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推行舆论监督权力清单管理制度

作 者:

作者简介:
靖裕思,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硕士生;靖鸣,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原文出处:
青年记者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G6
分类名称:新闻与传播
复印期号:2015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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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OI:10.15997/j.cnki.qnjz.2015.04.020

       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介依法对权力主体及其行为进行监督、评价和批评,其重点对象是权力组织和决策人物,“实质上是人民的监督,是人民群众通过新闻工具对党和政府的工作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①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令人鼓舞,相信有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全力倡导和正确领导,随着会议精神的真正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理念更加深入人心,在党的领导下倡导和践行的依宪治国、依法治国,必将产生积极而又深远的影响。

       权力清单管理以其具体、明确和实操性强等特点,已经成为国际上普遍流行的管理模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指出:“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权力清单制度是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前提。党的重大决策性文件中庄重提出“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的制度安排,“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是让政府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制度保证。“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这是一个全新的具有重要意义的理念,全党上下、各行各业应该联系各自的工作实际,深入学习贯彻《决定》精神,深刻领会践行这一理念,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

       联系新闻事业和新闻媒体工作的实践,新闻事业和新闻媒体工作涉及清单管理的一个重要工作是新闻舆论监督。开展舆论监督是我国《宪法》、党和人民赋予媒体的神圣职责,是媒体依法开展批评和监督的应有权力和义务,不开展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的失职和渎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对我们的启发以及应该切实加以贯彻落实的是,对新闻管理部门和新闻媒体在管理、实施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应该建立并推行清单管理制度。

       清单管理制度涉及权力管理的正面权力清单和负面权力清单。所谓正面权力清单是指对政府及政府部门行使的职能、权限,以清单方式进行列举;行政机关履行职能、行使权力,应当按照依法律、法规确立的清单进行,不属于清单列举范围内的职能和权限,行政机关不得为之。正面权力清单制度是规范和约束权力的一种制度,是指政府及其部门或其他主体在对其所行使的公共权力进行全面梳理基础上,将职权目录、实施主体、相关法律依据、具体办理流程等以清单方式进行列举和图解,并公之于众;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依法律、法规、规章及其清单进行,实行“法无授权不可为”。正面权力清单制度是政府及其部门以“清权、确权、配权、晒权和制权”为核心内容的权力革命,其实质是给行政职权打造一个透明的制度笼子,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供基本依据,也为企业、公民提供便利条件。与正面清单相对的概念是负面权力清单。负面权力清单又称为“否定清单”、“负面列表”、“否定列表”,它是指仅列举法律法规禁止的事项,对于列举以外的事项,法律法规不会进行干预,权力行为主体有行为的自由。负面清单符合“法不禁止即自由”,“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治理念。

       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结合新闻工作和新闻舆论监督工作的实际特点和规律,笔者认为应该依据行政机关权力清单管理的法理和精神,制定切实可行的舆论监督权力清单,在舆论监督中推行清单管理制度。结合新闻工作的实际,新闻管理部门和新闻媒体在管理、实施舆论监督也就是在行使新闻舆论监督时,在对舆论监督的具体权力和权利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将舆论监督的职权范围、方式方法、监督对象、监督流程等以清单方式进行列举,并公之于众,新闻管理部门行使职权,依法律、法规、规章及其清单进行,实行“法无授权不可为”。新闻管理部门和新闻媒体做到依法监督,依法管理,需要清权、确权、晒权和制权,新闻管理部门和新闻媒体在管理和实施舆论监督的同时,也应该接受社会的监督,也要将管理和开展舆论监督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确保舆论监督依法开展。

       媒体开展舆论监督的权力和权利

       所谓权力是指政治上的强制力量或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所谓权利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参见《现代汉语词典》)权利包含权力和利益,权利赋予或伴生权力。可见舆论监督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权力。舆论监督的权力是新闻媒体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舆论监督权包含舆论监督权力和舆论监督权利,是新闻媒体拥有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并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公共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的权利。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是《宪法》赋予新闻媒体的责任、权利和权力。我国《宪法》中有多处对公民的舆论监督权利和权力进行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也即人民有权利对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进行监督。人民可以通过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方式,来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或者行为过程进行舆论监督。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该法条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该法条和《宪法》第二十七条类似,是对其的进一步细化,明确指出公民有权利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批评、建议、控告以及检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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