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积极推进乡镇企业制度改革与创新

作 者:
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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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农村经济导刊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与农场管理
复印期号:1997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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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年来,浙江省针对乡(镇)村集体企业经营机制优势相对衰退的问题,进行了以推行股份合作制为主要形式的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目前,全省乡村两级集体企业,已有60%左右实行了多种形式的改制,其中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已超万家,组建部、省、市级企业集团500多家。

      一、坚持从实际出发,明确改革思路

      浙江乡镇企业在产权制度改革中,始终坚持以明晰产权、政企分开、制度创新为核心,以搞活企业、促进发展、保障集体资产保值为目的。在具体改革实践中,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在深化企业改革的指导方针和基本原则上,强调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必须积极实行“认真试点,分类指导,稳步推行,不断完善”的指导方针。并注重遵守四条基本原则,即坚持尊重群众创造、群众愿意与积极引导、加强具体指导相统一的原则;坚持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与加强集体资产管理同步推进的原则;坚持企业改制形式多样化与操作程序规范化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与转换政府职能相配套的原则。

      二是在改革的步骤上,注重坚持先试点,探索经验;再扩大试点,积累经验;然后逐步推行,完善提高。努力做到积极、稳妥、有序地深化企业改革。1992年浙江率先在绍兴、萧山等乡(镇)村集体企业较发达的县、市,进行改革试点。1993年,在试点工作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在全省扩大试点。1994年,在各地试点经验比较成熟的基础上,再在全省乡镇企业全面推行产权制度改革。1995年以来,根据全省近半数乡村集体企业已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又要求各地对近年来的企业改革,进行一次“回头看”。重点加强已改制企业的完善规范化建设。

      三是在改制的形式上,坚持从实际出发,按照“抓大、活中、放小”原则,采取灵活多样的改制形式。对规模较大、条件较好的企业,主要按照《公司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组建企业集团和规范化的股份公司。对有一定经营规模、效益尚好的企业,主要推行股份合作制。对微利、亏损的小型集体企业,积极试行兼并、租赁或拍卖等改革形式,以盘活存量资产。

      二、加强政策指导,力求规范运作

      为加强对企业改革的指导,浙江各地先后都成立了由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挂帅的企业改革指导小组,发动和统一各级领导及乡镇企业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增强对改革的紧迫感和使命感的认识。与此同时。为指导和规范乡镇企业的改革工作。这几年浙江省委、省政府先后下发了四个文件,对乡镇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形式、政策措施等方面,先后提出了一些较为明确、具体的指导性意见。在实际工作中,浙江重点抓了三个环节。

      首先,加强资产评估工作。为防止集体资产的流失,省乡镇企业局专门制定了《浙江省乡镇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同时根据乡镇企业改革的需要,多数县(市、区)的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先后建立了资产评估中介服务机构,为乡镇企业进行合理、公正、科学的资产评估提供服务。目前,全省乡镇企业系统已组建各种形式的乡镇企业资产评估服务机构179个。其中有48家进行了法人登记,获得了乡镇企业资产评估资格。

      其次,搞好企业产权界定。浙江明确规定,凡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必须“公正、科学、合理”地界定产权。对企业的原始投资,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落实投资各方的产权;对企业历年积累增值、减免税等形式的全部增值资产,原则上由乡村集体和企业职工集体各50%明确产权。对完全靠借款创办的乡村集体企业,其存量资产,按乡村集体与企业职工集体各50%的比例界定产权。企业职工集体股中可以划出一定的比例,根据企业职工工龄长短、岗位职责和贡献大小量化到个人,但这部分股份不享有所有权,只享有分红权,不能带走、继承、馈赠、转让。同时明确量化给职工个人的股份,一般要按1∶1或1∶0.5的比例,进行现金配股,不配股者不享受分红权。

      第三,注重企业内部制度建设。重点是建立和完善企业组织制度、收益分配制度和财政审计制度,积极帮助改制企业认真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进一步落实经营责任制,规范企业内部分配制度,以充分调动所有者,经营者和生产者的积极性。对重点骨干企业,逐步推行现代化科学管理制度,努力把企业内部制度建设和与加强企业管理结合起来,以改革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注重配套改革,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随着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乡镇企业机制改革与集体资产管理体制不相适应的问题,也日益暴露出来。

      为切实抓好这项改革,近年来,浙江主要在三方面进行了探索:

      一是探索建立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管理的新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结合乡镇企业改革实际,探索建立三个层次的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管理体系,即在乡镇一级建立乡(镇)农民代表大会(或资产所有者代表会议)、乡(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和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经营公司。乡(镇)农民代表大会,主要代表全乡(镇)农民,行使乡镇企业集体资产所有权。乡(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主要在乡(镇)农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具体行使对资产经营公司的重大投资决策、收益分配监督和人事任免等责权。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经营公司,是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的经营实体,主要行使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职责。保证乡镇企业集体资产保值和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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