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场:农业生产经营体制转变的目标模式

作 者:

作者简介:
吴晓华 国家计委经济研究所

原文出处:
经济改革与发展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与农场管理
复印期号:1997 年 12 期

关 键 词:

字号: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体制转轨过程中的新问题

      (一)农户小规模生产与农产品大市场的矛盾日趋突出。目前已形成的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在绝大多数地区是以平均分配农地经营权为基本前提的,由此形成了数以亿计超小规模的均质的农业家庭经营单位。问题还不只是农户生产经营规模的狭小,更主要的是在农户与市场之间的中介组织一直未能得到很好地发育。这样,超小规模农户在相当大程度上只能是相对封闭的、带有严重自然经济色彩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二)农户市场谈判地位低、谈判能力弱。农户生产经营单位众多、生产规模狭小、商品交易量小,以及分散经营、组织化程度低的特点,也使得农户在与农业生产产前、产后的交易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只能是价格上的被动接受者,缺乏自我保护能力。此外,各方面坑农、害农、伤农、卡农事件不断发生,屡禁不止,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三)农地承包关系不稳定,农民投入行为长期预期不足。我国农业长期发展的隐患,是农民对农地和其它农业基础设施缺少长远投入。农民缺乏长远投入积极性的原因,除了农业生产预期收益较低外,农地承包不稳定仍是重要因素。由于在农地所有权与使用权两权分离的情况下,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主体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权利和义务的界定不明晰,行使权力的规则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致使一些地方频繁地调地、强行收地、撕毁承包合同、随意提高承包费等侵权行为时有发生。

      (四)不利于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难以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由于农户生产经营规模狭小和投资能力弱,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着越来越多的单个农户不愿干、干不了和干不好的领域,尤其是水利建设、防灾抗灾(病虫害防治)、大型农机具使用以及电力的发展和农村道路的建设等都不可能靠一家一户的力量来完成,而这些又都是转变农业生产增长方式所必须解决的日益突出问题。小规模农户经营一方面造成户有农业固定资产的重复购置和低效率使用,另一方面又在客观上阻碍了大中型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小规模农户负担不起大机械所需的较大投资,而且高度分散的小规模农地也不利于开展机械化作业。

      (五)不利于农村资源的有效配置,难以形成规模效益。对农地这一最稀缺的资源要素采取福利式的平均分配方式,虽然最大限度地满足了农民占有农地的要求,但却越来越难以满足经济增长对农地制度的需求。小规模农地经营格局的凝固化,使得现代市场经济的效率原则在绝大多数地方不得不让位于非市场经济的传统村社的公平原则。

      (六)农村收益分配关系混乱,突出反映在税收、地租和利润三者关系上,农民负担日趋沉重。国家税收既包括产品税,又包括含价格差价的交换税,后者严重侵蚀了集体的地租和农户的利润,进而集体作为地权主体享有的地租被模糊于所谓的“三提五统”中,农户的生产经营利润也被限制在低于正常利润的水平上,导致农户失去经营农地的积极性,农业生产经营中的利润积累投资良性循环难以形成。

      二、家庭农场制: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体制转变的目标模式

      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已经成为我国农村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需要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稳定与完善,是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体制转变的基调。转变的目标模式的确定,是稳定与完善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关键。根据国际经验与我国未来工业化进程的走势及我国农业向专业化、商品化和现代化发展的实践,我们认为,我国农业生产经营转变的目标模式应该确定为:家庭农场制。具体说就是,以邓小平同志“两个飞跃”思想为指导,坚持农地集体所有不变,以家庭农场为主体,以合作经济组织为依托,以企业化管理为手段,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生产经营体制。

      (一)以邓小平同志“两个飞跃”思想为指导。邓小平同志关于农业改革和发展“两个飞跃”的思想,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深刻地揭示了我国农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准确地概括了我国农业改革的基本历程,指明了我国农业改革和发展的总体方向。在深化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改革上,首先必须全面深刻地领会邓小平同志关于农业的“两个飞跃”思想,对于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既要坚持长期稳定,又要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和提高。

      (二)坚持农地集体所有不变。从我国的历史和总的制度环境看,建立农地产权制度的现实出发点既不可能是私有制,也不可能是国有制,而只能是集体所有制,但必须改变现有法律对集体产权主体定义模糊而又相互矛盾的状况。从所有权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出发,我们认为,农地的产权主体应当是生产队(即村民小组),而不是大队(即行政村),更不是公社(即乡、镇)。

      (三)以家庭农场为农业微观经济组织的主体。现代农业中的微观经济组织一般包括农场、农业合作社和一体化企业,其中农场组织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农业的基本微观组织形式。人类社会发展至今,还没有找到比家庭农场更能适应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形式。这是因为家庭农场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构成的经济组织,其成员间具有天然的亲合性,家庭成员利益的高度一致,劳动不需要监督,不存在道德风险。家庭的随机决策由家长作出,不存在与其家庭成员之间的讨价还价,具有迅速、快捷、应变能力强的特点。这种特点最能有效抵御自然界的不确定因素对农业生产的干扰。可以肯定,家庭生产经营将是我国未来农业微观经济组织的主体形式。邓小平同志之所以强调家庭承包制“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很长的过程”,其意义就是需要在一个很长的时期内,让农户在市场经济环境中自主决策,独立经营,发展商品生产。要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农民家庭经营,使农户逐步成为现代化的家庭农场和真正的市场主体。在这一过程中,并不排斥其它形式的农业市场主体的出现和发展。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