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制度的稳定性和制度效率探讨

——清朝公所基金案例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凤芹,魏平,东北财经大学 经济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5 刘凤芹,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研究方向:制度、产权与合约;魏平,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生,专业方向:制度、产权与合约。

原文出处:
社会科学战线

内容提要:

大多历史学家认为清朝公所基金是一种坏制度,不具有制度的效率性和稳定性,但这只是一种表象而非实质。从合作博弈理论分析得出,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行商、外商在公所基金制度形成后达到了稳定配置的核解;从关系嵌入性合约分析得出,公所基金内部关系具有稳定性和内部资源配置效率。这说明公所基金制度虽然是一种行贿的“坏”制度,但在行贿不受约束的条件下,行贿制度具有内部稳定性和效率性。这个结论可进一步解释为什么一些不符合法律要求和明显违背道德标准的“坏”制度能够生存下来。行贿基金制度的效率性和稳定性恰恰是腐败制度化的可怕表现,如果不治理,它将会像毒瘤一样到处蔓延,从而使整个社会被这种贪婪和违法行为所覆盖,严重破坏公平。这样的制度效率是不可取的。文章从实证研究推导出规范的命题:有效率的制度并不一定是好的。打破“坏”制度的利益均衡,用一个“好”的制度去替代,堵塞“坏”制度存在的漏洞,应该是政策制定的原则。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15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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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0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0246(2015)04-0064-08

       公所基金,在史料中大多又称为“行用”(The Consoo Fund)。费正清在《剑桥中国晚清史》中介绍:为了防止官吏不定时的勒索,行商在1775年建立了基金,目的是要保护公所的各个成员,其成员所要做的是将10%的贸易利润交到公所,而公所基金制度直到1780年才明文规定向外国进口货征收3%的规礼。①这种附加税收表面是作为行商偿还外商欠款的保证,实际上用作贿赂政府官员。

       作为公所基金成员的十三行的起源,史料有不同的记载。康熙二十二年(1683)开放海禁。在海禁未开放前,虽不许中国商人出洋,却已允许外商来粤贸易。而行商据说在明代万历时期(1573-1619),就有大约36个行商与14个国家进行贸易。到明朝末年,行商的数目下降到了13个,故有了“十三行”的名称,一直持续到清代。②吴晗认为,史上成立十三行大约是在康熙二十一年到二十四年(1682-1685)。③自十三行开始建立到1775年成立公所基金,十三行几经废立,并且数目起伏很大,但自从公所基金制度存在后,公行一直存在,直到鸦片战争时才被废止。而公所基金制度是否如表象显示的这般具有稳定性?本文将从经济学角度给出理论解释。

       另一方面,从道德伦理方面我们可以明确地将公所基金这种行贿基金定义为“坏”制度,因为它不符合中国的正式制度和法律,也不符合非正式规则——习俗。对此,史学家也持同样的否定态度。费正清认为公所基金的运用,是1796年以后席卷中国社会混乱的标志。马士在《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中用“勒索的增加”、“隐蔽的、但是可恨的勒索”、“官吏对行商的勒索”等作为标题,可见其对当时制度的不满。④甚至有学者认为公所基金制度是制度化腐败的工具,加剧了整个社会的整体腐败和沉沦。⑤遗憾的是,上述研究没有指出,为何一项令人唾弃的“坏”制度能够稳定而有效地运转。本文将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此制度的稳定性和有效性进行探讨,给予经济学分析。

       一、公所基金制度的合作博弈分析

       1.合作博弈中的各方

       博弈论是交互式条件下的“最优理性决策”,每个参与人都希望基于其偏好获得最大的满足。本文将制度涉及的参与者分为四个:中央政府,主要是皇帝(简称中央);地方政府(简称地方);行会成员(简称行商);外商。下文将针对合作博弈联盟中的各方进行分析,看他们如何通过合作扩大自己的利益,并分析各方的收益结果。

       (1)中央政府。清朝政府表面上要求商业利益服从国家的政治利益,实际上,海关监督每年会将广州海关税收约85.5万两现银交到皇帝的私囊,⑥并且历代的清朝统治者都将广州贸易视作自己收益的重要来源。外国人也会误将海关监督看作户部代表,事实上它是经内务府来授权的。

       清朝的财政制度设立得并不合理,因而滋生了这样的海关制度。虽然中央规定永不加赋,从而确定了最大宗田赋,但由于不存在完善的预算机制,只有临时课征收税才能填补预料外的财政支出。在这样的制度下,层层的官僚机构就存在极大的寻租空间。

       (2)地方政府。在不规范的清朝财政政策中,地方政府并不会得到定期定量的财政拨款,相反,地方政府的开支需要由各级官员拿自己的俸禄来解决,这就为他们对行商进行勒索提供了正当理由。但是地方政府征收的税款一方面还要上供给中央,这样才能保全他们的地位。而海关监督功绩之大小要视其满足皇帝私人定额的能力而定。

       (3)公行。公行作为官府指派的贸易经纪人,经手办理外国人进口茶、丝以及出口少数外国货物,并且按照自己的利益来调整价格。但由于苛捐杂税逐年增加等原因,公行几经废立。由于行商对自己的对外贸易中的专职已形成路径依赖,于是在长期被废立的过程中创新地创建了公所基金制度,即除了作为参与者的行业保险外,就是应对政府层出不穷的勒索。一方面,行商受到官府的充分支持而成为其代理人并享有贸易商的垄断权,另一方面行商将源源不断的财源与官吏们共享。而粤海关部在他正式呈报的税收之外会获得一笔来自行商的巨款,这是官员千方百计到此为官的目的。于是,公行就成为中央和地方共同的收益工具。⑦

       (4)外商。外商在海禁时期也保持着与广州商人的贸易,并极力促成中央政府开海禁。他们虽然在对外贸易中备受勒索,却随时间愈加兴旺起来。

       2.行会基金制度的层级关系

       首先我们沿着合作博弈联盟中各方的层级关系(见图1),依次分析环境约束下各个利益团体间合作的稳定性和效率。

      

       图1 层级关系及博弈结构

       首先,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有着直接的利益关系。清政府对海关监督(即地方政府)有直接的利益诉求,海关收入的一部分作为关税缴纳给户部;除关税外的部分则上交内务府,户部无权过问这部分收入的去处。海关监督的掌门人出身于内务府,他们的海关“关差”是与管理盐、漕、河等同等的“肥差”。稳定的利益收入使得两级合作稳定,各取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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