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笔者就审计机关设立公职律师岗的具体操作性作一些探析,以期通过设立完善的公职律师制度大力提高依法治审工作水平。 一、公职律师制度的由来及现状 一般认为,公职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供职于政府、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或经招聘到上述部门并由上述部门支付工资的,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公职律师制度最早出现于14世纪前后的英国。目前,在法治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意大利、新加坡、巴西、香港等国家和地区,普遍实行了包括政府律师、议会律师、司法律师、军队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等在内的公职律师制度。美国就有近2万名政府律师;新加坡有260多名律师被派驻各级政府部门中;在香港,大约有450多名律师作为公职律师,活跃在律政司、法律援助署、廉政公署等政府部门。这些公职律师为政府提供法律上的服务。但公职律师制度在我国却还是一个新生的法律制度。1993年《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出台,提出“逐步在国家机关内部建立为各级政府及行政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队伍。1995年上海浦东新区率先开展公职律师试点。此后,北京、南京等地陆续试点。2002年《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颁布,对公职律师的申请与审批、权利与义务以及管理归属等问题进行了规范。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规定,为社会提供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2006年司法部向全国总工会机关10位律师颁发公职律师执业证,首批工会公职律师亮相。2013年公职律师队伍人数已经达到4585人。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企业可设立公司律师。明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理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体制机制。我国公职律师工作虽然仍处于试点阶段,但公职律师的积极作用已得到一定的体现,公职律师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有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二、审计机关设立公职律师岗的必要性 (一)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需要公职律师参与 《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提出审计机关要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加大审计力度,创新审计方式,提高审计效率,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审计监督全覆盖将使审计对象和审计内容更具全面性和综合性,审计工作不但要深入基层、深入生产一线进行调查了解,而且要站在宏观和全局的角度,从现象到本质、从苗头到趋势,综合考虑政府发展目标、社会公众关切、实际发展现状等方面的情况,科学地对现有法律法规体系框架进行评价,使现有法律体系更具系统性和协调性,为法治政府建设和促进政府依法行政贡献智慧和力量,为依法治国在顶层设计方面提供决策支持。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需要宽领域、全天候、专业化的高端法律服务,而审计机关自身难以解决,设立公职律师参与,是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途经。 (二)防范和应对诉讼风险需要公职律师解决 随着当前社会各阶层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他们用法律来维护自身利益或是用法律来监督审计执法的行为将会成为一种常态,尤其在《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条例》等法律颁布实施后,审计机关涉诉案件时有发生。审计是政府综合性的经济监督执法部门,其监督事项和处理处罚触及到被审计单位直接的经济利益及权力的行使,他们在接受监督的同时也在监督审计行为,有时会因为利益或情绪上的不满,找出自己所谓的证据,将审计机关推向被告席。加之目前审计监督的重点大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内容,涉及到社会民众生产、生活、生存权益,特别是农村农民,他们知晓审计,但又不是十分了解审计,总认为审计能“治百病”、能“包打天下”,对审计的期望值高,一旦自身权益得不到保障,即认为是审计机关的过失,进而一纸上告。而审计机关预防和应对行政复议与诉讼缺乏专业性。如有公职律师的参与,就能有针对性地对审计机关处理、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事实、证据和程序全面审查,就可以成为审计机关的把关人。《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较严重的行政处罚不服时,有权请求进入听证程序。听证过程上的发问、答辩、举证、反驳等都是律师的基本功。公职律师参与或主持听证过程,有利于维护审计机关的利益和形象,有利于化解矛盾。当行政复议未能解决行政纠纷而形成行政诉讼时,公职律师就成为审计机关的当然代理人,他可以运用掌握法律知识,最大限度地维护审计机关权益,更能彰显审计的公正性、权威性和审计的震慑力。 (三)提高审计质量需要公职律师司法介入 审计质量是审计工作的生命线,离开质量控制,审计监督就是一句空话,维护经济秩序和促进廉政建设也就无从谈起。近几年,审计署在提高审计质量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各级审计机关也在努力提高审计质量。可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面对新的经济形式,审计质量还存在不少亟待研究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在确定审计计划时,审计对象与内容是否合法?派遣审计人员时,审计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在搜集审计证据时,收集不到足够有效资料的证据怎么办?编制审计报告时,审计意见如何避免发表不当的情形?等等,这些问题在审计实践中都缺乏司法角度审视,公职律师在这些方面恰能发挥职业化所长,进行及时的咨询指导,防范审计质量风险。 (四)维护被审计对象权益需要公职律师法律援助 被审计对象相对于审计机关是弱势一方。为保证审计执法客观公正,增加被审计单位维护合法权益的“话语权”,以及参与审计处理处罚决定的申辩和博弈力量,保护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审计的准确定性和公正处理,审计机关设立公职律师,实施主动法律援助,前置预防审计法律风险关口,促进依法治审,审计机关和审计对象的合法权益也就都容易得到较好的维护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