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新疆兵团农牧团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初步思考

作 者:
刘洁 

作者简介:
刘洁 农八师石河子总场

原文出处:
新疆农垦经济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与农场管理
复印期号:1997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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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兵团农牧团场是兵团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和主体,是兵团经济发展的源头,是屯垦戍边的前哨,几十年来,兵团农场立足农业,全面发展,劳武结合、服务当地,为祖国西北边疆的稳定和发展做出了举世公认的贡献,积累了屯垦戍边的丰富经验,培养造就了几代献身祖国边疆事业的军垦儿女。改革开放以来,兵团农场经济持续发展,效益不断提高,竞争意识明显增强,初步形成了进入市场的能力和条件。但由于种种原因,兵团农场的改革明显滞后,到目前为止,改革基本上是按“放权让利”和“承包经营”的方式进行的,传统计划经济的体制几乎没有改变。加之农场体制不顺,职能多样和每年利润的大量转移,尽管经济年年有发展,但负担不断加重,困难日益增加,矛盾逐渐突出,不少“粮棉大团”、“经济大团”变成了“财务穷团”、甚至“亏损大团”。

      目前许多农场的基本状况是:一是生产经营和经济上不能完全自负盈亏,仍在吃“大锅饭”;二是不是名符其实的经济实体和法人实体,企业没有自己独立支配的财产,不能完全做到自主经营和自我约束,难以成为真正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三是不少农场只能维持简单的再生产,无力扩大再生产;四是严重的政企不分。一方面上级对其正常的生产经营进行频繁的干预,另一方面农场对上级又严重的依赖;五是“小企业”、“大社会”。除了不能收税,凡地方政府办的事,农场几乎都办,大包大揽,无所不有,负担不断加重。

      以上情况的存在决定了兵团农场必须加快改革步伐。只有果断地革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种种弊端,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之同市场经济的发展相接轨,才能从根本上摆脱目前的困难局面。这是兵团农场改革和发展的方向,也是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一、兵团农场为什么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所谓现代企业制度,是指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要求的,以产权清晰为基础的,以法人财产为核心的,以公司为主要组织形式的并承担有限法律责任的一种企业制度。它的特征概括起来有16个字。即:“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

      兵团农牧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

      一是从兵团农场实行的农工商综合经营的特点出发,寻找农场与市场接轨的有效途径,促进农场经营机制的根本转变。

      二是从兵团农场同时担负的企业、社会、戍边等多种职能的现状出发,探索政企分开的具体模式,彻底解决企业办社会的问题。

      三是从农场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组织结构多元化的实际出发,探索完善企业的内部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体制的新路子形成农场内部权责分明、团结合作、互相制约的新机制,并使其不断规范化、科学化。

      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把农场逐步建成“产权股份化,组织集团化,供销市场化,管理科学化,服务产业化,保障社会化,运作规范化”的中型有限责任(集团)公司。

      在组织形式上,大多数农场可逐步改组为多级法人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象石河子总场等大型农垦企业可改建为集团公司,并通过产权界定、授权经营、租赁、承包、分立、兼并、中外合资等多种手段和形式,在集团内部形成以资产为纽带的多个子公司等体制,逐步向多元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过渡。

      在具体运作上,按市场经济规律,实现农场经济运行的最大市场化。在财务管理上,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新的内部财务会计制度,集团内部成立会计结算中心,承担集团所属企业融资、拆借、借贷等资金运营。

      在外部,以资产为纽带,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营开发,并不断向四周幅射,从以农业为主的和以农场为主、逐步向一二三产业并重和以城镇为主发展。

      二、兵团农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内容

      1.理顺产权关系、完善法人制度。

      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农场全面开展清产核资,清理和界定产权,核实企业法人资产占有量和国家资本金,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产权界定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承认企业积累的前提下,实事求是地界定。一要明确国有资产、企业法人资产、企业与职工共有资产、职工个人资产;二是明确生产性和非生产性资产、实行分帐管理;三要将非生产资产从企业中分离出来,有的交社政机构管理,有的变为独立的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四是从企业存量资产中划出一块列入社会保障基金,作为相应的基金组织的产权。

      各师局经兵团授权,成为各农场公司国有资产的投资主体、代行管理国有股权,负起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的监督任务,并依法享有资产受益、重大问题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各农场公司享有包括国有资产和土地使用在内的全部资产的法人财产权,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出资者承担资产保值的责任。

      2.建立科学的组织形式和法人治理结构。

      凡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农场,都要改为公司或企业集团,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使农场的决策机构、经营机构和监督机构相互分离、相互制约,权责分明、各司其职。

      公司的决策机构为董事会。董事会设董事5—9名,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2—4名。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般情况下,公司董事长可由农场党委的主要负责人担任,但一定要经过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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