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乡镇企业高速、持续、全面的增长,它在经营管理、科学技术及劳动力质量等方面也在逐渐向高质的方向迈进,并可能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孕育提供许多制度上的经验和示范。但在这一切繁荣的景象之中,乡镇企业的模糊产权问题却宛如一道暗流,或强或弱地阻碍着这一过程。 一、乡镇企业模糊产权产生的基础——市场的不完善 这里的产权,笔者将它定义在控制权这一层次上。即:明晰的产权意味着财产所有者对其财产的各个方面具有完全的控制权;当然,在某些条件下,所有者会根据事前合同的规定,自愿转让一部分控制权。而模糊产权则意味着所有者的控制权缺乏保证,以至于受损;所有者不得不为其本应有的权力不断地进行斗争或讨价还价。 在现实中,建立产权明确的经济组织是经济繁荣的先决条件,这已是经济学的一个基本信条。正如针对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产权不清似乎已被公认成为问题的症结之所在。而乡镇企业,作为我们市场化改革过程中的新生事物和成功典范,以近乎于准市场主体的角色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它身上却集结着模糊产权的特征,这无疑是有悖于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的。但是,这一有悖于经济基本规律的事物同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一面,并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所存在的环境及对环境的适应性。这也就是模糊产权产生的基础——市场的不完善。 随着一系列税收、财政、投资、外汇及金融体制改革的进行,我国的商品市场、原材料市场、技术市场、劳动力市场、信息市场、房地产市场等都获得了很大的发展。尤其是商品市场的短缺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已成为历史。但是,我们却无法否认:我国目前的市场体系仍很不完善,很不健全。这一方面是受我国经济整体素质、经济发展客观条件的制约;另一方面,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还存在着:一些具有社会经济意义的交易由于受到过多的政府干预而受阻的情况。时到今日,某些紧俏物资,特别是一些能源、原材料产品仍然没有完全放开;而金融市场更由于金融改革的滞后已成为当今中国最大的要素灰市场之一。在这样一种环境下,交易的不确定性必然在整个社会经济中普遍存在。而对于非国有的乡镇企业来说,这就意味着企业在创办之初乃至以后的发展过程中,它所需要的各种要素,从劳动力的选用,土地的征用到信贷资本的取得,都很难通过价格支付在不完善的有形市场上获得,甚至它与工商、税收等部门交涉都极不确定;而更现实的途径则是通过无法明码标价的无形市场上的交易来实现,但这势必将大大增加交易费用,甚至会使交易因费用过高而无法实现。鉴于此,乡镇企业依靠政府,由政府出面运用政府权力来为其组织和实现各项交易,就成为乡镇企业的一种可能的选择。 二、乡镇企业模糊产权形成的机理——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博弈与理性选择 由于市场的不完善,乡镇企业自诞生之日起,就很难把社区政府拒之门外并与之严格划清界限,由此使乡镇企业的领导陷入了一个选择的“悖论”困境,即:如果不与政府合作,则乡镇企业自身也难以生存;而如果选择与政府合作,则必然会造成乡镇企业的产权界定不清,并使企业在尽量追寻利润最大化的同时,还要兼顾政府的目标,以此为代价,模糊产权可以为乡镇企业提供较好的保护机制,在市场不完善的条件下,地方政府的这种参与对乡镇企业而言无疑是有效率的生产行为。面对这一选择的“悖论”,一方面将危及乡镇企业的生存,另一方面则兼有成本和收益;而对一个理性的乡镇企业领导来说:一则他无法改变既有的市场环境,二则合作的收益是非常明显的,而成本却是相对隐含的,且与政府的合作博弈是企业存在发展的前提。权衡利弊,乡镇企业的领导必然倾向于选择合作。 从乡镇企业所在社区的政府角度来说,与企业合作则有着明显的收益大于成本的优势。这是因为:一方面,在合作过程中,社区政府所提供的是政府权力,而这正是政府垄断性机构本身所特有的职能特点,所以无所谓成本一说;但同时,社区政府却可以通过与乡镇企业合作,成为企业的合伙人之一,掌握企业的部分控制权,并由此保证干预企业活动、借以使自己的目的得以实现——通过参与合办乡镇企业,增加社区就业,提高社区的人均收入水平,并在一定程度上使政府的财政需求也得以满足,与此相应,社区政府官员的政绩也将更为显赫。 基于上述分析,在不完善的市场环境之下,无论是乡镇企业,还是社区政府,都有着与彼此合作的意愿。尽管它们的目的不同,并可能在合作博弈中出现摩擦,需要不断地进行讨价还价,但从整体上说,这一合作是能为双方带来净收益的,由此,它必然成为政府与企业理性选择的结果。同时,乡镇企业模糊产权的问题也就有了产生的充分条件。 三、乡镇企业模糊产权作用的性质分析 在不完善的市场环境条件下,乡镇企业的领导与社区政府合作办企业成为双方理性的共同选择。在此基础上,乡镇企业的模糊产权则具备了现实运作的充分和必要条件;但正如我们前面所言,经济组织的产权明晰是经济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所以,模糊产权在性质上的合理与不合理并存的矛盾必然决定了它所发挥的作用也是矛盾的——既有正面作用,也有负面作用。具体来说,模糊产权的正面作用主要表现为: 首先,它在很大程度上节约了乡镇企业在运营中的交易费用。如前所述,过渡经济时期普遍存在着市场不完善、行政干预过多、法律体系不健全等情况,乡镇企业不断面临着各种各样它们自身难以解决的麻烦和问题,例如:筹措资本,取得生产执照,解决合同纠纷等。而社区政府凭借手中的行政权力和关系,在这方面是很有“生产效率”的,且这种效率在近期内是很难消失的。政府行为的这种高效率为乡镇企业节省了大量的交易费用,使其在不完善的经营环境下免遭夭折,并保证了乡镇企业的供销流通活动得以正常进行,从而为乡镇企业的发展和壮大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