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企业的成功,取决于许许多多的因素,而其中某一个别因素对成功的正面的贡献,可能“盖过”其他一些因素对成功的负面的影响。比如,一个新的技术发明,或者一个好的企业家的作用,或者一种较为严格的管理,就可能“盖”住一切体制上的缺陷而使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在一定的发展阶段上取得巨大的成功。所以,我们在分析“个案”的时候,要特别小心谨慎,不能轻意推断其中某一个因素的作用。但是,逻辑分析至少可以使我们能够较好较清晰地理解各种因素所能起到的作用的方向(不是作用的大小,“大小”的问题更难分析),在“给定其他因素”的前提下,分析某一特定因素的作用。浙江省金华地区东阳市的横店集团作为一个乡镇企业,这十几年从一个小缫丝厂作起,发展到今天资产几十个亿、产业分布各地,至今仍然充满活力的大企业集团,无疑是我们进行制度分析的一个很好的案例。毫无疑问,在横店集团发展过程中,许多有利的因素都起了作用,改革开放的大环境,地方政府鼓励乡镇企业发展的政策,“能人”企业家,起步较早因而占居了高收入“效率工资”优势,适合于我国比较优势的生产技术,在别人都搞商业、搞“三产”情况下集中于工业品市场开发的发展战略,等等,都对企业的成功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我们这里想着重分析的则是这个企业较为独特的“产权结构”。 在我国农村,一般的经济实体都涉及到以下几种“当事人”和“利益相关人”:(1)村镇或社区的全体成员,作为“集体所有者”的最终财产所有者主体。(2)乡镇经济的管理者,这一般都是“当地人”,在许多时候也是政府官员(作为个人的官员,而不是政府本身)。(3)劳动者,无论是农民还是乡镇企业的工人。这在以前都是“当地人”,但现在已经有了许多“外来民工”。(4)地方政府即乡镇政府。(5)“国家”或其代表中央政府。这最后两类“利益相关人”在经济活动中也总会发挥这样那样的作用,有时是积极的作用,有时可能是消极的作用。 集体所有制与国有制的基本区别在于: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国家或政府可以说是“当事人”,因为国家是资本所有者(至少可以说是财产所有权的代理人);而在集体经济中,政府,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当地政府(乡镇政府),原则上只是利益“相关人”,因为原则上不仅中央政府或“上级政府”不是所有者,而且乡镇政府也不是所有者。这在传统体制下也还是能看出来的,比如,就“国家”来说,在传统体制下国家一般无法在集体经济之间进行资产的“平调”;但国家作为一个“利益相关人”,而且是一个权力极大的利益相关人,在传统体制下对企业的经济活动掌握了极大的控制权,在许多方面甚至是“剩余控制权”——国家规定集体经济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而且,当新情况出现时,国家可以对集体作出的新的决定作出否决(传统体制下集体不是在国家关于“不能做什么”的规定之外享有剩余决策权,而是只能做国家规定可做的事情)。而集体经济作为资本所有者,事实上又承担着一切“剩余损失”。这种不对称性从根本上决定了乡村经济在传统体制下运行的无效率。 另一个利益相关人是地方政府,即乡镇政府。从乡镇一级经济发展的角度看,这是一个更紧密的利益相关人。传统体制下,地方政府在许多情况下只是国家的一级执行机构。本身缺乏独立的利益与权利,因此相当于“国家”的代理人。改革开放以后,地方政府的行为更多地以社区的公共利益为目标,从而更多地与社区集体经济的利益目标相一致。而且,由于地方政府代表的只是局部利益,在资源分配与控制等方面又处在与其他众多地方政府相互竞争的关系当中。因此,若地方政府取得对企业的剩余控制权,直接对企业进行管理,在一定程度上要比“国家”更有利于市场竞争的形成,更有利于企业预算约束的“硬化”,使企业行为更接近市场条件下企业的行为。改革开放以后,乡镇企业获得了巨大的发展,显示出了比国有企业更大的灵活性(可以倒闭、破产、转产、被竞争所淘汰)和更大的活力(从而能够由小到大、以较快的速度增长),无疑是与地方政府的利益目标比起“上级政府”或“国家”来说更接近于集体经济所有者的利益目标分不开的。在许多乡镇一级的乡镇企业中(乡镇企业这个范畴中事实上包括一些个体、私人企业),是乡镇政府掌握着企业的控制权,但这并没有妨碍乡镇企业在相当长时期内的迅速发展,表明这种特殊经济关系的相对优越性(相对于国有企业)是起作用的。 但是,政府,即使是乡镇政府,毕竟是一种公共权力机构,一方面承担着许多公共职能和国家政权职能,不可避免地会把政府的特殊利益目标带入企业决策;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作为整个政府官僚体系的一部分,既掌握着非经济权力,又缺乏市场主体的运行效率,因此它从根本上说并不适合于掌握企业的控制权。最根本的一点是,由于地方政府从本质上说只是集体企业的一个“利益相关人”,而不是资本所有者,因此它即使掌握了企业的剩余控制权,仍然不承担企业的“剩余责任”。企业出现亏损,受损失的仍是其资本所有者,即集体经济内的全体成员,而不是政府。这种权力与责任的不对称是有其经济后果的。这些年人们观察到的许多乡镇企业“退化”,或逐步与国有企业的行为方式相接近,甚至出现官僚主义和腐败等等现象,都是与这种权利与责任的不对称相关的。 对上述这种乡镇企业组织结构(企业治理结构)的进一步改进,显然就在于如何使权力与责任进一步对称、进一步统一。企业家、地方政府和社区成员们在实践中已经在自发地探索、试验和发展出一些新的企业组织形式来实现这种改进。目前能够观察到的主要有两种基本形式,一是“股份合作制”,即将企业的资本所有权量化、界定,将一部分股权分配给(或出售给)社区成员(同时将少量股权界定给地方政府),通过这种财产权的重新界定,实现企业与政府的分离。另一种则是象横店集团那样,在不重新配置财产权的情况下,实现企业与政府的分离:企业仍为全体成员所有(横店集团则更进一步明确为企业员工共有,淡化了社区成员所有,从而隔离了乡政府干预),完全实行董事会负责,政府官员和企业管理者不得相互兼职,企业照章纳税,而政府完全不参与企业的经济决策,通过这一系列新的权利与责任的安排,实现企业与政府相互关系的重新界定。对于这种特殊形式的产权安排和企业组织形式,横店人将其称为“社团所有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