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企业的产权改革、经营转制与发展道路

作 者:

作者简介:
万解秋,苏州大学财经学院教授

原文出处:
江苏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与农场管理
复印期号:1997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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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企业的发展经历了80年代至90年代的辉煌时期,作为经济的新增长点,其快速增长影响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增长。它对农村经济发展与工业化的贡献是极为突出的。然而,进入90年代以后,经济发展的环境与增长方式在悄悄地发生着变化,市场的开放、大量外资的进入使竞争程度骤然上升,乡镇企业因受种种因素的限制,其发展受到的困扰越来越多,也正因如此,才有了乡镇企业的所谓“第二次创业”、“上新台阶”等等战略,但正如国有企业的地位变化一样,乡镇企业的改革已是不可回避的问题了。

      一、乡镇企业的产权改革有必要吗?

      在国有企业普遍进入产权制度改革与转制经营的条件下,乡镇企业的状况又如何呢?这是我们最为关心的问题。

      在80年代,曾有过一种倾向性观点,认为集体所有的乡镇企业是“小国有”、“二国营”,是基层政府所有的企业。但这种思想受到了许多人的质疑。理论与实践部门工作者认为乡镇企业是乡办乡有,村办村有,集体所有性质十分明确,何来小国营之忧,而且多数人认定这种集体产权性质的企业组织与国有企业不一样,它不存在那种产权关系模糊,所有者缺位的弊病,而且它一开始就是从市场环境中诞生的,因而也能够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因此其结论也是显然的,乡镇企业的产权制度根本无需改革。在实践上,乡镇企业制度的改革也根本未受到各方面的重视。

      那么,乡镇企业的产权制度究竟有无改革的必要呢?从理论上说,产权关系模糊的国有企业制度必然产生“公共牧场”的效应,经营者的动力问题难以解决,资产流失的问题也很难免。国有企业有此弊病,公有范围较小的乡镇企业也不能避免,因为两者的运作机理是相似的。

      那么,实际的状况如何呢?这是我们最关心的问题,也是上述分析能否得到证实的关键。

      作为集体经济典型的苏南乡镇企业,具有名义上的集体所有、实际上由政府推动的属性,其政企不分的状况甚于国有企业。领导人的任免、重大的经营决策、收益的分配权均由政府控制,乡镇企业的自主经营机制不全,而且在经营动力不足、目标不明确的情况下,自主经营机制在不断弱化,风险约束机制软弱,财产责任不清,出现了一系列令人担忧的问题。

      一是在缺少资产风险约束与责任的条件下,出现了普遍的追求规模、滥于投资的现象。过度投资在80年代已经广泛出现,当时被认为是“白手起家”、“负债经营”而加以肯定,但这是缺乏风险约束的必然症状。进入90年代以后,尤其在1992年以后的超常规发展态势中,过度投资遇到了环境支持而进入了更为激烈的状态,大量拆借、贷款、集资,大量上项目,实际上是盲目地上项目,导致乡镇企业的发展陷入严重的困境。一个未经证实且有待进一步证实的信息是92年后新上的项目有半数以上均告失败,其中由政府筹资推动的项目失败率高达70%以上,造成资产大量损失,许多乡镇企业所借巨资无法偿还。在乡镇企业内部,过度投资的倾向也在影响着企业的正常经营,“有10万元钱,要办100万元的事”,这种扩张的指导思想导致乡镇企业财务比率杠杆普遍失控,企业的现金流量趋于枯竭,负债率不断上升,拖欠资金的现象象瘟疫一样蔓延。据对苏州市范围内乡镇企业的抽样调查,应收款与库存品占用资金占全部流动资金的37%,流动资产负债占全部资产的比重超过60%,流动资产负债率则接近100%,而国有工业的比重则在99%左右。负债超过全部资产,即资不抵债者的比重已超过20%,1995年与1990年相比,乡镇工业产值增长了5.2倍,固定资产增长了3.6倍,而绝对负债额则增长了3.7倍。企业承担高负债的压力,又面临市场竞争加剧与宏观调控,经营困难可想而知。如今乡镇企业中能偿付债务利息者已是十分有能耐的了,各市县农行被拖欠的贷款利息以亿元计,也就不足为奇了。

      二是产权关系模糊带来了经营上的严重弊端,即被人们广泛传颂的“厂长负盈、企业负亏、银行负债、政府负责”,这种典型的“公共放牧行为”,源于所有权的约束软弱,财产所有者缺位,经营者在不受监控约束的情况下,任意所为,侵犯他人及公共利益,化公为私,或假公济私,甚至公开侵吞公共资产,造成集体公有资产流失。企业经营的低质量低效率势在难免。在推行承包经营制的国有企业中,我们看到这种倾向以及由此而造成的严重后果。但此种机制移至乡镇企业,其后果比国有企业更为严重,因为乡镇对企业的监控约束远比国有企业管理系统来得薄弱。我们不妨看看以下几项事实:

      1.责职不清,政企不分,企业经营盈亏无人负责,经营绩效缺乏客观的评价。由于广泛的行政干预,且事实上产权责任不在经营者,那么企业经营决策上的成败责任是很难分清的,业绩好的企业经营者,可获得奖励、升迁,而不必为企业今后的发展和留下的问题负责;经营不善、亏损的企业领导也难以追究责任,有些调迁,有些一走了之。很多乡镇甚至不敢去追究、调查企业经营者,因害怕所欠债务悬空、搁置。

      2.经营者在缺乏有效约束监督的条件下,利用企业资产与经营权为自己铺路搭桥,任意开支、冲销费用,甚至互相交叉补贴,化公为私,造成集体企业资产大量流失,企业的经营效益不断滑坡。这种行为在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相分离的状态下有必然性,理论上称之为内部人控制行为,其造成的结果是企业经营目标偏离利润要求,费用开支失控。而在承包制下的集体乡镇企业,这种失控行为已发展到危及企业生存的地步了,任意开支费用,虚报隐瞒,真假财务报表,使企业的费用开支有增无减,平均的盈利率不断下降,亏损面大幅度上升。抽样调查显示,苏州市乡镇工业百元销售利润率1980年为18.3%,1985年为7.9%,1995年仅为3.3%,1996年上半年亏损总额达3.9亿,比上年增长了31%;但经营者并未受到制裁与损害,甚至出现了所谓“穷庙富方丈”的现象。

      3.乡镇企业的经营管理出现家族化倾向。在承包制事实上造成所有者约束软弱的情况下,企业的经营管理、人事安排、收益分配权都落入承包人之手,而这种处分权又没有明确的法律与章程保护,承包者往往也处于一种安全与不稳定的状态中,为了稳固其经营权,便于贯彻其经营管理意图,往往需要安排能听话、可控制的人来担任各种职位,由此而形成较普遍的企业管理家族化趋势,一人担当企业承包人,企业的重要岗位与关键职位都由其亲属来担当。亲属并非不可加入企业管理,而家族化的倾向事实上使企业经营者,能更随意地控制企业支配企业的资产,从而架空乡村所有者主体的监督约束,事实也证明,这一类企业的内部管理与财务制度往往十分混乱,产权约束松弛与所有者缺位造成资产流失、效率低下等现象也就更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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