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380X(2015)01-0001-06 一、教育价值复杂背景中的教育正义问题 教育是影响和推动人类社会向前发展的一种重要力量。让人们惊奇的是,在价值的表现上,人们几乎总认为教育完全是公益的、向善的,或者是正义的,而事实上并不完全是这样。教育的价值总是在人们不同目的与态度的影响下而发生重要改变的。当人们用不合乎规律的方式来支配教育时,当人们用不负责任的态度来应对教育时,当某些利益集团采取不正当政策来掌控教育时,教育的形态就可能是扭曲的、畸形的,同时其价值体现中也是会带有恶性因素的。譬如,历史上某些统治阶级操纵的愚民教育;二战时期日、德法西斯政权对外侵略扩张时期的国民教育;蔡元培未到任校长前充满官僚陈腐气息的北大教育;严重摧残学生身心健康的教育等等,便都是带有不同程度恶性因素的教育。由此可见,面对教育中价值的多样性、复杂性,人们是需要加以甄别和批判的,也很需要从哲学的视角来深刻思考教育正义及促进教育正义的问题。 那么,何谓“教育正义”呢?“教育正义”是人类社会的或国家的正义体系中的一个方面,是人类正义或国家正义在教育领域中的载现。在“教育正义”这一复合词目中,“教育”修饰限制“正义”,为“正义”的指向来规定。通常情况下,“正义”是一个具有浓厚政治学伦理学等色彩的描述性名词概念,它主要应用在政治、法律、伦理、经济等方面利益关系处理的描述中。事实上,“正义”的意义指向更为广阔。 什么是“正义”?《辞海》解释曰:正义,“公正的道理。”[1](P1363)《新华词典》(修订版)解释曰:正义,“公正合理,符合人民利益的(事业或道理)。例,正义事业,伸张正义”。[2](P1140)《伦理学小辞典》解释,正义是“对政治、经济、法律、道德等领域中的是非、善恶的一种道德认知和价值评价”。[3](P93)《不列颠简明百科全书》认为:“西方世界解释的正义概念时,几乎都是以亚里士多德对正义德行的讨论为起点。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的关键要素是以类似方式处理类似事例,这一观点使得后来的思想家致力于搞清哪些相似点(需求、功绩、天赋)与正义相关。亚里士多德区分两种正义,一是分配财富或其他物品的正义(分配的正义);一是赔偿的正义,例如某人因做错事而受罚(报应的正义)。”[4](P1977)网上有人对“正义”词目给出的解释是:“公正的正当的道理”,并指出,“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正义与否的客观标准主要在于其行为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与广大群众的利益。争取公平的行动就是正义。” 上述对“正义”词目概念的定义,有的偏重于揭示正义的实质或特性,有的偏重于正义过程中公平对待事物处理问题的方式或标准,有一些共同性,亦有许多不同之处。笔者认为,目前人们对“正义”内涵的看法仍见仁见智,认识仍有待深化,同时,我们在定义抽象中也必要重视理论联系实际这一基本方法,这其中,在抽象中联系事实认清“正义”内涵中的核心点是最为重要和关键的事。 “正义”内涵中的核心点是什么?我们通过抽象许多具有正义属性的事实现象可知,作为相对于非正义而言的正义,它不全等于处理类似事例的某种方式,也不全等于事物道理之自身或真理之自身,它是人类某些思想行为实体所显现的一种可评价的性质,是合乎人类生活发展规律的一种价值所在,带有某种正面合理的价值倾向。可以说,正义内涵的核心点,就寓于人们合理思想行为的价值显现及被表达之中,也就是人们恰当处理生活与问题之思想行为的那种合理性。合理包括合乎事理或情理。正义滥觞于合理性,没有合理性就不会产生正义,事物秩序就会紊乱;而合理性滥觞之源又在于具体规律、历史、环境、程序、逻辑等条件因素要求的合力之中。人们依托某种合理性,就可在各种背景条件下的问题处理中接生出某种正当性、公平性。不依托合理性或丧失合理性,也就从根本上谈不上正当性、公正性。合理性决定着正当性,正当性奠基着公平性。正当性、公平性与合理性等一道,共同体现着人类生活的各种善性与价值。当然,定义中在确定“合理性”这一内涵核心点时,同时必要申明簇拥“合理性”出现之“条件”的重要性。没有一定的“条件”起作用,也就难以产生“合理性”以及“正当性、公平性”。至此我们可以说,什么是正义?正义就是在一定条件下人们处理生活或问题的某种合理性、正当性、公正性。也可具体一些来说,正义就是人们对规律要求与合理生活准则的认同与践行,是处理人际之间、群体之间、国际之间、人与自然之间价值关系公正合理性的显现。 如此给“正义”定义,可切合其词语结构的意义及对“正义本体”的反映。首先,汉语中的“正义”是具有偏正意义结构的合成词,其中心词素的“义”是“道义”意境中的“义”,从根本上讲,它也就是客观事物规律或规则的要求,是社会生活中的合理准则或规范;而非中心词素的“正”则是对“义”起着修饰作用的,它在意义合成中突显着“义”的正当性、公正性,使词意变得准确、坚实而庄重。其次,从概念形成的角度看,由于人类生活中的“正义本体”即“正义事实”先天地包含着“正义思想”与“正义行为”这两个方面,故而,我们定义“正义”概念内涵时,也必要把这两方面合成一个整体对象来抽象,而不能只停留在“正义思想或道理”方面来抽象,这样就能比较完整深刻地得出“正义”概念的内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