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乡村工业的历史与现实

——从历史比较中得到的启示

作 者:

作者简介:
赖扬恩 福建社科院

原文出处:
福建学刊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与农场管理
复印期号:1997 年 06 期

关 键 词:

字号: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改革和发展使旧的经济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乡村工业迅速崛起,成为农村经济中的主导产业和国民经济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据统计,80年代以来乡村工业以平均每年约30%速度增长,到1994年全国乡村工业总产值达32336亿元,已超过全国工业总产值的一半。[①]所以,加强乡村工业的理论研究,探索其发展的内在规律,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试图对乡村工业追本溯源,用历史的比较方法,对清代以来(主要是清代、民国时期和改革开放以后三个历史时段)乡村工业的变迁作初步探索,以2求揭示其发展的规律性。

      一、清代以来乡村工业变迁的历史比较

      1、清代的乡村工业

      经营制度方面,清代以家庭手工业为主要经营形式。它是发生在农闲基础上,用来解决生计困难的工业活动,分三种类型:一是农民家庭为了自家消费而从事的手工业。只是有时为了换取某些自家不能生产的必不可少的生产、生活资料,而卖掉一些多余的农副产品,但出卖的数量不多,也不经常。三是按消费者定货来制造产品,称为手艺式手工业。经营的工匠一般都有生产工具和必要的辅助材料,消费者不订货就不生产。三是农户作为副业经营的小商品生产,如纺纱织布、编制竹器,它与市场有联系。清代另一种次要的经营形式是作坊工业。它的产生有两个基础:一是由于农作活动的闲暇而产生的劳动力剩余;另一个是因不能在农业里无限地投资而产生的多余资本。作坊工业的雇主与雇工发生关系前,往往预先有血缘、地缘或其他社会关系存在。同时,作坊的设备,会因继承而发生质变。一父所传诸子,形成“合有”的方式。故作坊工业为家庭经济单位所限,不能完全依照寻求最大经济利益原则去做。

      分配制度方面,家庭手工业一面供自己消费,另一面把产品拿到市场去直接交换。利润全归自己,利润的实现具有直接性与及时性。由于作坊工业有雇工的存在,其利润分配稍为复杂。一是雇工当学徒的,目的在于学习技艺,没有工资可言。二是雇主言定或立约给付工资。三是有些贫家为偿还地租、所借钱财等,到作坊做工。往往双方立契,规定工作年限,并无工资。

      生产环节上,清代乡村工业均系手工生产。如,棉织业的工具,“棉必弹之使如轻云,谓弹花衣。弹花者名弓,弓以木作圆柱状,长四五尺,粗盈握。纺织之法,他邑止用两指拈一纱(名手车),吾邑一手三纱,以足运轮(名脚车),人劳而工敏。”[②]流通环节上,清代乡村工业的特点是生产者与消费者的直接交换,其供销主体是生产者本身,家庭手工业产品由该手工业者销售,作坊工业产品由雇主直接销售。

      产业结构方面,清代以生产日常生活用品的消费资料产业为主体,如制瓷、铁冶、丝织、制糖、制茶、榨油、酿酒等业,以弥补农业不足。产业结构受自然资源因素影响极大,如棉纺织业,以长江以北居多;缫丝与丝织业,以长江流域居多;造纸业,以福建、江西多山多林之地发达。

      总的说,清代乡村工业未能壮大发展,只停留在作为农业的副业上,尚处手工业的发展阶段。这与它所处的社会环境密切相关,它的发展遭受到政府及家族势力的阻碍。一方面,政府对乡村工业进行钳制,如实行歧视政策,对某些手工业原料和制造进行统制与干扰,压价采办采买损害乡村工业扩大再生产,通过关卡税收阻挠其产品流通。另一方面,家族势力的干涉也不容忽视。家族往往有割据性、排斥性,导致各地的度量衡制、纳租单位不同,阻碍了产品流通。家族势力还控制乡村市场,甚至毁废墟市。三明市的《历西正顺府志》曾记云:“此一段地原是罗顺峰遗业,有吴君植、罗瑞用价买去开墟。至甲子年间合乡公议,有误风水。毁废,永不许开墟。”清代乡村工业虽受到政府及家族势力的压制,但由于其性质是弥补农业的不足,是从农民生产、生活实际需要产生出来的符合商品经济规律的工业,它有着强盛的生命力和普遍的适应性。

      2、民国时期的乡村工业

      历史进入民国时期。从社会大背景看,农民的分化加剧,一部分人成为兼并土地的富农和地主,另一部分人逐渐失去土地;与此同步,家庭手工业者产生分化,一部分资力雄厚,雇佣雇工,扩大生产,而多数手工业者,在同业竞争下日益穷困,有的沦为出卖劳动力的雇佣劳动者。此外,外国资本主义势力入侵,中国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形成了此时期乡村工业发展的独特背景。西方列强把中国作为原材料、农产品的基地及产品的倾销市场,尤其是大机器生产技术的输入,加速了家庭手工业的瓦解。同时,由于中国被强行纳入国际市场,国内市场陡然增大。乡村工业的细小、零散生产与大市场的大宗、整批出售形成了不可调和的矛盾。于是,组织、集中分散的制成品来大规模出售的中间商人应运而生。正是中间商人的出现,民国时期乡村工业产生了巨大变化。

      经营制度方面,民国时期以商人雇主制式作坊工业为主,家庭手工业沦为它的附庸,而资本雇主制式作坊工业也少在乡村中独立存在。商人雇主制式作坊工业的性质在于商业资本对于作坊工业的控制。中间商人的出现,不但使运销产品有量的差异,且有质的转变:手工生产者失去了独立资格,通过交换过程而隶属于商业资本,也即手工业者不以出卖生产品形式,而以出卖劳动力的形式替商人工作,即:商人供给原料、收回成品而给与工资。如,苏州刺绣业,“商人雇主自己购买原料,在自己办事所内发给散处工人;或由自己及其所雇之散活员,将原料送至散处工人家中。散处工人将原料造成成品后,或径自送至商人雇主办事处,或由商人雇主亲往收集。收集之后,售之于消费者或其他商人……”[③]可见,商业资本非但支配了手工生产品的交换过程,且控制了生产过程。受控制的家庭手工业者,并未被集中专门靠出卖劳动力过活,他们还是经营土地的农民,是兼业者。当中间商人由把原料发给家庭手工业者转化成直接雇佣工人生产,农民或手工业者成了单纯出卖劳动力的雇工,此种乡村工业即为资本雇主制式作坊工业,其性质在于工业资本对于作坊工业的控制。民国时期,商业资本与工业资本相结合的形式普遍存在,反映了乡村工业从小生产向大生产的演进,但那种脱离商业资本、单纯工业资本控制的乡村工业并不普遍。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