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鲁朵,在契丹语中意为“宫殿”,尤指辽代皇帝游徙中所居的“行宫”。①不过,“行宫”这个小空间,只是辽代斡鲁朵的内涵。与“行宫”护卫工作相关的一种直属于皇帝的力量,以及一整套以管理这种力量为目的的制度,是“斡鲁朵”的外延,也是考察斡鲁朵对于国家生活举足轻重之影响的关键层面。②自太祖阿保机将亲卫之众自部族中分离出来,创建由皇帝本人直接领导的“算斡鲁朵”,辽诸帝即位之始,例皆新建本人的斡鲁朵,同时也继承此前诸帝的斡鲁朵,使皇帝的亲卫力量独立于枢密院为首的政府之外,且可与政府的力量相抗衡。③“立斡鲁朵法,裂州县,割户丁,以强干弱支。诒谋嗣续,世建宫卫”,这正是辽代皇帝组建斡鲁朵之目的。其效果也是显而易见的:“有兵事,则五京、二州各(斡鲁朵之)提辖司传檄而集,不待调发州县、部族,十万骑军已立具矣。”(《兵卫志中》) 斡鲁朵的存在,意味着一种对政权安全起关键作用的力量却处于政府的控制之外,这种政权的构造是如此奇特(相对于中原皇朝而言),而这种力量又是如此强大,故而斡鲁朵制度很早就引起了辽史学者的注意。早在20世纪初,津田左右吉即已开始关注斡鲁朵的来源、归属等问题。④此后,岛田正郎等继续推进斡鲁朵内部管理体制的研究。⑤傅乐焕以“捺钵与斡鲁朵”为题的博士论文,虽论述较为简略,但其基于比较研究——与辽代“头下”以及与元代斡耳朵、金代猛安谋克、清代八旗的比较——的广阔视野,很具启发意义。⑥陈述《契丹社会经济史稿》中,对斡鲁朵制度的关注集中于宫卫的经济体制与隶属斡鲁朵的人户(隶宫人户)的阶级地位。⑦由这一角度展开的讨论也延续了相当长一段时间,费国庆、张正明等相继提出了自己的见解。⑧两个方向的研究实是异曲同工,合流于斡鲁朵管理体制的问题。这些成果至今看来,仍有相当的意义。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李锡厚、杨若薇、李桂芝等学者对于“宫官”、提辖司等管理机构、隶宫州县的归属等问题的再讨论,⑨继续推进了相关研究。 不过,斡鲁朵管理体制的各种相关问题,至今仍有许多有待廓清与继续推进。若自上而下、由大及细对这些问题进行梳理,那么,应先考察斡鲁朵在辽代国家生活中的地位与作用,再于其政治活动中,求索有哪些机构和人群参与。也就是说,为《辽史》所载各种与斡鲁朵相关的人群(正户、蕃汉转户、著帐户)、机构,找到它们在斡鲁朵中的相应位置,只有这样,才能将斡鲁朵的各构成要素置于它们应处的地位,尽量准确地呈现其结构与功能。 一、斡鲁朵的归属 一个必不可少的工作是还原“斡鲁朵”之实指。而达致这一目的,首先是要区分“斡鲁朵”与“捺钵”。《辽史·营卫志》载:“居有宫卫,谓之斡鲁朵;出有行营,谓之捺钵。”在这里,《辽史》未将捺钵称为“行宫”,以免与“宫卫”即斡鲁朵相混淆,在其他多处,所称“行宫”亦指斡鲁朵而言。⑩事实上,皇帝带领亲从所至之处,即为“捺钵”。数以万计的出行之众,无论是人数还是所占之地,都是较为庞大的。而皇帝所居之帐幕则为斡鲁朵,是一个较小的空间。故而,“行”之一字,于捺钵于斡鲁朵皆是合适的;但“宫”,则只适合于斡鲁朵。 杨若薇正确地指出,“辽朝诸斡鲁朵是始终扈从着皇帝四时游徙的宫帐”,从而纠正了前人关于斡鲁朵皆有固定之处的误解,并将“捺钵”与“斡鲁朵”适当地区分开来。但她认为斡鲁朵内居住着置斡鲁朵的皇帝的子孙即是“大横帐”亦即阿保机的直系后裔,并且斡鲁朵又有“继承人和本宫的族属”亦即“斡鲁朵皇族”,从而,“‘大横帐’为诸斡鲁朵皇族之总称”。(11)此说却可商榷。也就是说,关于“斡鲁朵”与“横帐”的关系,需要重新考量。 在《辽史·百官志一》的记载中,横帐诸官被列入“北面皇族帐官”,与管理“行宫”防卫事务的斡鲁朵体系的“北面宫官”分于两条叙述,这是很合适的。阿保机建立政权之后,因自己出身的迭剌部属于“族而部”者,即以迭剌部强大难制,将之分割为“五院”、“六院”二部。又将自己的近亲从部内分离出来,为横帐及三父房,此属“族而不部”者。(12)由此,将原来强大的力量层层削弱,且采以亲制疏之策巩固统治。然而,分割削弱政策,并未至横帐的析出而止。在阿保机统治时期,最大的威胁反而来自于至亲的兄弟,阿保机为了防备诸弟,以亲信置斡鲁朵。(13)《辽史·耶律欲稳传》记载: 欲稳既见器重,益感奋思报。太祖始置宫分以自卫,欲稳率门客首附宫籍。帝益嘉其忠,诏以台押配享庙廷。及平剌葛等乱,以功迁奚迭剌部夷离堇。(14) 此段记载说明:1.太祖置斡鲁朵(宫分)的目的,是为了组织亲信以自卫;2.他建斡鲁朵时所针对的势力,包括剌葛等诸弟在内;3.自太祖之后,斡鲁朵应是以亲卫集团组成的“不部不族”的机构。至少从太祖置斡鲁朵及平叛的经验来看,辽诸帝必不至于将亲属(横帐)全部置于斡鲁朵之内,更不至于令他们成为斡鲁朵内的统治集团。余靖描述契丹制度,就将横帐与“十宫院”即诸斡鲁朵完全区分开来: 契丹从行(捺钵)之官,大臣之外……宗室为横帐,庶姓为摇辇……不在此籍,即属十宫院及南北王府矣。又有十宫院使,亦从行。(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