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乡镇企业稳步发展

——前三季度,完成增加值六千七百六十三亿元,同比增长百分之十七点八,出口值四千零八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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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市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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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与农场管理
复印期号:1997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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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乡镇企业法》颁布一年来,各地通过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这部法律,依法扶持、保护乡镇企业的发展,收到良好效果。全国乡镇企业呈现良好的发展势头。

      今年前三季度,全国乡镇企业继续呈稳定发展态势,工业生产与销售衔接较好,外向型经济平稳发展,经济运行质量进一步提高。乡村集体工业共完成增加值6763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7.8%,月度之间增长幅度比较平稳,没有出现大起大落的现象,说明全国乡镇工业发展继续保持了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态势。今年以来乡镇企业开拓市场能力有所增强,在实现“两个转变”过程中成效明显。今年前三季度乡镇企业实现出口交货值4008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7.6%,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乡镇企业法》的公布和实施分不开的。

      去年10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乡镇企业法》,并由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主席令颁布,从今年1月1日起施行。

      结合《乡镇企业法》的实施,各地相继出台了一批扶持乡镇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农业部和近20个省份先后出台了一批政策性文件,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乡镇企业改革与发展的一些“老大难”问题,促进了各地乡镇企业工作的开展。《乡镇企业法》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也在逐步得到落实,四川、浙江、江苏等省在这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

      湖南、四川、重庆、吉林、福建、江苏、安徽、北京等省市已经或正在建立乡镇企业发展基金,其他省份也基本上建立起了支持乡镇企业发展的财政周转金,用于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人才培训、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等方面工作。

      《乡镇企业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还先后就减轻乡镇企业负担作出具体规定。河南等省专门出台了《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各地乡镇企业干部职工也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对于违反《乡镇企业法》、侵犯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坚决依法抵制和纠正。

      (夏君 王言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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