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泽成 武汉大学政治学院行政管理九四级

原文出处:
大众企业管理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与农场管理
复印期号:1997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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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仅仅是国有企业的改革任务,而且也是乡镇企业面临的重大课题。要使乡镇企业成为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必须进行产权制度改革。这是一项艰巨复杂的任务,应积累经验,创造条件,逐步推进。

      (一)统一思想认识,转变观念,务实推进乡镇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

      当前,在一些地方,各个阶层对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确实存在着许多模糊的认识和思想障碍。

      各级党政领导、经济管理部门和企业干部职工应认识到:理顺企业产权关系,使企业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真正实现自负盈亏和政企完全分离,不仅不会侵蚀集体所有制经济,而且会大大减轻长期以来集体资产严重流失的问题,从根本上改善集体资产的运营状况,充分显示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的优越性。同时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要对现有企业实行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对症下药,推进产权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精心组织,把好资产评估这一关

      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是为了弄清企业家底,这是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目前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不少单位只搞按股分红不搞资产评估。有的评估不实以及评估过低,都会导致集体资产流失,影响企业改制工作的进行。鉴于乡镇企业资产的产权界定比较复杂,应由乡镇政府组织资产评估小组或由县级会计事务所在通过对企业的清查盘点,核实存量的基础上,将各类资产的帐面价值与使用价值进行一次综合分析,切实把握“升有度,降从实”的评估适度原则进行科学评估。在评估中应注意认真抓好以下五个环节:(1)对固定资产的评估,采取调整与重估的方法评估其价值。(2)对产成品、库存商品、原辅材料的评估,原则上以帐面价为准,但对积压呆滞产品、残次变质的原辅材料,参照现行销售价,扣除税金、管理费及销售费用等因素,评估其价值。(3)对债权、债务要经过逐项核实,能立即收回的,要抓紧催收;对收回可能性较小的、可单独列出,作悬帐处理;对历史纠葛帐务要认真清理作出处理。对已无希望收回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列入坏帐损失核销。对已无需支付的应付、应交款在取得有效证明,办好手续的基础上,如实调整好帐户。其余确认的债务由企业承担,在以后经营中逐步归还。(4)关于土地使用权作价的问题。土地只能实行其使用权依法转让,转让方式有两种:一是采取租赁方式转让使用权,乡镇、村收取租金。租金一般可按使用权转让价格所得的银行贷款利息收入,也可以双方协商确定。二是采取土地使用权转让作价入股的方法。土地使用权转让费,可根据企业所处的地理位置、交通条件和企业本身的资金状况来测定,原则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前3年平均产值的20倍。集体企业自有资产比重大的,可采取租赁转让使用权的方法;集体企业自有资产比重低的,采取土地使用权转让作价入股的办法。(5)关于无形资产的计价问题,要从实际出发,按照无形资产的效用大小确定其效用价格。

      (三)因企制宜,确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模式,搞好老企业的改制工作

      必须从各个企业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寻求切合实际的多种产权制度。从目前的改革实践来看,主要实行以下三种形式:(1)股份制。这是一种产权关系较为明晰、企业组织制度较为健全的经营模式。股份制主要适合具有良好发展势头和较好管理基础的乡镇企业或企业集团。在乡镇企业实践中,大体有这样三种情况:一是中外合资合作。大多按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构造企业,产权关系明晰。二是国内参股联营。一般是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以合股投资的方式,联合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类似的集团公司,实际是法人持股的股份制企业。三是向社会公众募集股份。以股权证的形式吸收企业外的自然人向企业投资,达到较大比例的,实际上已超出股份合作制的范畴,而成为具有股份制性质的企业。(2)股份合作制。这是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最主要的形式。目前大体上有这样几种类型:一是增资扩股型。一般是有投资项目,需要筹集资金,发展前景看好的企业,在原有基础上吸收职工和社会单位、个人投资入股。二是存量转股型。即以企业现有资产折股,部分股份向职工转让。三是合股兴办型。即通过合股投资形式合作新办企业。一般是集体以土地使用权、房屋等资产入股,个人带资和带专利技术入股,也有吸收个体户和私营业主带资入股的。(3)租赁制。它一般适合于微利、微亏的小企业。乡镇企业租赁经营大体有两种形式:一是“公有自营”,即将集体资产出租给企业经营集团经营,土地使用权、房屋、设备均折算租金,按月或按季交纳。流动资金由承租者自筹,也可向银行、信用社贷款,及向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借款,还可以企业内部职工集资。二是“公有私营”,即将集体资产通过定向或公开招标,出租给经营者个人经营,土地使用权、房屋、电力输配设备折算租金,按月交纳;生产设备作价转让给承租者;流动资金也由承租者自筹。目前,租赁制只在一定范围内试行,它比较适合于引进私营经济某些有活力的经营机制,经营形式较为灵活。

