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垦企业市场化的客观依据和必要性 农垦企业是建国初期以成建制的人民解放军转业官兵为骨干,经过大规模开荒、围垦造田,逐步发展起来的。现已形成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农工商综合经营,并具有相当规模和经济实力的国有企业群体。改革开放以来,2100多个国有农场,400多个工、商、交、建企业,4万多个场办企业,抓改革,促发展,农垦经济取得了长足的进展。1995年国民生产总值565亿元,与1980年相比年递增9.4%,人均国民生产总值4656元、年递增9%,实现利税60亿元,年递增12.4%。这期间,农垦企业的改革主要在六个方面展开: 一是打破了农业职工等级工资制的“铁饭碗”,推行以职工家庭农场为主的大农场套小农场的双层经营体制;推行土地承包、核算、盈亏、风险四到户,生产费用和生活费用由职工自理。 二是实行以种植业、养殖业为依托,农工商综合经营,以一产为基础,一二三产协调发展的“三元结构”。 三是国家取消了对农垦企业的“统收统支”财务体制。从1979年开始至1994年实行利润多的定额上交、亏损的定额补贴、多收不多交、多亏不多补的“财务包干”政策。农垦企业利用包干结余资金,获得了“滚雪球”式发展。 四是各级农垦主管部门结合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采取一系列扩大农垦企业经营自主权的政策和措施,企业获得不同程度的知主决策权,以适应市场变化。 五是开展了职工养老保险社会保障工作,部分垦区实行了系统统筹,城郊个别垦区参加了社会统筹。 六是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引进外资,建立中外合资企业,开始按国际市场一般规则处理对外经济关系。 上述改革使农垦企业经济运行机制发生了重大变化,适应市场的能力有所增强,并为农垦企业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提供了客观实事依据。 基于外部环境及农垦企业自身改革的局限,绝大部分农垦企业改革还没有取得根本性的突破,经济运行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是总体经济效益不高,相当一部分企业处于低效运行,投入高,产出低。1995年比1980年固定资产投资增长6.6倍,国内生产总值只增长2.8倍。1995年亏损企业占企业总数的三分之一,亏损额20亿元,其中亏损100万元以上的企业381个。 二是资产负债率高,还债能力下降。1995年资产负债率79.8%,高于全国平均水平4.7个百分点,还债能力近几年平均每年下降2个百分点。速动比率比正常情况低近一倍。 三是经济增长方式主要还是粗放型的。近三年每年固定资产投资100多亿元,上新项目,扩大生产规模,拉动11%左右的经济增长。增长中的科技含量低,“八五”期间科技对农业增产的贡献率只有36%,比“六五”还低1.8个百分点。 四是工业企业改革,特别是场办工业,近几年没有重大突破,效益持续滑波,实现利润从占利润总额的60%,下降到1995年只占11%。 当前农垦企业正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要解决经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必须继续强化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快农垦企业市场化的步伐。 二、农垦企业市场化应遵循的原则 市场经济是通过市场调节资源分配和引导经济运行的经济,它可以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存在,为不同的社会制度服务。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即以社会主义为导向的市场经济。除具有市场经济共同特征,主要通过市场来配置资源外,还必须将市场经济导向服务于社会主义的目的,保证社会和每一个成员都能平等地享有社会上的财富,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为此,农垦企业市场化过程中要坚持如下原则: 1.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 农垦企业从开始就是以国营的形式组建的,国家每年投入大量的资金、物资,国有农场承担国家交给的“三个基地一个中心”的任务,被称为农业中的“国家队”。生产资料基本上是国有,在市场化过程中仍要坚持以国有经济为主。农垦系统国民生产总值超过5000万元的国有农场有250个,1995年创造国民生产总值299亿元,占总数的53%;实现利税39.5亿元,占总数的65.8%。农垦系统有大中型工业企业268个,其中大型37个。1995年实现工业增加值62亿元,拥有固定资产162亿元,分别占农垦工业总数的40%和45%。因此,首先要抓好这批国有农场和大中型工业企业,充分发挥他们在农垦经济中的骨干作用。 2.以按劳分配为主。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在社会生产结构中居于主导地位,劳动仍然是谋生手段,决定了必然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方式。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付给相应的劳动报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按劳分配的实质未变,但实现方式发生了新的变化,分配主体不是以国家为代表的社会中心,而是企业。分配的尺度不是自然劳动时间,而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要看在市场上表现出来的成果。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按劳分配是依托和通过市场分配机制的运行来实现,其原则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在实际生活中由于效率不同带来的收入不同,会导致农场之间、生产队之间、场办工业之间及职工之间富裕程度不同。如果差距悬殊,而任其扩大,就会造成心理不平衡,甚至严重后果。因此,既要合理拉开差距,又要防止和纠正差距过大的分配不公,不断完善分配机制。农垦系统由于历史的原因,现有138个地处边境的贫困农场,也有一批经营困难的农场,存在一部分贫困职工,除国家支持外,富裕农场也要帮助他们,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对农垦企业是否要制定最低生活标准线,一直有争议,我认为还是应根据各农场、企业的不同情况,制定最低生活费标准,保障低收入职工的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