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稳步发展,公平竞争机制的日益完善,优胜劣汰,走向破产,已成为部分企业发展之必然。作为“三分天下有其一”的乡镇企业也不能例外,但破产又是个严肃的法律问题,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才能实现其预定的目的。本文拟就乡镇企业破产过程中常见的违法行为及其相应的治理对策,进行一些粗浅的探讨,以求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乡镇企业破产制度。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企业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参照《企业破产法》的有关内容,乡镇企业同样可以依法破产。但在破产实践中出现的一些违法行为严重影响着乡镇企业破产工作的顺利进行。这些违法行为,常见的主要有: 1、以破产为名,行逃债、废债之实 在我国实施《企业破产法》,推行破产制度,从根本上说是为了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债权在最大限度内得到清偿,以保证市场经济的良性循环发展。可目前,不少乡镇企业却乘增强企业活力,转换经营机制之机,过份强调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借破产之名,行逃、废债之实。如有的企业濒临倒闭,即想法变卖机器设备、产品,直至原材料,尽可能抽走可资抵债的资产;有的企业在处置破产资产时,形式上是公开拍卖,实质上是按指令价格转卖,以最低价变卖,以致该企业真正破产时,其债权人的清偿额几乎是零,破产已是无产可破,甚至有些盈利企业也为怎样甩掉债务想方设法,突然派生出一个新的有限责任公司,将财产尽量转移到该公司,然后申请原来的企业破产,实行假破产,甩包袱。……凡此种种,他们都是披着合法破产的外衣,以彻底甩掉沉重的债务包袱,达到逃避、废除债务之真实目的。 2、以破产为名,行侵占、流失国家、集体财产之实 国家宪法明确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作为乡镇企业的财产,尤其是占主导地位的乡镇集体企业的财产也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破产法在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兼顾了破产企业的合法权益,因此,破产企业根据自身的需要也可以申请破产保护,以尽可能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但由于在乡镇企业中占主导地位的乡镇集体企业的财产归乡村范围内的农民集体所有,往往是“企业财产人人有份,企业财产无人关心”。一旦企业破产,职工闹事大都是闹自己的事,如集资的收回、退休金的发放、医疗费的报销、重新就业、子女上学等等,至于企业资产如何处置、银行贷款如何清偿等问题则无人问津。破产破来破去,最终还是破国家、破集体、破银行,造成了企业资产的大量流失。而企业负责人个人不仅不受损失,反而可以从中渔利,甚至出现了“穷庙堂,富方丈”的奇怪现象,破产成了他们的生财之道。他们可借企业破产之机,发横财。先注册一个企业,然后用各种手段骗取大量资产和银行贷款,通过各种手段将资产有意转移、隐藏、瓜分之后,再申请破产,以肆无忌惮地将国家、集体财产装入个人腰包。 3、以破产为名,行推卸责任,“金蝉脱壳”之实 乡镇企业之所以破产,同样是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并且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所致。尽管引起各个企业破产的具体原因可能有所不同,但经营管理不善则都是其主要原因。对此承担主要责任的应是这些企业的厂长经理们。但目前的现状是破产只是破了工人,企业“亡厂”,工人失业,而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的厂长、经理们却一拍屁股走了,换个地方继续当官,破产成了这些企业负责人轻易推卸责任,甩掉债务包袱的法宝,结果是坑了国家,害了集体,苦了工人,保了自己,破产也因此变得毫无意义。 4、以协助破产为名,行“地方保护主义”之实 由于历史的原因,对乡镇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出现的许多具体问题,确实还需要政府部门尤其是地方乡、镇政府出面来协调解决,才具有权威性和可行性。但一些乡、镇政府在协调处理这些破产问题时,不是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依法公事公办,而是从“本位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出发,纵容、幕后支持这些破产企业违法处置企业资产,以种种借口阻挠破产工作的顺利进行,达到“肥水不流外人田”的目的,甚至直接对企业资产的处置横加干涉,强行要求破产企业提前清偿有关债务,放弃有关债权,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等等,来满足他们自己或他们自己所管辖范围内的债权人的不合理要求,给其他债权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除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以外,还应采取下列措施,防患于未然,大大减少直至杜绝此类违法现象的继续发生。 1、及时修订,完善破产法规 上述违法行为之所以经常发生,与我国现行破产法规规定不严密、不具体有很大关系。为此,必须结合实际,尽快修改、完善破产法规,明确规避债务、蓄意破产的界定与处罚办法,制止假破产行为泛滥,建立企业财产公示制度,健全有关监督管理机构,以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家、集体资产被侵害。 2、建立健全企业资产管理制度 乡镇企业的资产是乡镇企业从事一切经济活动的物质基础,也是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的保证,不能动不动就破产,为破产而破产,更不能漠不关心,一破了之,必须切实加强管理和保护,增强对企业资产的全民保护意识,建立企业资产保护机构,配备专门的企业资产管理人员,健全企业资产管理制度,逐步形成“企业资产人人有份,企业资产有人关心,企业资产有能力关心”的新局面,从而使企业资产不断地保值增值。 3、强化对企业负责人的约束机制 厂长、经理是乡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享有相应的职权,为了保证这些职权的合法行使,防止滥用,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监控措施。(1)实行厂长、经理岗位目标责任制,签订岗位目标责任合同,并确保任职期间严格按合同规定执行;(2)实行浮动工资、奖金制,对其任职期间的表现定期进行全面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工资、奖金及时挂钩,及时兑现,做到奖惩分明;(3)健全职工民主监督管理机构,对厂长、经理的行为随时监督检查,提出批评建议,直至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4)缴纳经营管理风险抵押金,并切实具体执行,以增强厂长经理们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督促其设法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5)严格企业破产后的经济审计,对企业的破产责任和原因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然后根据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大小和情节轻重分别予以严惩。轻者,给予严厉的行政处分,直至就地免职;重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要求其给予最大限度的经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