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几个问题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森林 乐至县劳动局

原文出处:
劳动理论与实践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与农场管理
复印期号:1997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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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高对乡镇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认识

      “八五”期间,乐至县乡镇企业(以下简称乡企)迅猛发展,乡(镇)办、村办、户办、联户办等各类乡企已达15568个。1995年乡企总产值达19.4亿元,比1990年增长16倍;实现营业收入19.65亿元,比1990年增长12倍;实现利润8043万元,比1990年增长13倍;乡企产值占全县工业总产值的79.5%,入库税金占全县财政总收入的39%,从业人员达7.2万人。由此可见,发展乡企不仅是农民奔小康的希望所在,是农村经济和财政增长的根本保证,而且是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主渠道。但是,乡企起点低,基础工作薄弱,管理制度不健全,用工不规范等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乡企的发展。

      为了使乡企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去年7月,县劳动部门抓住纪念《劳动法》实施一周年的有利时机,深入宣传贯彻《劳动法》,在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基础上,再一次把在乡企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提上了议事日程,经过与乡镇企业局领导反复协商,终于形成共识:结合乡企的实际情况,分类指导,分步实施。

      乡企实行劳动合同制度,面广量大,涉及的情况复杂,劳动基础工作薄弱,工作难度大。首先是一些企业领导和职工劳动法律意识淡薄,认为乡企情况特殊,签订劳动合同条件不具备,害怕签了劳动合同受约束,承担法律责任;其次是企业经济效益差,部分劳动标准无法落实。因此,要在乡企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必须解决好认识问题。劳动部门要加大对《劳动法》的宣传力度,组织乡企领导和职工反复学习、领会和掌握《劳动法》的精神实质及有关条款,重点讲清乡企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是《劳动法》的要求。另一方面在拟定劳动合同内容时,既要符合国家的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又要考虑到乡企绝大多数职工亦工亦农的实际情况,使双方当事人都能接受,并有利于乡企的发展;在操作上不搞一刀切,生产经营正常、制度健全、管理正规的企业先行一步,停产半停产的企业待恢复生产后开展此项工作。通过广泛的思想发动和艰苦细致的工作,使企业和职工消除了思想疑虑。

      二、科学地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针对乡企大多数职工是亦工亦农的农民的特点,确定劳动合同期限,除坚持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外,还应从有利于乡企的发展,有利于兼顾双方当事人权益两个方面来考虑。在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期限是由乡企在订约时与劳动合同的内容一起提出建议,同劳动者协商一致后确定的。根据《劳动法》和省府(95)46号文件规定,对连续工龄满10年和距离退休10年以内的职工及生产技术、经营管理骨干,如本人要求,一般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据笔者了解,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相当一部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缺乏应有的职业危机感,对已签订其他类型劳动合同的人员,也产生了相应的消极影响。笔者认为,在市场竞争十分激烈的今天,对于乡镇企业这样一支年轻的职工队伍,应适当控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数量,使它充满生机和活力。

      三、实行符合乡镇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的工时制度

      目前,乡企加班加点很普遍,且无加班工资,职工十分疲惫,工伤事故时有发生,职工意见较大。乡企为赶任务突击加班,只要不违反《劳动法》第41条规定,应当允许加班。如果乡企经常突击加班,超过了《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限制,即使是工人愿意加班,也属于违反规定加班。其次,按照劳部发(1994)503号《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乡企是一支亦工亦农的队伍,生产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限制,难以均衡,可纳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范围,以月、季或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班调休工作方式。但平均月、平均季度、平均年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乡企应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这样既保证乡企对工时制度的客观需要,又不放任自流。

      四、计件工资是乡镇企业工资分配的主要形式

      计件工资,是指根据劳动者完成的合格产品的数量或作业量,按一定的计件单价支付的工资。计件工资目前是乡企普遍采取的一种工资分配形式。计件工资的适用范围是由企业的生产性质及其劳动特点决定的。一般地说,乡企机械化、自动化程度比较低,而以体力劳动或手工操作为主,宜于采取计件工资形式。由于我国大多数行业或工种,目前还没有制定出标准的劳动定额,现乡企制定劳动定额无章可循,相当一部分乡企的劳动定额不合理,使工人只能靠加班加点才能完成任务,且职工的收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直接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乡企应根据《劳动法》第36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计算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一般应以实际工作时间计算,不得依据定额工时进行换算,侵犯职工的休息权和劳动报酬权。乡企应根据自己的设备、条件等客观实际,兼顾企业和职工的利益,经过科学的计算,在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后,确定自己合理的劳动定额,使计件工资分配形式真正体现出按劳分配的原则和最大限度地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在劳动合同中,应明确工资分配的形式,如实行计件工资,应写明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工资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延长工作时间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五、劳动合同与劳动纪律

      乡企制定厂纪厂规,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劳动政策,并经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即具有效力,劳动者应遵守。据了解,乡企现行的厂纪厂规存在的问题较多:一是厂纪厂规不配套、不完善,具体操作起来困难;二是以企业行政名义制定的多,随意性大,对全体职工的约束力差;三是罚款条款多,没有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四是由下至上,从群众中产生经职代会讨论制定通过的少,有些厂纪厂规的部分内容与《劳动法》相悖。更有甚者,少数乡企管理者竟称“我就是法”,要求职工按厂里的“土政策”办事。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将直接影响到乡企的管理和发展,也不利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法》规定,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就是说: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只要依法建立的,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才能作为处理违纪职工的依据。劳动合同不可能包罗万象,劳动纪律、规则的具体内容不可能全部列入劳动合同,但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一并遵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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