利”取向也就埋藏了变异的种子。如唐代白居易在认识到“夫人之蚩蚩,唯利是务”(《策林三·三十五》)、“苟利之所在,虽水火蹈焉,虽白刃冒焉。”(《策林二·十九》)的基础上,把富民放在了首要位置,“圣王不患刑之繁,而患罪之众,不患教之废,而患人之贫。故人苟富,则教斯兴矣;罪苟寡,则刑斯省矣。是以财产不均,贫富相并,虽尧舜为主,不能息忿争而省刑狱也;衣食不充,冻馁并至,虽皋陶为土,不能止奸而去盗贼也。”(《策林四·五十五》)这种思想观念上的松动或变异的可能,往往被文人敏锐地捕捉到,并在文学创作中表现出来。如此,我们也能在唐代商业小说中,看到“利”的松动和“义”、“利”之间的互渗,个别作品甚至表现出明显的趋利倾向,只是这样的作品尚属凤毛麟角,未成气候,但从研究的角度来说,这种个案也是不可忽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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