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产权制度,经济学家做了如下的解释:产权制度与所有制都是说明财产关系的概念,所有制是从财产所有者来看的财产关系,而产权制度则是从财产的占有者从而和生产者(企业)来看财产关系。当说到企业产权制度时,着眼点是企业占用和支配财产的形式和制度。 难道财产的所有权和占用与支配权不是统一的吗?我们再耐心地听一听经济学家的说法:现代企业制度,主要是股份制下的财产关系结构,区别于先前的财产关系结构的基本点,是同一份财产具有两种所有权,一种是财产所有者继续保留的财产原始所有权,另一种是企业法人制度所创造出的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 产权制度问题,不是这几句话就能讲清楚的,这里只是把它作为思维的逻辑,让我们带着它到浙江省的宁绍平原,去观察、思考那里乡镇企业已经和仍在发生的变革。 “小学生和花圃的关系” “乡镇企业为什么进行产权制度的改革?我来作个比喻:有一所小学校,它的前面是一个花圃,小学生每天上下学都要经过花圃,面对五颜六色的花朵,你掐一枝,我折一朵,谁都不爱护。于是花圃的主人动脑筋想出一个办法,把花圃里的花分到了每一个小学生的名下,他们享有名义上的占有权,同时也具有管理权。这样一来,小学生不再‘摧残’花儿了,每个人都精心地照看属于‘自己’的花儿,花圃的花比过去更加好看了。”在宁波市,闻名全国的雅戈尔服装集团总裁李如成,运用形象生动的比喻,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在万向集团公司敞亮的接待室里,公司董事局主席、著名企业家鲁冠球在谈到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时说:“原来乡镇企业不管乡村有没有资本的,都属于乡镇的概念,资产属于乡镇政府所有。1988年我们采取‘花钱买不管’的办法,在当时1500万元企业净资产中划出750万元作为乡政府的投入,明晰了企业与乡政府的产权关系。”当记者在采访中提起鲁冠球的“花钱买不管”时,无人不称这是过人之举。 以“设备靠换旧、销售靠朋友、技术靠退休”起家的浙江乡(镇)村集体企业,经过80年代高速发展时期,已成为乡镇企业的支柱。到1990年,在浙江全省50万个乡镇企业中,尽管乡(镇)和村办集体企业只有8.5万多,而总收入却占乡镇企业全部总收入的61.9%。尽管乡镇集体企业创造了辉煌,但它毕竟是在计划经济体制的大环境下产生的,带有传统体制的许多烙印,而最深的印记则是没有明晰的产权关系。 传统公有制在农村的表现形式是集体所有。1990年5月11日国务院第五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乡(镇)村集体企业的财产“属于举办该企业的乡或者村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由乡或者村居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然而,法律上的界定同现实生活却大相径庭。不少乡镇一级并没有代表全镇农民行使财产所有权的经济组织,绝大部分乡镇办的集体企业实际上是乡镇政府所有的企业。问题就出在这里。在调查中了解到,某县一个镇党委书记的儿子,在某一天跑到一家乡镇企业要‘赞助钱’,厂长说,你父亲来要我就给。第二天,这个厂长就被免职了。尽管镇党委书记因经济犯罪受到了制裁,可是那家企业已经跨掉了。乡镇政府既不享有企业财产的原始所有权,也不具备企业的法人财产所有权,却有权力支配企业的财产,且又可以对企业的财产不承担连带的责任,于是乡镇企业产权不清以及随之而来的权责不明、政企不分、管理不科学的弊病,导致原有的灵活经营优势明显减弱。随着改革的深化,当各种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新的市场主体涌现出来时,乡镇集体企业已经在市场经济的轨道上步履蹒跚了。按照浙江人的说法是,“论实力不如国有企业,论活力不如个体企业,论效率不如‘三资’企业”。另外,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集体企业亏损、资产流失的现象日趋严重。当记者每到一地,谈起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必要性时,都会听到同一种感叹:乡镇企业不改不得了,早改比晚改好。萧山县一家资产1000多万元的镇办企业,1994年提出进行产权制度改革,镇里没有批准。1995年被批准了,企业却已资不抵债近1000万元。 改革已是大势所趋。 “改制不是改私” 在乡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有一部分集体企业被拍卖。对此,社会上议论纷纷,莫衷一是。记者曾听到“改制就是私有化”的说法。浙江的情况是,在已经实行改制的4.7万个乡(镇)村两级集体企业中,被拍卖掉的集体企业1.6万个。怎样认识这种行为呢?还是让我们到实际生活中来看一看。 桐乡市高桥镇的“亭桥蔬菜厂”,是家镇上投资兴办的老集体企业,生产榨菜,占地4.2亩,有三栋厂房,60名职工。然而生产设备却是传统作坊式的,或就地砌的水泥池,或是粗瓷大坛子,其腌制工艺亦十分简单。就是这样一个小厂,却也有着12名管理人员(包括厂长、副厂长、车间主任、保管、出纳、会计、门卫和供销人员等)。如果是仅此一家别无分号,日子倒也过得去。不曾想,1992年以后,高桥镇一下子冒出近50家个体榨菜厂。这些厂家庭式生产,不需要管理人员,不需要建厂房,生产经营成本很低,于是市场上出现了这样一种局面:同样一箱榨菜,集体企业的卖40元,个体企业就卖38元;你卖38元,我就卖36元……竞争是残酷的,1993年以前,亭桥蔬菜厂平均每年产值300万元,利润9万元,上交镇里5万元。1993年则亏损10多万元,1994年亏损20多万元。在扭亏无望的情况下,这家集体企业被拍卖。 在余杭市记者了解到一组数字:全市乡(镇)村两级集体企业中被全额拍卖掉的是128家;动产拍卖、不动产租赁的是122家,而已经改制的集体企业是1456家,其中包括股份合作制、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集团等等。因此可以这样说,拍卖集体企业只是改制的一种形式。 浙江省为指导改制而制定的几个政策性文件,原则规定十分清楚。 1993年4月30日,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1993]6号文件——《乡村集体企业推行股份合作制的试行意见》。文件对乡村集体企业推行股份合作制的基本要求是:1.明晰企业产权,努力解决乡村集体企业普遍存在的产权不明、集体资产无人负责等突出问题;2.形成多元化的投资体制,广泛聚集企业发展资金;3.实现政企分开,规范政府对乡村企业的管理;4.强化职工主人翁责任感。 1994年2月27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下发[1994]7号文件——《关于深化乡镇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文件提出:“全省要求在今明两年内,由点到面,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微小亏企业的租赁、兼并、拍卖,基本上实现乡村集体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这个文件的出台表明,浙江省乡镇集体企业已经从单一的股份合作制改造发展为形式灵活多样的经济体制的全面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