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农业部近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乡镇企业改革的意见》,全文如下: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发(1997)8号文件的精神,进一步加快乡镇企业改革的步伐,增强乡镇企业的生机和活力,促进乡镇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乡镇企业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几年来,乡镇企业在改革中,以产权制度为核心,对股份合作制、股份制、租赁、兼并、出售、破产、组建企业集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各项改革措施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大胆尝试,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也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乡镇企业改革的深化不仅为乡镇企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同时也为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但也应清醒地看到,目前我国乡镇企业改革正处在攻坚阶段,改革的任务还十分艰巨,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仍然很多:许多企业特别是许多乡村集体企业产权不清、政企不分、活力不足、效益下降的状况没有改变;不少地方和企业对改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安于现状或等待观望,缺乏紧迫感,改革迈不开步子;改革中普遍存在着政策不配套、操作不规范和主管部门指导不力的问题,等等。这些问题如不认真加以解决,乡镇企业就不能适应“两个根本性转变”的要求,就会失去生机和活力,就不能适应市场竞争的新形势,就会影响乡镇企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因此,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广大乡镇企业一定要认清形势,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进一步加快乡镇企业的改革步伐。 二、进一步明确深化乡镇企业改革的目标任务和指导思想 深化乡镇企业改革的目标和任务是:进一步加快产权制度改革,积极推行股份合作制、股份制、兼并、出售、破产等多种改革方式,盘活存量资产,扩大增量资产,促进资产流动和重组,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不断完善承包制和租赁制,逐步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创新企业的经营机制,充分调动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增强企业的生机和活力;积极推动企业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引导企业上规模、上效益、上水平,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和竞争能力。最终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要求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真正成为符合“两个根本性转变”要求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企业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今后一个时期深化乡镇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以中央1997年8号文件精神为指针,以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化大生产要求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新体制、新机制、新的产权制度为方向,按照“积极支持、正确引导、总结经验、逐步规范”的总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实践,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既积极又稳妥地推进以产权制度为核心的各项改革,促进我国乡镇企业高效、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在改革中,要始终坚持尊重农民的创造、尊重农民的实践、尊重农民的选择的原则;坚持改革的形式多种多样、先发展后规范、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坚持改革与企业管理、科技进步、调整结构相结合的原则;最根本的是坚持改革要有利于完善乡镇企业机制,有利于提高乡镇企业整体素质和竞争能力,有利于促进乡镇企业发展的原则。 三、积极推进乡镇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 制度改革是乡镇企业各项改革的中心环节,必须作为首要的和最重要的任务来抓。当前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要努力寻找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能够极大地促进乡镇企业发展的企业财产组织形式以及集体企业的有效实现形式,逐步形成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和产权主体。因此,积极推进乡镇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对完善以集体经济为主导、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加速建立乡镇企业新的管理体制和新的运行机制,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要从明晰产权关系入手。对企业的资产应根据原始资本金投入和劳动创造形成资产的实际情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产权主体。对新举办的企业,一开始就应根据资本与劳动联合的情况,明确产权主体。 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可以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引导发展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企业。要积极探索搞活乡村集体企业的存量资产,通过先售后股、先租后股、先包后股和量化配股等方式对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可以拿出部分或全部存量资产出售给社会法人、外商和个人;一些地方采取拿出部分存量资产依据一定原则量化配股给企业内部职工的办法,要进一步探索和规范,这部分股份只作为分红依据,不能继承、馈赠和转让,更不能抽走,职工因个人原因离开企业即视为自动放弃股权。积极鼓励增量扩股,增加企业资本金,扩大企业规模。提倡企业职工现金投股,允许和鼓励经营者多投股并逐年增股。要合理设置股权,扩大企业职工包括经营者的参股比例。新举办乡村集体企业,都应尽可能实行股份合作制或股份制。同时要大力引导和鼓励个体、私营、合伙企业创办股份合作制企业,或转化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新型的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组织形式,是乡镇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村集体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其所有制性质和管理关系不变,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有条件的大中型乡镇企业可以实行股份制改造,依法组建吸收多元投资主体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凡股份制企业,都要按照《公司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对本企业的股东人数、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财务制度等进行规范。 在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基础上,可以规范的公司制企业为核心企业,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组建企业集团要运用经济手段,打破体制性和行政性障碍,实现各种生产要素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合理流动和优化重组,以优势企业或主导产品为龙头,以资本为纽带,通过联合、兼并、收购等方式来进行组建。组建企业集团必须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集团章程明确集团内部各成员企业之间的关系,以民主管理的方式提高集团的凝聚力。集团内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在产权关系上是控股或持股的关系,但各自又保持独立的法人资格,自主经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