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的思考

作 者:
刘清 

作者简介:
刘清,审计署办公厅

原文出处:
中国审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5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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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的重要改革举措。审计机关作为政府监督部门,在加强审计监督、提供公共监督服务的过程中,也可以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探索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既可以有效解决审计监督全覆盖总体要求与审计机关现有人员不足的矛盾,也可以在审计涉及事项的复杂性和专业性较强的情况下借助社会专业服务。同时,社会相关中介服务行业的迅速发展,使审计机关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的选择范围进一步扩大。

      审计机关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的范围和程序分析

      (一)购买审计服务的范围

      从不同审计业务的需求层次和环节看,向社会购买的审计服务大致可分为四类。

      一是辅助性的咨询研究类服务。如,在审计计划立项中,向专业机构和专家购买拟立项项目的研究论证服务,包括项目所涉及领域基础数据资料的搜集分析、可行性论证评估等。在审计实施中,向专业机构和专家购买对特定审计事项的咨询和指导服务,包括矿产资源审计中对矿业权评估、储量评审等专业事项的指导,投资审计中对施工工程量、工程造价、质量检测等专业事项的指导,环境审计中对环境质量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等专业事项的指导,境外审计中对国际会计准则运用等事项的指导。在审计项目后续(含案件线索)审理中,向专业机构和专家购买法律指导服务。在此类服务的购买中,专业机构和专家不直接参与审计业务,提供的服务对审计过程来说只是辅助性的,但对审计机关能够起到开阔思路、帮助尽快掌握专业知识的作用。

      二是鉴证类服务。鉴证业务是专业机构和专家基于其本身具有的特定资质,向社会其他主体就有关事项提供的鉴定、保证等服务,这种服务结果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审计机关可就审计中的特定事项,向专业机构和专家购买鉴定结论和鉴证意见。如,在矿产资源审计中就某项矿业权转让的价格委托矿业权评估机构出具评估结论,或对已有的转让价格是否合理出具意见。在投资审计中就某项工程的造价委托工程造价事务所进行核实并出具结论,或对现有造价是否合理出具意见。在环境审计中就特定区域的水、大气、土壤的质量和污染情况委托专业环境机构出具鉴定结论等。在此类服务的购买中,专业机构的结论和意见成为审计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对审计报告和结论起到支撑、证明的作用。

      三是直接参与项目审计的人力资源服务。为解决审计人员不足的问题,审计机关可以向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购买服务,并组织其直接参与项目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人员由于具备了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能力,在组织实施的审计中可以视同为审计人员进行统一分工调配,对具体事项执行审计。此类服务的购买,对审计机关起到了扩充审计资源、增加现场审计人员的作用。

      四是整体的项目审计服务。对一些常规性的审计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尝试将部分项目或单位的审计,在一定范围内整体“外包”给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审计机构承担。如,将一个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整体委托给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将一个投资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整体委托给工程造价事务所开展;将外资项目的公证审计整体委托给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甚至对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中二三级单位的审计项目,也可以委托给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对这种整体项目的外包审计,根据不同需要可以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出具审计报告,也可以直接以事务所的名义出具审计报告。当然根据外包或委托的范围,审计机关和事务所在责任划分、审计报告的用途等方面会有较大的差异。在此类服务的购买中,审计机关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审计作为一种公共监督服务的提供方式,由审计机关直接提供改为由社会审计机构直接提供。

      (二)购买审计服务的程序

      一是编报购买预算。对购买审计服务所需的资金,审计机关应当按照预算法“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的要求,统一按部门预算进行编报,并随部门预算一同报送财政部门审批。

      二是向社会公开发布购买公告。除因保密等特殊原因不宜公开发布的,审计机关购买审计服务的需求信息应当公告。公告的载体可以是本单位的门户网站、有关报刊或者各级政府的政府采购网等,公告的信息包括购买的内容、规模、供应商的资质条件要求等。

      三是选择确定服务供应商。审计机关在选择服务供应商时,应当在综合考虑其专业胜任能力、以往从业背景及社会声誉、与审计项目和审计事项契合程度、服务价格等因素的基础上,公平、公正、择优选择。对拟购买的服务已被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在限额标准以上的,还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取委托代理机构、公开招标等方式实施政府采购。

      四是签订购买合同。购买合同应当明确服务的具体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违约责任、争议解决途径等内容。由于在多数审计服务提供中,社会审计机构的人员会参与审计过程,因此对服务供应商及从业人员的保密责任、提供服务中获得资料的排他性用途、服务结果的排他性用途以及不得将承接业务进行转包等事项,应当在合同中作为供应商的重点义务进行约定。

      五是监督服务提供过程。购买审计服务与购买货物的重要区别在于:货物有明显的外在实物表现形式,而审计服务的表现形式实质上是社会审计机构人员的某种智力素质,尤其是与审计人员共同参与项目审计时,这种服务需要审计人员进行有效的互动、引导、激发、管理和监督,才能保证和提升服务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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