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主体要件证据的关键点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害国家管理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与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按照渎职罪的构成要件,渎职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是按照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立法解释相关规定,依法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从事公务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也可定性为渎职行为。 确定主体要件,即审计的定责,此为审计确定大案要案线索的“第一定”。因此,收集审计证据时,审计组要关注违规主体自身的行政职务,注意其是否为行政机关编制内的公务人员;如果不是行政编制人员,则要看其是否执行了国家机关赋予的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具体公务。为获得此类证据,审计组可取得组织部门的人事任命书或者任职公示文件,或者取得行政机关正式授权文件,证明行为主体履职的合法性。同时,要正确辨别行为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与部门职权之间的关联度,正确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间的区别。 收集客体要件证据的关键点 通常理解,我国刑法的客体是指为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渎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社会关系是由一系列权利和义务构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导致该概念为抽象概念,不易把握。对此,笔者认为我国刑法渎职罪确定的客体可以形象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正确履职的义务。比如,在资源管理领域,滥用职权罪的客体就是资源管理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应该正确行使的国家赋予他行使的职权的义务。因此,在收集证据时,审计人员要准确把握我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资源管理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对照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主体的相关行为,看看这些行为是否侵犯了相关禁止性规定。审计中,这也可以形象为审计人员对法条的理解和运用。只有正确理解法条,才能将抽象的社会关系转化为实在的、受法律保护的具体事项。在资源审计领域,客体可具体化为资源的国有所有、行政管理行为的规范性以及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廉洁性。在资源领域审计中,审计人员要熟悉矿产、土地、水资源等法律法规,正确理解这些法条调整的社会关系,准确把握法律保护的客体,形象化为具体的、可操作的审计对象。 收集主观要件证据的关键点 渎职罪的主观方面大多出于故意,少数出于过失。审计部门经办的资源领域渎职罪主要涉及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体现为行为主体违反法律规定权限和程序,非法行使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或者超越其职权实施有关行为。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玩忽职守罪是行为主体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其主观方面是过失。因此,审计中,要严格把握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区别,如定性为滥用职权的,要有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证据,这可通过询问取得。当审计取得一些基础证据后,审计组可向关键审批人取证,详细了解审批事项的背景,了解是明知故犯,还是疏忽大意。取得这方面的证据有较大难度,审计人员要提前设计好询问提纲,既要实事求是,也要环环相扣,让相关责任主体无法拒绝回避问题。 收集客观要件证据的关键点 渎职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并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客观要件是审计取证的重点,也是审计人员容易入手的地方。从上述解释可以看出,确定客观要件的关键证据有两个。一是行为人实施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具体表现,这主要涉及违规情节的认定,审计人员要把行为人规避审批权限、采取弄虚作假、内外勾结等手段侵占国有权益的违规情节揭露出来。所以,在证据收集方面,审计人员要注意了解具体事项的审批程序,了解存在逻辑矛盾的地方,以此推断内在逻辑,揭示弄虚作假情节,夯实审计证据基础。二是判断渎职行为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造成多大损失?这主要涉及定损,即确定大案要案线索的“第二定”。比如在土地出让、转让和收购行为审批中,可以通过将审计地块的公允价格与实际交易价格进行比较,以此确定国有资产流失额,从而发现国有部门土地交易中,以高买低卖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对此,审计人员要储备一定的资产评估知识,必要时,可让中介机构提供咨询鉴定服务。 由于犯罪分子作案手法越来越隐蔽,审计确定大案要案线索的第三定“定利益输送”将变得越来越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准确定性担负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相关责任人的渎职行为成为审计机关查处大案要案的重要抓手。因此,审计人员在实践中要多思考,多研究,将刚性法律条文灵活运用到审计实际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