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两宋社会保障体系的演变脉络

作 者:
张文 

作者简介:
张文,西南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重庆 400715 张文(1963- ),男,陕西西安人,西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中国古代社会史与区域民族史研究。

原文出处: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宋朝是中国传统社会保障的高峰期,各方面均有重要建树并开启了此后元明清三代社会保障体系的新格局。不过,回顾以往的研究,一般均将两宋社会保障问题进行归并研究,对两宋社会保障的演变殊少关注。实际上,两宋历经三百余年,虽名为一朝,实则前后多有变化,社会保障亦是如此。其中,北宋重点建立了系统的救荒、济贫、扶弱制度,南宋则在社会保障主体、政府行为、社会保障方式等方面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并形成了自己的一些特点。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15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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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691;K2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403(2015)02-0172-06

       关于宋朝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自20世纪20年代初于树德发表《我国古代之农荒豫防策:常平仓、义仓和社仓》[1]以后,经过90余年的发展,这一问题取得了诸多研究成果。①这些成果在不同方面对宋朝社会保障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但共同点是对两宋社会保障的区分并不明确,影响到对这一问题的细分研究以及发展逻辑的系统梳理。为此,本文拟对两宋社会保障体系的演变脉络做出初步梳理,不妥之处,敬希指正。

       一、北宋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

       北宋伊始,朝廷即着手建立有关社会保障制度的一系列具体工作,重点在救荒制度方面。仁宗时期(1023-1063),确立了初步的救荒体系,济贫制度也有一定发展。神宗时期(1068-1085),对仓储体系进行了一次改革,造成常平仓的救荒功能的削弱,但同期开始重视济贫制度建设,颁布了一些重要法律。哲宗时期(1086-1100),对熙丰变法期间的变乱进行修复,恢复了常平仓的救荒功能,并颁布了居养法,使济贫制度得到实质性发展。徽宗时期(1101-1125),大力发展济贫事业,完善了居养制度,颁布了安济法,建立了大量济贫设施,社会保障制度有了巨大进步。至此,一个以制度建设为纲,以设施建设为目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起来,对南宋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奠基作用。

       (一)建立了系统的救荒制度

       北宋时期,朝廷非常重视救荒工作,为此,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措施,以保障救荒工作的顺利进行。

       1.建立了以报灾检灾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法规体系

       北宋时期,在继承唐代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完善了以报灾检灾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法规体系,并创立了专为救济流民的灾伤流移法。其中,报灾检灾制度的基本框架承袭唐代的规定,分为民户诉灾、官吏检放、里正抄札等环节。灾伤流移法专为救济流民而设,主要内容包括:流民所过州县,地方官须负责筹措宿泊,就地赈济。然后发给券历,遣返还乡。[2]6281食货六八之五五

       2.建立了以常平仓、义仓为核心的仓储备荒体系

       北宋时期,在继承前代仓储备荒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以常平仓、义仓为核心的仓储备荒体系。这些仓储大多时候仓本充足,运转良好。其中,常平仓制度比较完备,凡县级以上城市均有设立,除担负着救荒责任外,还具有平抑粮价、济贫扶弱等功能。义仓制度也比较完善,凡县级以上城市都有设立,除担负救荒责任外,济贫也是重要功能之一。除常平仓、义仓之外,北宋时期还建立了惠民仓、广惠仓。其中,惠民仓功能与常平仓类似,以补常平仓之不足。广惠仓则重在济贫,凡各州郡常规性济贫活动,如元丰惠养乞丐法所需经费,皆出于该仓。

       3.建立了以蠲免、赈给、赈粜、赈贷为核心的救荒措施体系

       北宋时期,在继承历代救荒措施的基础上,建立了以蠲免、赈给、赈粜、赈贷为核心的救荒措施体系。其中,蠲免先期进行,是民户受灾后首先进行的事项。按规定,凡受灾达到一定程度的民户,都可以享受同等程度的赋税蠲免,这是舒缓民力的做法。赈给则是给受灾民户无偿提供实物支持的方式,通常用于救济灾伤七分(或五分)以上的重灾户,当然,这仅限于乡村五等户中的四五等户和无地客户。赈粜,凡粮价过高,贫民无法维持生活时,往往出常平仓储粮减价出粜,以救济贫民。赈贷通常用于救济灾伤七分(或五分)以下的非重灾户,以帮助其度过艰厄。借贷对象有时不分户等,也不收息;有时必须是四五等下户,且收取一定利息。除此之外,还有一些辅助性措施,包括施粥、免役、免税、工赈、募兵、宽禁捕、罢官籴、弛禁榷、招商(减商税)、禁遏籴等,当然,还有利用民间力量参与救济的方式,主要是劝分。

       (二)建立了系统的济贫制度

       北宋时期,形成了以贫困救济为主、医疗救济为辅的济贫制度。

       1.建立了以居养法为核心的有关济贫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

       北宋时期,于熙宁年间出台元丰惠养乞丐法,成为首部有关济贫方面的法律法规。元符元年(1098),颁布居养法,完善了元丰惠养乞丐法的内容。崇宁年间(1102-1106),颁布安济法,对贫困病患进行单独收治。元丰惠养乞丐法内容为:“诸州岁以十月差官检视内外老病贫乏不能自存者注籍,人日给米豆共一升,小儿半之,三日一给。自十一月朔始,止明年三月晦。”[3]卷280熙宁十年二月丁酉条居养法专为救济贫困者而设,主要内容为:“鳏寡孤独贫乏不能自存者,以官屋居之,月给米豆,疾病者仍给医药。”[2]5865食货六○之一安济法专为救治贫困病患而设,主要内容为:凡户数上千城寨,一般都要设置安济坊[2]5767食货六○之五;凡境内有病卧无依之人,地方里正甚至一般平民均有责任将其送入安济坊收治。[4]223乙志卷5宋固杀人报

       2.建立了以福田院、居养院为主,以安济坊为辅的济贫设施体系

       北宋时期,福田院与居养院为综合性济贫机构,收养对象包括贫困无依者、贫困病患等。福田院仅设置于京师,收养对象也仅限于汴梁(河南开封)贫困人口。居养院设置非常广泛,各州郡皆有设置,徽宗时期,甚至户数上千的城寨都有设置,受惠面广泛。安济坊为专门性机构,负责收治贫困病患。该机构设置也非常普遍,徽宗时期,户数上千的城寨都要设置。与此同时,一些官员在地方上也有建树,如赵抃所创越州病坊、苏轼所创杭州安乐坊,都以收治贫困病患为主。此外,北宋还开创了漏泽园制度,设置公共墓地,允许无法安葬亲属的贫民免费使用,也是济贫设施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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