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们调查考察了浙江、江苏、山东、贵州等地农村的乡镇企业改制工作,一些地方在“改制”过程中出现了一股把乡镇集体企业改变为私营企业的“拍卖风”,一个重要原因是对改制理论发生了严重的偏差。其中比较典型的是:说什么“改制就是改变所有制性质”、“搞活企业就是实行私有化”、“产权明晰就是私人占有生产资料”、“宏观调控就是政企不分,就是传统体制”、“改制的核心就是把乡镇集体企业变为私营企业”等等。 上述这些“理论”是改制问题上的原则问题,为了使乡镇企业的改制工作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有必要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加以澄清,以便使乡镇企业的改制问题尽快统一到党中央既定的正确方针政策的轨道上来。 一、乡镇集体企业改制的核心问题是转换企业的经营机制,而绝不是把集体企业改变为私营企业 改制是一项政策性极强的工作,从思想认识到政策掌握都必须统一到中央已经确定的正确的方针政策上来,统一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上来。乡镇企业改制的目标是实现政企分开,政府从过去直接管理生产经营转向宏观规划、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上来,其核心是转换企业的经营机制,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经济实体和市场主体,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竞争机制的需要。目前的首要任务是加快“两个转变”的进程,使已经建立起来的独立自主经营的机制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而绝不能把“转制”理解为把乡镇集体企业转变为各种形式的私营企业。 转换经营机制的重要标志,是看乡镇企业是否实现了政企分开;是否已建立起自负盈亏、独立经营的机制;是否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运行,形成优胜劣汰的机制;是否建立了不断优化管理者、职工参予企业决策的机制;是否真正转变了经济增长的方式;是否真正调动了企业的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是否建立起严格的科学的企业经营管理制度等。在这些方面,苏南模式的乡镇企业已经走在了全国前面。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经营目标上,他们有顽强改变农村贫穷落后面貌的动力,有生存危机感和紧迫感,主动面向市场、开拓市场,努力发展市场经济;二是在经营机制上,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经济实体,竞争观念强;三是在分配制度上,充分运用激励机制,实行按劳分配,分配与效益挂钩;四是在用人制度上,大胆破除各种条条框框,不拘一格选用讲政治、善经营的人才,在市场经济中公平竞争,五湖四海选能人,委以重任后有职有权,能者上、庸者下,使一大批昔日名不见经传的农民,在市场经济的风浪中脱颖而出,成为名声显赫的企业家;五是在经营决策上,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乡镇企业自主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生产效率高;六是在生产经营上,市场调节为主,适应市场需求,以销定产,以产促销,灵活经营;七是在企业管理上,机构精简,管理人员少,一线生产力量强,没有闲置人员,直接面向市场,政令下达,指挥畅通,行动敏捷,经济效益高;八是在领导体制上,实行厂长经理负责的集体全员承包制,职工当家作主,生产积极性高;九是在企业生存机制上,以农业积累资金起家,乡镇集体企业发展后以利润反哺农业,以工补农、以工建农,工农两业齐发展;十是在职工队伍建设上,职工来自集体农民,上岗前进行技术培训、岗位炼兵,农民把企业看作是自己的生命,为了办好自己的企业,刻苦耐劳、勤奋工作、奋发向上、艰苦创业;十一是在积累和消费机制上,乡镇集体企业按国家政策法规交足各项税收,税后利润按“三三四”制分配,既30%上交镇村集体积累,用于发展社会公共建设事业,30%提留企业积累,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40%用于职工分配,按劳分配、适度拉开差距,实现共同富裕,形成积累和消费的良性循环机制;十二是在发展事业上,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一起抓,把加强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爱国主义作为职工思想教育的基本内容,实现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以上12个方面形成了苏南模式乡镇集体企业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灵活的经济运行机制。改革19年来的实践证明:这是富有生命力的企业经营机制。因此,某些地区借“改制”之名,大幅度拍卖乡镇集体企业变为私营企业,是极其错误的,必须尽快予以纠正。 二、“明晰产权关系”决不是把生产资料公有制转变为私有制;而是把过去“政企不分、无人负责”的状况改变为政企分开,有人负责的经济实体,以进一步加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更有效地发挥公有制的主导作用 乡镇企业的产权关系非常明晰,是一种新型的社区公有制,其资产所有者是在乡镇政府领导下的劳动农民集体。乡镇企业完全不同于过去的社队企业,早已实现了政企职责分开,乡(镇)政府委托乡镇经济发展总分司负责管理社区内乡镇企业资产的全部存量和增量。乡镇经济发展总公司以社区内资产所有者的身份同各个独立生产经营的乡镇企业发生产权关系,它以资产为纽带取代行政隶属关系,对各个乡镇集体企业的发展在宏观上发挥指导、监督、管理、服务功能。乡镇企业享有完全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机构设置人事调配权,企业职工分配权,同时承担资产所有者下达的并被各个乡镇企业认同的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80年代初由社队企业改革后发展起来的乡镇集体企业也已经真正成为独立自主经营的市场经济的主体,产权关系非常明晰,完全摆脱了政府部门的条块控制,成为放开搞活的企业;它接受市场机制的调节并制衡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市场在总量与结构上受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控,所以乡镇企业在实质上也接受了国家的间接宏观调控。这种明晰的产权关系和企业的经济运行机制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市场机制的需要。根本就不存在“产权不明晰”的问题,从而也不存在把乡镇集体企业改变为私营企业的内在的要求。 因此,近二年来,一些地区出现的借“明晰”产权和“改制”之名,大幅度地“拍卖”乡镇集体企业变为私营企业的做法,是完全错误的、是十分有害的。正如广大农民群众和基层干部指出的:“这是把集体农民经过40多年的勤奋劳动积累起来的集体财产,无偿(指“零点”拍卖)或低价转让给私人占有,这是对集体财产的残酷剥夺,是同党中央的方针政策相违背的,是同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背道而驰的”。它导致了大量集体资产的流失,必须尽快予以纠正。 一些地区在乡镇企业“改制”过程中,为了给“拍卖风”寻找“理论”根据,流行着一种自欺骗人的谎谬“理论”,说什么“乡镇集体小企业虽然数量多,占总数的80%以上,但其经济总量很小,仅占资产总额的20%以下,即使把集体小企业都卖光,也仍然是坚持集体经济为主体……”。这是玩弄数字游戏,为大张旗鼓的推行“私有化”施放烟幕,事实与此完全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