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企业是我国农民的伟大创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乡镇企业迅猛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是应该给以充分肯定的。然而,随着乡镇企业的发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环境问题日趋严重,并已成为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减少和消除环境恶化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必须加大环境保护执法力度,规范和约束乡镇企业的行为,深入贯彻环境保护基本国策,使乡镇企业的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从而促进乡镇企业健康发展。 一 乡镇企业超常发展,生态环境不堪重负 乡镇企业的发展与环境保护很不协调。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来看,乡镇企业的发展带有一定的盲目性。这种盲目性主要表现在:一是缺乏全面规划与合理布局。前些年各地在制定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时很少顾及环境保护,在发展乡镇企业时很少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因此,难以做到全面规划,使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有些地方为了大办乡镇企业,甚至提出了“村看村,户看户,家家户户上项目”的口号,很快形成了村村点火、处处冒烟的局面。有的乡镇企业办在饮用水源地,有的办在村头地边或者居民稠密区,布局十分混乱。二是技术设备简陋,接受污染转嫁。很多乡镇企业是土法上马,其加工场所不过是手工作坊而已。有的规模稍大一些,其设备却是由城市转移到乡下来的消耗高、浪费大、污染重的淘汰对象。三是环境意识淡薄,发展经济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大多数乡镇企业对国家的环境政策和管理制度知之甚少,既无环境保护机构,也无防治污染设施,为谋求自身的利益而不惜污染破坏环境。四是不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办事,有的甚至是法盲。早在80年代初,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就明文规定了禁止乡镇企业生产经营的项目和产品,如汞制品、砷制品、土炼焦、土硫磺、电镀、制革以及造纸制浆等。然而,相当多的乡镇企业却长期从事这些项目和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据统计,至1995年全国乡镇企业总数已达2200多万个。乡镇企业的超常发展,对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带来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一系列环境问题。像小造纸、小化工、小制革、小印染和小电镀等小企业,其产值一般很低,贡献很小,但其废水排放量却大得惊人。含有大量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往往不经任何处理而直接排入江、河、湖、海,因此造成水体污染。我国的小河流普遍受到了严重污染,中等河流与湖泊以“三河”(淮河、海河、辽河)、“三湖”(太湖、巢湖、滇池)污染最为严重。渤海污染告急。水体受到污染则水质下降,鱼虾绝迹甚至变黑发臭,完全丧失使用价值。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的某些河段以及其它近海海域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在地表水水质不断恶化的同时,我国许多地方的地下水也受到了严重污染。乡镇企业的发展不仅带来了水体污染,而且还引起了大气污染、固体废物污染以及生态破坏。有些地方大搞土炼焦、土硫磺、土冶炼等小企业,弄得烟雾弥漫,天昏地暗。有的乱挖滥采矿产资源,使生态平衡遭到破坏。有的随意倾倒废渣和尾矿,不仅浪费了资源,而且又造成了二次污染。 当前,我国的环境形势是很严峻的。环境污染在城乡到处蔓延,生态破坏的范围不断扩大,环境问题作为一种公害已给某些地区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在环境污染比较严重的地方,由于人们长期饮用被污染的水,呼吸被污染的空气,人们的健康受到很大损害。不少地方脑血管、心血管、呼吸系统及癌症患者不断增多,死亡率逐年升高。有的地方在征兵时广大青年踊跃报名,而在体验时却无一人合格。有的地方大片农田受污染,农作物减产,甚至颗粒无收。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由于环境污染、资源浪费和生态破坏而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4000亿元,相当于10条京九铁路的总投资。近年来,随着乡镇企业的发展,环境纠纷不断增多,有些工厂与周围群众的关系十分紧张。大量事实说明,环境问题已成为危害人民健康,制约经济发展,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值得注意的是,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危害具有长远性,它不仅使当代人受害,而且有潜在性威胁,某些危害(如日本汞污染引起的水俣病)在第二、第三代甚至更长时间才能显现出来。 二 加大环境执法力度,规范乡镇企业行为 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从1973年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开始起步。20多年来,我国不断加强环境法制建设,尤其是在环境立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迄今为止,我国已制定和颁布了6部环境保护法律,8部资源管理法律,20多项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行政法规,近百项环境保护部门规章,300多项环境标准,以及其他部门法律法规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可以说,在环境立法方面,基本上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环境法体系。毋庸讳言,在实际工作中,特别是在乡镇企业的发展中,这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没有得到严格实施,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把环境法当作“软法”的现象普遍存在,这是造成我国环境状况不断恶化的一个重要原因。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说是法制经济。针对乡镇企业的发展与环境保护不协调的状况,我国又颁布了几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着重在执法方面加大了力度。1995年8月,我国颁布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用法规的形式确定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目标和任务。随后,在淮河流域河南、安徽、山东、江苏4省关闭了999个严重污染环境而又治理无望的小企业,并责令一批企业限期治理。1996年8月,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接着,在全国统一行动,对年产5000吨以下的小造纸厂、年产折牛皮3万张以下的制革厂、年产500吨以下的染料厂等15种类型,共70000多个小企业责令关停或取缔。1996年10月,颁布了《乡镇企业法》,该法第35、第36条对乡镇企业环境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对于规范和约束乡镇企业行为,保障和促进乡镇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