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化,也就是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是农村产业结构的大调整,使农民从单纯生产初级产品——原料,走向生产市场需要的最终产品,也就是让农民进入加工和流通领域,进一步改变农村产业结构,使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长时间以来,农民只能种地务农,大量剩余劳动力滞留在农业领域,造成经营规模小、劳动生产率低的严重局面。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的乡镇企业迅猛发展,为改变农村的产业结构做出了重大贡献。目前全国农村以二、三产业为主的乡镇企业产值占农村社会总产值的75%,乡镇企业的劳动力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30%。但是地区之间的发展极不平衡,中西部地区的比重大大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而且在二、三产业中与农业有直接关连的比重也很低。由于历史的原因,目前农产品的加工工业和流通企业大部分集中在城市,加工、流通领域增值的效益流走,农民是“第三世界”。党中央、国务院早已决定,今后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工业不建在城市,而建在原料生产基地,这是调整工业布局的重大方针。农业产业化就要贯彻执行这一方针,重点发展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工业,尤其是以动物产品为原料的食品工业和相适应的流通企业,形成有区域优势和特色的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的新型产业结构。这也是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重要举措。 农业产业化,是经济体制的大改革,使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生产、加工、销售分割的体制改变为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的体制。体制的一体化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经营一体化;另一方面是管理一体化。特别是后者改革的任务更加艰巨,这是由于多年来形成的部门分割的管理体制,涉及在机构、人员、权力、利益机制等方面重大调整问题,需要通过自上而下的政治体制改革加以解决。也就是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要求的上层建筑。目前,在一些地方和基层,做了一些可贵的试验和探索,但由于认识上的某些差异,改革的步履十分艰难。这个问题不解决,就会障碍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就会障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 农业产业化的要害是解决农民的利益问题,也就是通过实施农业产业化,解决困扰农民而长期未能解决的重大问题,包括买难卖难问题、价格问题、风险保障问题以及社会化服务问题等。农业产业化的基础是农业,而农业的主体是农民。目前在农业产业化中强调建立“龙头企业”是必要的,但“龙头企业”没有稳定的农业支撑,“龙头企业”也就成为无源之水。因此,在农业产业化中应把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作为首要任务加以落实,不使农民仍然保持过去那种廉价劳动力提供廉价原料的地位,这种产业化是绝无生命力的。 有的同志认为,农业产业化是农村继家庭承包、乡镇企业之后“第三次浪潮”,使农业、工业、商业形成完整的产业体系,是符合农业产业化的目标要求的。那么,在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如何认识与处理家庭承包和乡镇企业的关系,使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则是十分重要的问题。 农业产业化,不是要改变家庭承包责任制,也不是改变农民的主体地位,而是通过产业化,巩固和发展家庭承包制,提高农业的规模效益和农业的劳动生产率,促进农业的现代化。 农业产业化,重点是发展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工业和相适应流通企业,这就与发展乡镇企业自然结合起来。乡镇企业在农业产业化中肩负着重要的历史任务,发挥重大的作用。特别是中西部地区要把发展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工业和流通企业作为发展乡镇企业的突破口和中心环节,形成有区域优势的主导产业,以带动整个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这是由于: 第一,乡镇企业是农民的企业,主体是农民,乡镇企业的利益与农民的利益是一致的。这与公司+农户的模式不同,公司与农户是两个利益不同的主体,公司以盈利为目的,利润最大化是它的基本原则,在这种利益机制下,农民容易变成廉价的劳动力,为公司提高廉价的原料,为公司创造超额利润。而乡镇企业由于是农民的企业,由农民兴办加工工业和流通企业,即把农业生产的链条延伸到加工和流通领域,是顺理成章的,不存在根本利益上矛盾,即使有矛盾也是内部矛盾,容易解决。 第二,乡镇企业是农民的企业,企业的职工是由农民转移过来的,乡镇企业成为吸纳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天然场所。目前在乡镇企业劳动的职工已达1.32亿人,加上跨地区流动的农民工6000万—7000万人,共有两亿劳动力从事二、三产业,超过了城市企业职工的总数。但是从事第一产业的劳动力仍有2.5亿人,这是农业经营规模小、农业劳动生产率低,缺乏市场竞争能力的主要原因。因此如何尽快转移剩余劳动力,是一个极大的经济社会问题。开辟多种劳动力的出路是必要的,而实践证明,发展乡镇企业仍然是吸纳剩余劳动力的主要渠道。农业的产业化有助于解决剩余劳动力的出路问题。 第三,乡镇企业的母体是农业,反哺农业是它的天职,这是乡镇企业的重要特色。实践已经证明,乡镇企业通过“以工补农”和“以工建农”,加强了农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了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商品率,促进了农业的现代化。实施农业产业化,由农民兴办农产品加工工业和流通企业,自然与从事农业的农民形成“利益共同体”,实际上是不可分割的,互为依存的“共同体”,在社会范围内有助于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