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政府积极回应民意是建立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要求与必然趋势,这有利于政府行政决策过程的改革与完善,进而提供令民众满意的更优质的服务。美国公共管理学者格罗弗·斯塔林认为,“回应意味着政府对公众接纳政策和公众提出诉求要做出及时的反应,并采取积极措施来解决问题。某些时候,回应应该是政府首先主动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甚至是首先确定问题的性质。”①而“后新闻传播时代”的到来②为民意表达方式的多元化与民意内涵的延伸提供了技术保障与平台支持,哪些“新时代”的民意值得政府回应,为什么会产生这些民意,政府又如何回应,这需要政府在更新执政理念的同时,辨析出民意的属性以及民意表达的根本动因,以此再做出理性选择。笔者认为,理性选择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政府要成为理性主体,即政府要提高对客观世界的认知能力,不断消除不确定性;二是指政府在面对具体问题时要采取最合理策略,以最小代价取得最大收益,即赢得民众的信任与政权的稳固。相反,政府若不能有效认知纷繁复杂的客观世界,不能采取合理策略,别说获得最大收益,还很有可能使民众难以满意,甚至威胁执政的合法性。 一、民意:公共性与公民性的彰显 政府回应民意的逻辑起点在于民意的产生,不论是显性民意③抑或是隐性民意④。总体而言,民意处在被动、需要应对的位置。新公共服务理论提出“政府的职能是服务,而不是‘掌舵’;公共利益是目标而非副产品;在思想上要有战略性,在行动上要具有民主性;为公民服务,而不是为顾客服务;责任并不简单;重视人,而不只是重视生产率;公民权和公共服务比企业家精神更重要等。”⑤在“后新闻传播时代”,政府要降低行政力量的干预程度,不能一味地对民意表达进行法律规制与行为规范;政府要着力借助新媒体这一民意表达与民意汇聚的公共平台,促进公民参与,提升公民主体地位,让不断提升的民众力量推动公共领域与公民社会的形成,从而维护公共利益。因此,政府回应民意要在理念上有根本性地转变,即以民意作为逻辑起点,抛弃“应对”这一惯用的敌视思维。 以民意作为逻辑起点,在此需要界定民意的性质,也就是说要判定民意的合法性。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对民意与众意做了很好地区分,他认为“所有人的意志(所有个人的倾向)和公众意志之间往往存在着很大的区别:公众意志涉及的是普遍的利益,所有人的意志则涉及的是个人利益,其实指的不过是个人愿望的总和。不过,如果把相互抵触的两种极端的观点从这种意志中剔除掉,剩下的所谓个人愿望也就是公众意志了。”⑥可以看出,众意只是所有人意志的机械组合,自然包含着偏颇之处,而民意则是将所有人的意志中相一致的部分提炼出来构成的公共意志,它代表着公共利益,反映着全体人民的公共意愿,是公正无私的。基于此,笔者认为,民意不是对个体、家庭或是团体的利益的关照,它是对人们共同的根本利益的彰显,具有鲜明的“公共性”特征。 可以说,民意是一种语言(也包括“思想”语言、“行为”语言)表达,是民众在对自然和社会公共领域的理性探究中所形成的关于共同的根本利益的意见表达,且这种表达往往指向政府。事实上,民意表达是民众参与社会公共生活的本质属性,是民主意识强烈的民众的一种德的行为,区别于个体的私欲与需求。美国学者帕特南在《使民主运转起来》一书中就曾指出,公民在共同体中所表现出来的政治的平等和对公共事务的积极参与就构成为共同体的“公共精神”,也就是“公民性”⑦。本质上,“公民性”反映的就是民众对于公共事务的积极参与,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是对社会共同体价值的认同,是民众作为公民主体在不同情境下对于民意的诠释。因此,民意还具有典型的“公民性”特征。 通过对公共性与公民性内涵的解析,可以看到,公共性反映的是民众诉求的内容维度,而公民性则表明了民众诉求的主体维度。本文论及的民意是公共性与公民性的彰显,也就是民众诉求内容与主体的融合,即民意是全体民众对于共同的根本利益的外在的语言表达。需要补充的是,民意表达主体的最高境界是全体民众的一致,但现实意义上,达到这种情况的几率微乎其微,因此,一般意义上,参照运筹学的黄金分割比例,超过总数2/3即符合民意的主体要求。 民意是一种社会过程,它既有认知的、理性的表达,也有模糊的、非理性的宣泄。政府把握好民意的本质,才能为准确、合理地回应民意奠定基础。 二、“三重距离”:民意表达的根本动因 不同历史时期特别是不同社会范围内的民意表达有着各自独特的特征,是具体的历史的统一。不同于过往的请愿、申诉、游行等实体形式,在“后新闻传播时代”或者说社交媒体时代,伴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公民意识的觉醒,民意表达以博客、微博、微信、Facebook、Twitter为载体,以公共政治、社情民生、公平正义、民主法治、突发事件为主要表达内容,如中国的网络反腐、反PX项目、要求治理雾霾、控诉强拆血拆、回应政府个税起征点公开征求意见等,呈现出典型的网络化、媒介化特征。而民意表达媒介化的直接原因就在于互联网无远弗届的传播特性。新媒体建构了多对多的传播模式,实现了前所未有的互动性,它极大地缩减了民众与传统媒体、民众与政府的距离,民众有机会,有能力,也有勇气在这一平台上直接表达自己的诉求和意见。此外,超文本与多媒体的技术手段也助推了民意表达的有效传播。 新媒体提供了沟通的替代性平台,人们在这一平台上可以对世界是什么和世界应该是什么充分发表自己的看法,拓宽自己的认知视野,而且,对任何个人来说,他们可以借助这一平台来把握自己的生活,并号召其他人做出相应的行为选择,以此来构建全新的社会图景。的确,新媒体这一互动性平台会让普通民众从事实层面与价值层面来重新审视所处的社会环境,而社会环境的再审视会令被赋权的民众认识到社会现实中政府与公众的距离。若“距离”在可控范围之内,民众对政府还抱有期望,则民众愿意借助新媒体以协商民主的方式表达民意;倘若“距离”太大,民众对政府执政的合法性就会产生质疑,那么借助新媒体进行社会动员并以杯葛、颠覆等手段表达民意也就在情理之中。因此,新媒体的出现使民众更加清晰地体会到自身与政府之间的“距离”,同时,它也成为影响“距离”长短变化的重要变量。但本质上,“距离”才是民意表达的根本动因,它会促使民众重新勾勒自身的行为选择,并且,不同程度的“距离”也决定了民众不同的行为方式选择。总的来讲,新媒体所创造的“消逝的地域”的时空情境,只是削弱了民众对于社会现实的感知,但生发民意表达的土壤——天然距离、现实距离与“理想”距离——却并没有因新媒体时代的到来而缩减或是消弭,反而因技术的便利呈现出越来越大的趋势,并进一步导致民意表达与距离感增大的共振效果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