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简所见孙吴田租及相关问题

作 者:

作者简介:
苏俊林,湖南大学 岳麓书院,湖南长沙,410082;新潟大学大学院现代社会文化研究科,日本新潟,950-2102 苏俊林(1984- ),男,湖南大学岳麓书院博士研究生,日本新潟大学大学院现代社会文化研究科特别研究学生,研究方向为秦汉三国史、简牍学。

原文出处:
中国农史

内容提要:

三国时期定额租成为社会上主要的田租制度。吴简反映出孙吴时期存在多种田租额,都是定额租。田租额与田地类型密切相关。孙吴的田地类型复杂多样,分类标准也不统一。孙吴时期长沙地区的农业生产水平有很大提高,亩产量能达到每亩产谷6.67斛(或8斛)~10斛的水平。孙吴民屯的田租率低于曹魏民屯的田租率,军屯的田租率略低于或等于曹魏军屯的田租率。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15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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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S-09;K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459(2015)01-01242-07

       走马楼吴简中有很多关于孙吴的经济资料,是研究孙吴社会经济的重要材料。学者对吴简所见土地的性质、孙吴的土地制度及租税交纳等进行了诸多的研究,已有相当丰富的研究成果①。随着吴简的陆续公布,又发现了一些新的租税资料。本文试图以吴简为依据,对孙吴的田租等问题进行专门论述。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一、三国时期定额租制度的最终确立

       战国魏国实行“什一之税”,《汉书·食货志》有载②。有学者认为秦国的田租似乎也是什一之率③。不过秦国的田租制度有些特殊。里耶秦简8-1519载:“迁陵卅五年豤(恳)田舆五十二顷九十五亩,税田四顷□□,户百五十二,租六百七十五石。率之,亩一石五;户婴四石四斗五升,奇不率六斗。启田九顷十亩,租九十七石六斗。都田十七顷五十一亩,租二百卌一石。贰田廿六顷卅四亩,租三百卅九石三。凡田七十顷卌二亩,租凡九百一十。六百七十七石。”④秦的田租不是简单地按收获量的比率征收,而是先划出一块土地作为税田,将税田上的全部产量作为田租交纳⑤。税田约占垦田总数的8.52%,接近十分之一⑥。启乡、都乡、贰乡平均每亩所交田租并不相同。启乡约为1.07斗,都乡约为1.38斗,贰乡约为1.29斗。平均每亩交纳的田租数额不同,说明秦国田租制度不是定额租而是分成租。

       秦的分成租制也为西汉所继承,只是在征收比率上有所差异。《汉书·食货志》载:“天下既定,民亡盖臧,自天子不能具醇驷,而将相或乘牛车。上于是约法省禁,轻田租,什五而税一,量吏禄,度官用,以赋于民。”“后十三岁,孝景二年,令民半出田租,三十而税一也。”⑦汉景帝将十五税一改为三十税一。王莽时期,“翼平连率田况奏郡县訾民不实,莽复三十税一。”⑧王莽时期仍然是三十税一的分成租制。建武六年十二月,光武帝下诏:“顷者师旅未解,用度不足,故行什一之税。今军士屯田,粮储差积。其令郡国收见田租三十税一,如旧制。”⑨战国秦汉时期田租虽然比率不同,但都是分成租制。

       到了三国时期,定额租已成为社会的主要田租制度。除了曹魏屯田曾实行五五分成或六四分成的分成租外,其他时候都是定额租。曹魏在冀州地区“收田租亩四升”(实际应是“亩四斗”)⑩,为定额租。吴简所见孙吴时期的田租都是定额租(见后文),未见一例分成租。曹魏屯田是分成租,孙吴不论屯田还是民田都是定额租。可能萌芽于汉代的定额租(11),在经历漫长的发展过程后,逐渐成为社会的主要田租制度。到三国时期,定额租最终得以确立。

       二、吴简所见孙吴的田租额

       早先所见孙吴的田租额出于《嘉禾吏民田家莂》(12)。《嘉禾吏民田家莂》中士、复民、州吏等的田租交纳标准并不相同,不过都低于一般民众的交纳标准。一般民众常限熟田每亩纳米1.2斛,是田家莂中最高的田租额。壹·1637载:“领二年民田三百七十六顷六十五亩二百卅八步亩收米一斛二斗合四万五千一百九十九斛一斗。”民田“亩收米一斛二斗”的标准与田家莂中普通民众常限熟田的田租额相同。壹·1671中民税田的纳米记录虽没有记载田租额,但计算所得平均每亩约为米1.2斛(13),应是按常限熟田的田租额收米。

       田家莂中各种类型田地的田租额都有较明确的记录。不过,吴简中的租税资料远较田家莂复杂。如下几条关于租税交纳的资料:

       其卌亩郡吏董诵租田收米卅斛二斗四升 叁·2027

       平乡领州吏田一顷卌四亩十四斛二斗四升 叁·6254

       乡领余力一顷一百廿步租米十一斛二斗 叁·6256

       中乡领余力田五顷七十六亩收租米二百廿六斛八斗 叁·6272

       叁·2027中的郡吏“租田”平均每亩交米0.756斛;叁·6254中的平乡“州吏田”平均每亩交米约0.1斛;叁·6256和叁·6272中的东乡、中乡“余力田”平均每亩交米分别为0.11斛和0.39斛,相差三倍以上。此四简中平均每亩交米数都低于田家莂中相应田地的田租额。这些租税记录可能是统计时已经缴纳的田租,实际上还有拖欠的田租没有缴纳完毕。或者所记田亩数中包含了“旱败不收”的田地,只是在记录时没有明确说明。不论如何,这些简中平均每亩的交米数不是孙吴的田租额。

       吴简中有几枚简明确记载了亩租额,它们与田家莂中的田租额也不相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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