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决定》提出构建制约和监督体系的八个方面,将舆论监督列于第八。这八种监督,也就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至今没有专门相关法律的支撑和保障。由是观之,借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东风,抓紧抓实构建舆论监督的法律体系,正逢其时,正迎其势。 一、舆论监督无法可依的被动局面亟待改变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舆论监督的大环境日渐趋好,但不持久、不稳定。好的时局下,笔者曾经可以在当时的中国新闻学研究会全国大会上点名批评某些不合时宜的规制。差的时局下,一些实名批评的文稿难以见报,舆论监督难以开展,以致今日“老虎成群”“蝇满城乡”。究其缘由,主要是舆论监督至今没有一个专门的法律体系,为正当合理的舆论监督提供有力的法律保护。这种尴尬被动的局面,大致表现在: 一些(有的时候是许多)据实批评又符合法治精神的稿件,不仅难以面世,有时作者(多数情况下是新闻记者)还会受到压制和打击。个别记者甚至由于经年坚持公开批评和舆论监督而被点名,乃至被除名,没了岗位,丢了饭碗。 一些以舆论监督见长的报纸生存状况险恶,它们在一些主管部门官员的口碑中被列于“另册”。迫于压力,这些报纸不得不放弃自己的特色和风格。中国缺少敢于像过去领导人所提倡的“不用钝刀子割肉”的硬汉子报纸。[1] 一些机关、商家,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和官员,以名誉权、隐私权受侵害为挡箭牌,拒绝传媒批评,压制舆论监督。这些机关、商家、领导干部和官员动辄以批评监督中某些缺点或部分事实失真为借口,甚至完全无中生有、蛮横无理地将传媒和传媒工作者告上法庭。而传媒和传媒工作者由于没有新闻传播法、社会监督法等专门法律的保护与救济,在法庭上常常处于孤立无助的地位。据一些学者统计,中国的新闻官司,传媒败北的有的年份竟占到80%以上,而在美国则恰恰相反,传媒胜诉者常常达80%以上。[2] 一些党政机关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以“正面宣传为主”,甚至以“正面报道为主”为借口,打压传媒批评和舆论监督。这些机关、部门和一些官员片面地把正面宣传、正面报道同正面效果、正能量视同一体,武断地认为批评与监督必然导致负面效果和负能量。而何谓正面、何谓负面,至今没有专门的法律文件给予清晰明确的界定,仅凭某些个人的情感和机构的规定,是难以说清和评判的。 毋庸置疑的是,至今仍有一些业已过时的监管新闻生产和信息传播、调控传媒批评与舆论监督的政策、规定、通知在起着作用,严重地干扰、阻碍着健康的、正当的舆论监督的开展,妨碍着司法机关对新闻官司的调处与评判。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日益确立,社会民主治理体系正成风气,各个经济部门清理陈旧过时的法制法规已成常态的情景下,一些党政机关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对于清理和废止那些干扰压制传媒批评与舆论监督的政策、规定、通知的安排,亟待提上日程。 凡此种种,无不表明舆论监督至今缺少专门的法律,不仅监管舆论监督的党政机关和主管部门难以依法管理,实施舆论监督的传媒和传媒工作者也不能依法操作。舆论监督工作至今没有专门的法律体系,没能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最根本的原因,正是没能切实贯彻以宪法要求、以依法治国的要求办新闻管新闻的原则精神。《决定》指出,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上面分析的几种违背依法管理新闻传播活动的表现,最根本之处就是这些所作所为违背了现行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范。因此,构建舆论监督的法律体系,必须从检查和纠正违背宪法规定的言行与政策开始。 二、从清理违背宪法的规范性文件入手,构建舆论监督的法律体系 实事求是地说,新中国的舆论监督,开局是相当漂亮的,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姿态和立场是可圈可点的。这里,必须特别提到由毛泽东亲自改定的新中国成立后第一个关于人民监察和舆论监督的文件。这个题为《中共中央关于在报纸刊物上展开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决定》的文件,起句就明确提出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之后牢牢掌握批评与自我批评武器的重大而紧迫的意义:“吸引人民群众在报纸刊物上公开地批评我们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并教育党员、特别是党的干部在报纸刊物上作关于这些缺点和错误的自我批评,在今天是更加突出地重要起来了。因为今天大陆上的战争已经结束,我们的党已经领导着全国的政权,我们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很容易危害广大人民的利益。而由于政权领导者的地位,领导者威信的提高,就容易产生骄傲情绪,在党内党外拒绝批评,压制批评。由于这些新的情况的产生,如果我们对于我们党的人民政府的及所有经济机关和群众团体的缺点和错误,不能公开地及时地在全党和广大人民中展开批评与自我批评,我们就要被严重的官僚主义所毒害,不能完成新中国的建设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