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武义南宋徐谓礼文书》看南宋时的给舍封驳  

——兼论录白告身第八道的复原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全德,1970年生,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副教授

原文出处:
中国史研究

内容提要:

《武义南宋徐谓礼文书》证明了元丰改制时依据唐制所建立的人事除授中制授、敕授、奏授等三种告身制度的存在,以及尚书省以奏抄为文书主体的日常政务运作方式的确立。文章结合文献分析了徐谓礼两类告身的形成过程以及给事中、中书舍人在其中的角色及其作用,重新评估了南宋所谓给舍合一以及封驳权的行使问题,认为给、舍各自的职能及其封驳权力并不曾因为所谓的三省合一而发生实质性的改变,并不存在封驳职废或者职能互相侵夺的问题。徐谓礼文书并不支持诏敕等下行文书需要签“读”字的说法,但给事中署名行下的过程称作“书读”,“不书读”即构成封驳。文章最后在制度梳理的基础上讨论了徐谓礼文书中一则告身的复原问题。


期刊代号:K23
分类名称:宋辽金元史
复印期号:2015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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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前言

      徐谓礼文书系首次从墓葬中发现的宋代文书,文书经包伟民先生主持整理后,定名为《武义南宋徐谓礼文书》①于2012年由中华书局出版。《武义南宋徐谓礼文书》作为最新出土宋代文献,具有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研究价值,就文书类型及其内容言,可以理解为围绕着君主和中央、地方等各级政府事务所产生的政务文书。基于这些政务文书的文书学、行政学、历史学等多角度多层面的研究,将极大地增进学界对于宋代政制的认识。

      以徐谓礼文书中的告身类文书而言,不同时期、不同类型的告身的形成过程,都体现了制度演变的时代差异以及不同层次的中央政务运行机制的变化。北宋元丰改制后,以《唐六典》为蓝本重建三省制度,从而也重新恢复了制授、敕授、奏授三种形式的告身制度。与北宋前期告身只是空系三省职衔,告身签署程序上不反应实际的政务运作体制不同,②元丰改制后三省正名,政务运行依托三省,官告上不同层次的签署环节实际体现了政务的决策与运行过程。本文关注的是这些告身文书所体现的南宋政务运行机制中给事中、中书舍人的职能以及封驳权的行使,③并在此制度梳理的基础上讨论徐谓礼文书中一则告身的复原问题。

      二 徐谓礼告身所见南宋中央政务运行机制中的给舍

      徐谓礼(1202-1254)于嘉定十四年(1221)入仕,一生仕宦近三十年,共转官十二次。今《徐谓礼文书》两卷录白告身,存告身十道,始自嘉定十五年(1222)五月二十三日授承奉郎告,止于淳祐七年(1247)十月四日转朝请郎告。此十道官告,清晰反映出南宋人事除授中的敕授和奏授两种形式。

      (一)敕授告身中的中书舍人与给事中

      首先我们试以第一道告身《嘉定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授承奉郎告》为例分析敕授告身形成过程中所体现的政务运行程序。

      嘉定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授承奉郎告(录白告身第一卷图一至图三)

      1.承务郎新监临安府粮料院兼装卸纲运兼监镇城仓徐谓礼,

      2.右可特授承奉郎,差遣如故。

      3.敕:承奉郎赵汝驭等,朕寅御路朝,祗受神宝,眷惟

      4.祖宗所以承上帝镇万国者,在是百年之久,焕焉复还,岂特一时珍符而已。《诗》曰:“周虽

      5.旧邦,其命维新。”恢治功而答景贶,思与海内共之。并进一阶,对敭无斁,可依前件。

      7.敕如右,牒到奉行。

      8.嘉定十五年五月十五日

      9.少傅右丞相兼枢密使鲁国公 弥远

      10.同知枢密院事兼参知政事 缯

      11.签书枢密院事兼权参知政事 应符

      12.给 事 中 卓

      13.中 书 舍 人 卫

      14.五月二十三日午时都事张 令德 受

      15.左司郎中赵 付吏部

      16.少傅右丞相兼枢密使鲁国公 弥远

      17.同知枢密院事兼参知政事 缯

      18.签书枢密院事兼权参知政事 应符

      19.吏 部 尚 书 极

      20.吏 部 侍 郎 章

      21.告:承奉郎监临安府粮料院兼装卸纲运兼监镇城仓徐谓礼,奉

      22.敕如右,符到奉行。

      23.主事祈 世荣

      24.权员外郎 令史周 守忠

      25.书令史孙 显祖

      26.主管院 有大

      27.嘉定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下

      承务郎为徐谓礼入仕时初授之寄禄官,据此则告身,嘉定十五年五月,徐谓礼因为进宝赦恩特转承奉郎。进宝大赦事,据《宋史》,嘉定十五年正月,宁宗受天命之宝,正月己未,“以受宝大赦,文武官各进秩一级”④。徐谓礼也正是因此进秩一级,由从九品之承务郎进正九品之承奉郎。

      这道告身共计27行,为二人以上同制。据王应麟《辞学指南》所记外制敕命“诰”之体式:

      敕:云云,具官某云云,可特授某官。

      二人以上同制,则于词前先列除官人具衔姓名可特授某官。于敕下便云“具官某等”,末云“可依前件”。(侍从以上用脑词,余官云“敕:具官某云云,尔云云”)⑤

      此道告身第1—2行,“徐谓礼可特授承奉郎”云云,正是王应麟所言“二人以上同制,则于词前先列除官人具衔姓名可特授某官”。

      第3—5行,自“敕”字始,以下云“承奉郎赵汝驭等”,至“可依前件”止,即是授官敕书内容,与王应麟所言完全相合。

      以上敕文根据制度当出自中书舍人之手,14行以后为尚书省的受、付文书,相关部门制作官告的程序,中间的签署形式则体现了自元丰改制以后两宋之际中枢体制的新变化。南宋之前、元丰改制之后的敕授告身,今有元祐三年(1088)《王伯虎权知饶州告》⑥可资对比。《王伯虎权知饶州告》文长不录,兹依据唐代《敕授告身式》之尚书省受付之前的程序,⑦取《王》告与《徐》告相关部分表列如下:

      

      《王伯虎权知饶州告》与《徐谓礼授承奉郎告》皆为两人以上同制,故在“具官某等”之后,是“可依前件”,若是单人授官,则如王应麟所说为“具官某云云,可特授某官”,与唐《敕授告身式》同。“可依前件”一段为中书舍人所起草敕词,徐谓礼《承奉郎告》与此同,以下签署部分则大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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