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所有制乡镇企业存量资产折股量化问题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韩俊 谭秋成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原文出处:
经济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与农场管理
复印期号:1997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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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量资产折股量化是近年来由乡镇集体企业利益相关者(农村基层政府、农民、企业经营者和职工)探索出来的一种改革企业产权结构的方式。其基本的要点是,在清产核资、财产评估的基础上,将农村集体企业多年积累起来的存量资产折成股份,然后通过出售或无偿分配的办法划分给不同的主体,以此改变长期以来农村集体企业由社区政府单一控制的局面,使企业有了新的、而且是多个的所有者。折股量化与以往实行的承包制、厂长目标责任制改革不同,它不是在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就经营决策权力和利益进行短期的划分,而是重新塑造了企业新的产权主体。因此,它触及了企业产权结构的本质,是一场根本性的改革。折股量化也不同于简单的企业资产拍卖,因为经过折股量化后企业的产权主体是多元的,其经济性质与私有企业有本质的区别。

      对集体企业存量资产实行折股量化主要始于80年代中期。这种改制方式先是出现在一些集体乡镇企业发达的地方,然后逐渐波及全国。从已有的实践来看,不同的地方对集体企业存量资产进行折股量化时在股份设置对象、股权结构、分配方法、股权性质等方面是不同的。即使是同一地区,对不同规模的企业也可能采取不同的方式,并且这些方式随着时间的演进也在不断地变化。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各地集体企业在资本来源、发展程度以及社区政府以前控制方式上不同,同时也反映出在一个市场经济不发达的社会中进行改革时将面临着制度知识稀缺的约束。折股量化由农村基层创造,呈现出多样性和地方性,符合中国自下而上的渐进式改革的特点。然而,尽管不同的地方在实行折股量化方面有这样或那样的特点,但是,它们却有着一个根本的共同点,那就是乡镇集体企业进行存量资产折股量化后,部分资产以股份的形式量化到了个人。企业引入了新的产权主体,传统的、由社区政府单一控制的产权结构被改变,形成了多个所有者的格局。所以,这一重要的改革方式在理论上引起讨论是必然的。对于集体企业进行产权结构改革的必要性,理论界是完全认可的,因为乡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存在的缺陷非常明显,而且经过多年的发展、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愈加突出。

      乡镇集体企业是中国特有的一种企业组织。它为繁荣我国经济、尤其是农村经济起着积极的作用。它的出现和发展为农村剩余劳动力开辟了一条就业渠道,增加了农民收入,改变了中国长期存在的、僵化的二元经济结构,丰富了产品的市场供给从而为中国改革提供了经济支持。在早期的发展过程中,集体企业规模较小,加上它具有比国有企业更灵活的经营机制,所以曾表现出了较高的效率和较快的发展势头。但是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经济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乡镇集体企业产权结构固有的一些缺陷便暴露出来,成为阻碍集体企业进一步发展的桎梏。

      乡镇集体企业的财产属社区农民所有,但实际上却由社区政府控制,所以真正的财产所有者并不具备选择经营者的资格,企业的经营者是由社区政府任命。由于社区农民是以集体名义拥有财产所有权的,在这其中,个人的权利被取消,因而整个社区农民对社区政府如何挑选经营者缺乏监督的积极性。此外,社区政府虽然被国家指定为社区农民集体利益的代表,但它的成员同样是具有自利动机的经济人。而且,社区政府只是控制集体企业的剩余分配,并不是完全占有,所以它自己也没有尽职尽责挑选经营者的激励。这一切再加上没有可供社区政府选择的经营人员市场,结果就有可能把真正有经营才能的人排除在外,选择的是一些与社区政府内部成员有关系的亲朋好友。

      社区政府虽然充当了企业的所有者,但它并不直接经营管理企业,而是通过任命经营者来执行它的意志。结果,集体企业形成了类似于股份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问题是,集体企业不仅没有可反映经营者绩效的股票市场,而且也缺乏控制经营者的手段。这样,集体企业的经营者与社区政府之间出现了极大的信息不对称,因此,经营者损害所有者的行为更容易发生。如果再考虑到社区政府不是集体企业财产的所有者,企业的经营人员有时就是它安排的自己的亲友,以及社区政府可能与经营者合谋侵占企业利益等现象,农村集体企业的经营者监督问题就更加严重。这一切不仅使经营者有更多的机会偷懒,而且也有更多的机会侵占企业的利益。

      更严重的是,当财产所有者与企业所有者完全分离后,乡镇集体企业产权结构的缺陷就不只是一般企业中面临的如何挑选、监督和激励经营者的问题。由于乡村全体农民无法行使企业所有者的职能,同时又缺乏监督社区政府的手段,在自利动机的驱使下社区政府常常把集体企业当作了自己财政收入的“小金库”,经常不顾企业的发展和实际承受能力对集体企业的资产任意支配和侵占。加上经营者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利用集体企业的财产进行私人消费甚至转移企业利润的事时有发生。结果,许多企业出现了亏损严重、高比例负债经营等现象。如山东省诸城市在乡镇集体企业改制前作的调查表明,全市乡镇企业有1/3是明亏,1/3是暗亏,15%的企业濒临倒闭,全市乡镇企业资产负债率达88.4%,有50家企业已资不抵债。[①a]

      社会分工、市场扩大、技术革新等不断为企业提供新的赢利机会,企业作为不同要素所有者联合追求利益的组织,为了利用这些机会带来的专业化经济和规模经济便开始逐步扩张。当企业自有资本不足时,它便会寻找新的合作伙伴。而这时就必须明晰企业的产权,重新分配利益和划分企业决策权。由于农村集体企业的实际所有者是社区政府,而作为国家在农村的代理人,社区政府又必须实现国家农村政策中的一些政治、经济目标,如安排农村剩余劳动力,把企业利润投资农业生产和社区福利项目建设等,这样就出现了社区政府与外来投资者的目标函数不一致。这些外来投资者是不愿意将自己的资本要素交给社区政府使用的,因为由此产生的部分利润不能归自己所得,而是无偿地转化成了他人的利益。所以乡镇集体企业很难利用外部资本,当企业自身利润积累和本地银行信用有限时,社区政府要进一步发展集体企业就有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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