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0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0246(2015)04-0064-08 公所基金,在史料中大多又称为“行用”(The Consoo Fund)。费正清在《剑桥中国晚清史》中介绍:为了防止官吏不定时的勒索,行商在1775年建立了基金,目的是要保护公所的各个成员,其成员所要做的是将10%的贸易利润交到公所,而公所基金制度直到1780年才明文规定向外国进口货征收3%的规礼。①这种附加税收表面是作为行商偿还外商欠款的保证,实际上用作贿赂政府官员。 作为公所基金成员的十三行的起源,史料有不同的记载。康熙二十二年(1683)开放海禁。在海禁未开放前,虽不许中国商人出洋,却已允许外商来粤贸易。而行商据说在明代万历时期(1573-1619),就有大约36个行商与14个国家进行贸易。到明朝末年,行商的数目下降到了13个,故有了“十三行”的名称,一直持续到清代。②吴晗认为,史上成立十三行大约是在康熙二十一年到二十四年(1682-1685)。③自十三行开始建立到1775年成立公所基金,十三行几经废立,并且数目起伏很大,但自从公所基金制度存在后,公行一直存在,直到鸦片战争时才被废止。而公所基金制度是否如表象显示的这般具有稳定性?本文将从经济学角度给出理论解释。 另一方面,从道德伦理方面我们可以明确地将公所基金这种行贿基金定义为“坏”制度,因为它不符合中国的正式制度和法律,也不符合非正式规则——习俗。对此,史学家也持同样的否定态度。费正清认为公所基金的运用,是1796年以后席卷中国社会混乱的标志。马士在《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中用“勒索的增加”、“隐蔽的、但是可恨的勒索”、“官吏对行商的勒索”等作为标题,可见其对当时制度的不满。④甚至有学者认为公所基金制度是制度化腐败的工具,加剧了整个社会的整体腐败和沉沦。⑤遗憾的是,上述研究没有指出,为何一项令人唾弃的“坏”制度能够稳定而有效地运转。本文将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此制度的稳定性和有效性进行探讨,给予经济学分析。 一、公所基金制度的合作博弈分析 1.合作博弈中的各方 博弈论是交互式条件下的“最优理性决策”,每个参与人都希望基于其偏好获得最大的满足。本文将制度涉及的参与者分为四个:中央政府,主要是皇帝(简称中央);地方政府(简称地方);行会成员(简称行商);外商。下文将针对合作博弈联盟中的各方进行分析,看他们如何通过合作扩大自己的利益,并分析各方的收益结果。 (1)中央政府。清朝政府表面上要求商业利益服从国家的政治利益,实际上,海关监督每年会将广州海关税收约85.5万两现银交到皇帝的私囊,⑥并且历代的清朝统治者都将广州贸易视作自己收益的重要来源。外国人也会误将海关监督看作户部代表,事实上它是经内务府来授权的。 清朝的财政制度设立得并不合理,因而滋生了这样的海关制度。虽然中央规定永不加赋,从而确定了最大宗田赋,但由于不存在完善的预算机制,只有临时课征收税才能填补预料外的财政支出。在这样的制度下,层层的官僚机构就存在极大的寻租空间。 (2)地方政府。在不规范的清朝财政政策中,地方政府并不会得到定期定量的财政拨款,相反,地方政府的开支需要由各级官员拿自己的俸禄来解决,这就为他们对行商进行勒索提供了正当理由。但是地方政府征收的税款一方面还要上供给中央,这样才能保全他们的地位。而海关监督功绩之大小要视其满足皇帝私人定额的能力而定。 (3)公行。公行作为官府指派的贸易经纪人,经手办理外国人进口茶、丝以及出口少数外国货物,并且按照自己的利益来调整价格。但由于苛捐杂税逐年增加等原因,公行几经废立。由于行商对自己的对外贸易中的专职已形成路径依赖,于是在长期被废立的过程中创新地创建了公所基金制度,即除了作为参与者的行业保险外,就是应对政府层出不穷的勒索。一方面,行商受到官府的充分支持而成为其代理人并享有贸易商的垄断权,另一方面行商将源源不断的财源与官吏们共享。而粤海关部在他正式呈报的税收之外会获得一笔来自行商的巨款,这是官员千方百计到此为官的目的。于是,公行就成为中央和地方共同的收益工具。⑦ (4)外商。外商在海禁时期也保持着与广州商人的贸易,并极力促成中央政府开海禁。他们虽然在对外贸易中备受勒索,却随时间愈加兴旺起来。 2.行会基金制度的层级关系 首先我们沿着合作博弈联盟中各方的层级关系(见图1),依次分析环境约束下各个利益团体间合作的稳定性和效率。
图1 层级关系及博弈结构 首先,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有着直接的利益关系。清政府对海关监督(即地方政府)有直接的利益诉求,海关收入的一部分作为关税缴纳给户部;除关税外的部分则上交内务府,户部无权过问这部分收入的去处。海关监督的掌门人出身于内务府,他们的海关“关差”是与管理盐、漕、河等同等的“肥差”。稳定的利益收入使得两级合作稳定,各取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