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垦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方略

作 者:

作者简介:
宋育良 江苏省东辛集团

原文出处:
中国农垦经济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与农场管理
复印期号:1997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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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农业产业化概念提出之前,国有农场就以其产加销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的运作方式发展经济。因此把这种紧密型的农业产业化模式放在全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大环境中考察,深入分析揭示当前垦区农业产业化的体制、结构、布局与机制等方面的优势潜力与制约因素,应是科学制订发展方略的重要措施。

      一、农垦农业产业化的体制现状与改革思路

      (一)体制特征与优势潜力

      从总体上看,当前多数垦区农业产业化体制是一种以市场为导向、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实行集权化(不断强化与较少制约的场(厂)长经理负责制)管理决策、企业化(农垦企业性质决定)配置资源、一体化生产经营、社会化配套服务、农场(包括林牧渔场,下同)化基地布局;在各自垦区内形成了以国有经济为主体、其它经济成份竞相发展的国家、企业与员工的利益共同体。其突出特点是组织化程度高。基本上形成了以农产品(包括畜、禽、渔、副产品,下同)一体化生产经营为主线、以各类加工、商贸、储运服务等企业为结点的组织结构网。整个垦区从上到下以省、市农垦局(或总、分公司)的“条条”行政化管理,与作为一级法人实体的农场“块块”市场化经营相结合的组织领导体制。这种体制的最大优势是产业化利润便于在系统各成分间合理分割与均衡。只要调配适当,易于发挥生产经营潜力。特别是全面推行的统一计划决策、统一龙头企业配置、统一结构调整与基地布局、统一产前农资供应、产中技术服务与产后农产品收购加工、统一经济核算等方面的生产经营潜力。

      (二)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

      农垦行政化管理体制中的集权化决策方式与农场化基地布局等,可能会制约决策、布局的科学化与规模化发展,限制市场优化配置资源,进而影响企业经营管理者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产权难以流动。因此,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先建立以资产经营为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逐步过渡到现代企业制度,将行政化管理中的大部分生产经营权下放到垦区主导产业中的龙头企业。在完成产权的改造重组后,主导产业体系全面推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而省、市、农场改制组成的母公司(或集团)主要承担作为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应有权事。如选择主导产业中龙头企业(或集团公司)的主要管理者、资产受益和参与重大决策等出资人职能。基于目前农垦国有资产份额较大,龙头企业按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的股东会(国有全、独资可不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可由市、农场改制成的母公司考察委任或其成员兼任。经理则采用公开招标、员工推选等多种形式选配。龙头企业可根据自身优势潜力,采用参控股或其它契约方式打破行政区域界限,加强与周边乡镇、城市相关企业或科研院校等单位的联合与协作。在基地建设上可依托农场内紧密型生产基地,在周边农村拓展产业化辐射基地,以扩大规模与层次。

      二、主导产业与龙头企业选育和产业化结构布局的优化方略

      (一)主导产业与龙头企业的选育

      农业产业化是由主导产业、龙头企业与商品基地三大要素构成,除少数农场外,垦区三大要素主要产生于种植业这个基础产业或称母体产业,经过定向培育,一些养殖业、加工业或农产品营销业往往发育在主导产业。基中一些市场优势强、开发潜力大的企业常常起到龙头带动作用。

      根据一些先进农场推行产业化的实践经验,选育主导产业与龙头企业应遵循以下三大操作规则。即优势潜力协同决定规则、效益中心规则与可持续发展规则。优势潜力协同决定规则是指在待选产业企业优势潜力的分析揭示中,既注重当前表现出来的优势,更注重发展潜力;既研究市场优势潜力,又分析自身拥有的资源优势与潜力,尤其是人才技术资源的优势潜力。效益中心规则,是指在主导产业与龙头企业选育中效益标准占据中心地位,这是优势潜力能否充分发挥的衡量标准。可持续发展规则,是指待选育的产业企业与其所处的环境有可持续协调发展性。选育主导产业与龙头企业决不能以牺牲或破坏环境为代价,其次在选育过程中应注意待选产业企业中生长点、发展极的揭示与培育,因为其往往代表着主导产业与龙头企业的发展方向和制约产业化系统未来的消长规律。

      在主导产业与龙头企业选育的具体操作中,首先必须在垦区各级母公司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体系。在参与选育决策成员的构成上,除合理配置自身拥有的各类专业人才外,应采取措施聘请国内外的一些专家依据上述操作规则参与决策或咨询服务。其次是增加这方面的资金与技术设备投入,最好在该组织体系内建立信息网络化体系,以加强对市场、资源等方面的的调研论证。第三是制订切实可行的选育程序及有关责任制度。以行政、法律与经济的各种手段加速选育进程与提高选育质量,确保选育的科学性与成功率。

      (二)产业化结构布局的优化

      其它相关产业企业以及商品基地的结构布局是否合理,往往影响甚至决定主导产业与龙头企业作用的发挥。例如,以种子一体化生产、加工与销售为主导产业,以种子公司为龙头企业,那么主导产业与龙头企业往往存在着与粮棉油或饲料加工业争原料基地的矛盾,以及基地实行种子专业化生产而排斥农户口粮田与其它种植项目的矛盾等。其次单一种植种子能否最大限度发挥土地及温光资源潜力与实现农户的最大收益,还有实现种子产业化能否保证农场整体利益最大而风险最小等等。这都涉及到结构布局的优化问题。作为带有普遍性意义的一般优化方略,可概括为围绕三大目标、把握五种策略、坚持两个原则与实现一个同步。三大目标就是优化调整的成本最低或效益最大目标、有利于促进两个根本性转变特别是集约化经营目标及可持续发展目标。五大策略即:1.优势诱导策略。主要指主导产业中龙头企业以市场优势、 经济实力或科技人才优势诱导相关产业企业联合或协作,最终结成共同发展的经济或技术联合体。但在组建联合体时,如以产权为纽带必须核准各自的存量资产,防止短期行为。尤其防止出现主导产业体系因盲目转移产权而造成资产流失。联合的最终目的是增强主导产业与龙头企业一体化发展的优势与潜力。2.优势互补策略。是指一个或数个产业企业各有优势而又难以兼并的情况。主要采用参控股等形式进行结构优化调整。这是垦区农业产业化实行开放式市场化、社会化经营的结果。3.共同利益主导型策略。是指主导产业、龙头企业与其它产业企业存在共同利益或实行产业化后能产生共同利益情况。以这种共同利益为主导的结构优化,既表现在主导产业、龙头企业与商品基地之间,也表现在其与一些相关生产服务性行业间。4.产业链维系型优化策略。该策略是以进入市场的最终产品系列化生产、加工与营销为主线,结成互为依托、利益均沾、风险共担的产业链或企业群。5.行政协调策略。是以谋求整体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利用行政手段,包括采用利益调节、投资倾斜或制订贯彻强制性政策法规等手段促进本单位或区域内产业结构优化。坚持两个原则,一是主导产业体系中的龙头企业与关联企业布局以区域小城镇为核心的集中配置原则。可以充分利用小城镇交通、通信等基础条件,降低产业化经营的生产、流通与交易成本。二是商品基地的种植或养殖业布局优化原则。能否充分发挥生产潜力来促进“两高一优”农业发展及增加农民收入为准则。实现一个同步,是以最终产品的市场需求容量与结构为依据,同步配置产业化系统内的各种资源与组织落实各项生产经营指标,进而同步确定商品基地的生产任务与结构布局。充分发挥市场牵“龙头”、“龙头”带基地、基地联农户的协同运作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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