      (四)坚持规范原则,依法办事,确立产权制度改革的运作方式和工作程序

      产权制度改革的原则:一要有利于创造新的生产力来促进企业产权的重新组合;二要有利于促进当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以及企业资产的优化配置;三要政府保证乡镇企业对产权制度改革的有效控制和监督,明确不同类型的、不同规模企业的法人对企业负有详细而明确的责任,确立完备的规范化运作方式和工作程序,防止集体财产的流失。具体地说,应注意把握以下六个方面的问题:(1)工作程序力求规范化。在企业资产评估后,由企业主管部门明确转让数额(整体或部分转让)、付款方式(原则上应一次性以现金付清转让款,对数额较大一次性付清有困难的,在取得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延长,分期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而第一次交款的数额不得低于出售价的30%,欠交的部分应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交付利息)、转让对象(可向社会招聘转让对象,原企业的经营者或生产者有出资能力和经营能力并愿意购买的,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购买权)、公开竞争(成交价格要在公开竞争中形成,并对参与竞争的对象在出资能力、思想政治文化素质、经营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等方面要进行综合评定,择优选定)、签订契约(合同应明确规定资产转让的范围,风险抵押金和租赁费的标准、缴纳时间及方式,出租方与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合同有效期限及终止条件,债权、债务处理,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条款)。(2)关于改制企业的工商登记问题。工商登记管理制度必须作出相应的改革,改革的核心要从过去注重明确企业经济性质向明晰企业产权关系转变;从注重明确企业经营范围向明确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法律责任形式转变。企业产权可按公有和私有登记。(3)企业包袱问题。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后,乡镇企业所在的政府领导,不再是企业资产所有者的唯一代表,企业是独立的商品经营者,乡镇政府完全可以不再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行为负责,企业原有的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承租者负责偿还。(4)原有企业职工的安置和待遇问题。租赁合同签订后,由承租人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和上岗条件,对职工进行合理组合,并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对原已退休的企业行管人员仍由原企业承担退休金和福利待遇费用,或由出租方承担;租赁期内新批准的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和福利费用由承租人按规定标准承担。(5)关于资不抵债企业产权转让问题。目前,对资不抵债企业搞产权转让吸引力不大,原因在于企业本身负债累累,承租者怕风险大,企业产权转让难。为此,可采取资产评估后公开标底,向社会招标能人承租,对企业原有的资不抵债部分应先挂帐,可在企业经营期间按规定上交的租赁费中逐年冲抵挂帐的债务。这样资不抵债企业的产权同样得以转让,从而卸掉乡镇政府背的负债包袱。(6)关于产权制度改革后政府与企业的利益分配问题。乡镇政府的资金来源过去主要靠国家农牧渔业部和财政部规定的社会性列支和税后10%的利润上交来收取的,但产权制度改革后,企业已被租赁、拍卖,政府的利益分配受到制约。为此,应根据乡镇企业经营机制转换的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对股份合作制企业,为确保乡镇村社会性开支的正常来源,企业自身积累也可部分量化到乡镇村集体,分取红利,但不能退股或转让。乡镇村集体如按税后利润10%或约定数额要求企业上交的,企业自身积累不再量化到乡镇村集体。对租赁或资产拍卖企业,企业上交乡镇村的租赁费作为政府社会性开支,但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应仍用于更新发展再生产或用于投资兴办新的项目,使资产权利得以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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