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作 者:

作者简介:
栾敬东 安徽农业大学农经系

原文出处: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与农场管理
复印期号:1997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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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股份合作制是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必然选择

      在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践中,广大农民创造的一种集股份制“合理内核”和合作制“基本内核”于一体,初步具有现代企业制度特征的股份合作制,在以明晰产权关系为主线的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发展十分迅速。到1993年底,全省乡镇股份合作制企业已发展到23571家,当年筹集资金12.6亿元,累计股份资产达20.7亿元,实现产值135亿元,占全省乡镇企业93年总产值(1103亿元)的12.27%,但其中较为规范的乡村股份合作制企业只有5118家,仅占乡村集体企业总数的9%。

      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的出现并不是偶然的现象。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为股份合作制的产生提供了契机和物质条件,一方面,实行承包制后农民都购置了一定量的户有的生产资料,财产多元化的格局初步形成;另一方面,承包经营所释放出来的能自由流动的生产要素(如剩余劳动力、闲散资金等)不断增加,为股份合作制产生和发展奠定了物质基础。

      股份合作制在乡镇企业中快速发展更在于它是产权制度的重大变革,将传统的无差别的劳动者集体所有制转化为有差别的劳动者股份合作占有制,通过股权设置和合理分配等途径明确了各个劳动者在集体经济中所占有的财产份额,把抽象的劳动者人人有份的集体所有通过股权具体化为若干劳动者的股份所有。其主要的产权特征表现是:

      1.多元化的股份产权与独立的法人产权相分离。股份产权是由各投资者的财产权转化而来的原始产权,分属于各个不同所有者的原始产权决定了股份产权的多元性。股份产权转化为法人产权是通过股东代表大会的法定程序实现的,建立在股份产权基础上的法人产权是由法人机构——董事会行使的对法人财产的支配、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权,任何股东和董事个人都无权直接干预法人产权的行使。

      2.多元化的股份产权与独立的法人产权又相互制衡。法人产权是由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赋予的,法人权利的行使又要受到股份产权的所有者(股东)的监督和制约,因此,股份产权与法人产权既相互分离又相互制约。

      3.个人(含自然人和法人)所有基础上建立的法人占有制是股份合作制产权制度的又一重要特征。股份合作产权制度是一种由原始产权、企业法人产权构成的双层产权制度。原始产权是集体资产折股分配后归各主体所有和入股前自然人与法人各自拥有的财产权,它以占有资金(货币)、实物为内容,实行股份合作占有制以后,原始产权就转化为股权,它以占有股权证书或股票为内容。股权虽然是产权的一种形式,但它只有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和分红的权利,股东个人对企业财产没有支配、占有、使用和处置权。股份权一般不能退股,逆转复归为原始产权。法人产权则指企业法人拥有的独立支配、占有法人财产的一切权力,股份权的买卖转让、继承都不会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经营和法人产权的行使。所以,股份合作企业法人产权一旦建立,就意味着原来的生产和占有方式改变为股份合作的生产和占有了。

      股份合作占有的产权制度同传统的集体所有制产权制度相比较,明显具有以下优点:

      1.股份合作制借助股权设置和集体资产的折股分配,明确了集体资产的产权归属,实现由传统产权结构中单一的集体所有转变为集体、社员个人合作占有的多元化结构。这种多元化的产权结构有利于生产要素的集聚,使劳动者或各类经济实体通过股份联合,把分散的、潜在的生产要素集中起来,共同经营,形成新的生产力,并使原来配置不合理的生产要素得以合理流动,优化组合。

      2.产权界区的清晰有利于更好地处理社区组织与农户之间、社区组织与企业之间的关系。股份合作制通过明确产权归属,明晰产权界区,一方面肯定了农户所拥有资产的合法性及其在集体资产中的地位,能更充分地调动广大农民生产投资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将社区组织的管理行为由以行政方式为主转变为以凭借资产参与管理为主的方式,保证了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落实。

      3.增强社员(职工)对集体资产的关切度。股份合作制通过具体明确社区合作组织内成员在集体资产中所占有的份额,将社员(职工)的个人利益与集体经济的发展紧密地联系起来,社员(职工)的主人翁地位真正落到实处后,就能调动社员(职工)对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增值等进行监督,主动参与经营管理。这样,一方面可以避免集体资产的流失,不断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另一方面可以促进集体资产管理体制不断完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二、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股份合作制自身存在的问题

      (1)股类设置混乱。有国家股、乡村股、企业股、职工股、劳动贡献股、社会个人股、社会法人股,有的还设置有职工基本股、社员分配股和创业股等。普通股和优先股界限不清,权益不明。

      (2)集体股所占比重过大。尤其是乡村集体企业改制的股份合作企业中,集体股性质的乡村股和企业股占有较大比例。如农业部一项调查显示,股份式乡办企业集体股占51%,股份式村办企业则占52%。集体资产折股分配给社员和职工的数量很小,与农民对产权的要求相去甚远。

      (3)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不健全。部分企业改制仍没有股东大会(或股代会)、董事会,有些虽然建立了股东大会(或股代会)和董事会,但形同虚设不起作用,企业决策还是乡村领导说了算。个体、私营、联户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后,多数也存在着控股大户一统天下的状况。

      (4)劳动贡献股分配不合理,一是不考虑贡献大小平均分配股权;二是按权力分配股权,企业领导和管理干部占较大比重,有些还设置有干部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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