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企业逃债现象剖析及整治对策

作 者:

作者简介:
龚培荣 农行启东市支行 吴汉昌 农行启东市支行

原文出处:
江苏农村金融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与农场管理
复印期号:1997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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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某些地区,逃债已成为一种社会现象。在逃债者看来,乡镇企业资产多半属银行贷款,贷款属国家资金,能逃则逃,逃脱即能使企业甩掉空壳包袱,逃脱即能增加企业资产净值,因而逃债之风越刮越盛,被某些企业视为摆脱经营困境的一条“出路”。

      一、逃债行为种种

      为了逃债,企业想方设法与银行周旋,使银行工作十分被动。其行为百态,归纳起来有十种:

      1.转移帐务。现在,因商业银行间拉客户争存款,拉动了企业多头开户。企业在经营面临困境时,唯恐贷款到期被银行扣收,因而结算资金长期不在主帐户上发生,一旦被债权行发现某辅助帐户有存款,即马上将帐款转移到其它辅助帐户,多头开户成为企业逃债的“隐蔽所”。

      2.更换法人。有些企业经营艰难,债务难于清偿,于是,变更企业名称,进行新的工商行政登记,另立招牌。当银行追索债务时,企业慌称债务应由原企业承担,使债权人无所适从。

      3.虚假担保。虚假担保出现三种情况:一是担保方有实力,但贷款到期债务人无力偿还时,制造种种借口不承担义务;二是担保方无实力,采取种种手段骗取银行信任;三是担保完全为应付贷款手续骗取银行资金,到时寻找法律依据逃避担保责任。

      4.压价转制。许多企业转制,极少有银行自始至终参与,因而企业转制前没有实施正确的资产评估,由于政府少数几人说了算。由于压价转制,使私人得了实惠,企业增加亏损,结果使银行贷款悬空。

      5.转移资产。企业本处于正常经营,政府为新上项目,在得不到增量贷款的情况下,抽走原企业资金,造成原欠贷款到期无法归还。

      6.空壳抵贷。对关停倒闭企业债务,企业和政府公开声称,落实债务唯有机器厂房。实际上固定资产与贷款额相差甚远,银行为减少损失,只好将固定资产接收下来,有数个银行放贷的,竟相争抢固定资产,以减少贷款损失。有的银行接收几十万资产相抵几百万元贷款,使国有资产造成严重流失。

      7.欺诈破产。有的企业将资产抽空后,宣布破产,他们在政府法院支持下,“名正言顺”地逃避了银行债务。

      8.无理要挟。有些企业把原有银行贷款作为资质,提出银行不给予新增贷款,企业就不还原有贷款;不给予贷款减免息,不还贷款本金的无理要求,从而到期贷款一拖再拖,造成逾期、呆滞。

      9.寻求保护。企业明知逃债属不规行为,但在遇到银行催收贷款本息时,请政府为他们说话,以求得保护,导致企业行为转为政府行为,银行工作处于被动局面。

      10.利用矛盾。行际间的竞争,属存款的竞争,而存款的竞争, 往往以贷款为开道,企业利用行际间竞争,名为开户存款,实为多头获取贷款。但贷款到期还不出,又到他行借贷,形成行行欠债。

      二、逃债现象治理

      逃债现象不治理,企业乃至全社会信用观念将逐步衰弱,三者利益关系得不到正确处理,银行的商业化经营也面临困境,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状况将难以改变。为此,治理企业逃债现象势在必行。

      第一,规范企业行为。逃债现象从根本上讲是一个信用度。为此,应强化企业信用观念,规范企业行为:(1 )必须加强开户企业的管理和监督。每个企业应在主体贷款行开立基本帐户, 允许在其它行开立1—2个辅助帐户。 人民银行对企业无限度四处开设的帐户和为逃债结算资金长期不进基本帐户的现象应进行全面清查纠正,对违反规定的实行必要的处罚,避免资金上的“捉迷藏”,以确保银行贷款本息到期收回。(2)严格执行企业破产法。由于我国企业具有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性质,与国外资本主义企业的资产成份有所不同,大部甚至全部资产是由银行贷款形成的。为此,当企业实施破产时,亏空部分基本属银行贷款。现在,有的企业亏损严重,预测市场前景不佳就转移资产、重组企业,以破产摔掉包袱。本人以为,企业申请破产,在法院受理前必须经债权人、执法部门和人民银行对企业三年来经营、财务状况实施认定审计,凡不合理开支和转移资产人为破产要认真查处,对破产申请不予受理。凡受理的破产案件,法院必须严格依法审理。(3 )法人及法人代表变更应完善手续。当法人或法人代表变更时,企业应先予通知贷款行,协调债务的转移及相关手续的变更。凡企业未告知银行的,对占用原企业资产视作非法占有,债权人有权申诉限期清退,其原债务由原法人代表落实清偿。

      第二,坚决纠正和制止地方保护主义倾向。一要切实解决“权大于法”的问题,纠正企业贷款时政府出面向银行硬性摊派,企业躲债时政府为其掩饰;银行起诉,法院执行时政府横加干预的不法行为。二是防止政府打着企业改制的旗帜,悬空银行贷款的倾向。凡没有银行参与的资产评估,没有债权人协议定价,应视作无效交易,不受法律保护。对改制中悬空的贷款,政府应本着尊重历史,尊重现状的态度,妥善落实好银行债务。三要纠正政府利用非金融机构进行高利吸储,恣意拉企业存款,扰乱金融市场,严重侵害商业银行经营的违规行为,加强对农村合作基金会、城市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的金融宏观调控,加强监管力度,发挥其补充作用。

      第三,严肃纠正经济案件审理中的不规行为。目前,执法机关和律师在审理经济案件中,除受制于政府缺乏办案自主性外,有的本身在执行公务时也带有私人感情,有的不是全面分析案件的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而是抓住银行办理手续时,某一个环节上欠法律规范而判败诉。现在普遍反映,个人的官司比较容易办,也办得较为及时,个中缘由也是不言而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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