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不抵债企业改制应掌握四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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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中国乡镇企业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与农场管理
复印期号:1997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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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通过对如皋市20家资不抵债的小型乡镇企业已进行的以产权制度改革为主要内容的成功实践的调查,觉得改制中应遵循和注意掌握以下四个原则。

      一、家底清晰原则

      家底是否清晰,产权是否明晰,这是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前提和基础,其好与差事关改制的质量。要对企业的所有资产包括有形的、无形的、帐内的、帐外的以及债权、债务,全面进行清理、核对和评估,把好资产盘点、作价、核销和政府确认关,谨防改制过程中的资产流失。同时,一要注意发动企业财富的创造者——职工(可选派代表)的参与,防止少数人“关门造车”。二要增加工作透明度。清理和评估结果应向职工公布,接受其监督,让其评论“谁是企业家?”、“谁是败家子?”。三要边清边理。属于应收帐款应组织回收,属于挪用或无偿占用的应予追回,属于贪污的应予退赔。四要边清边总结,帮助企业分析其资不抵债的原因,以便提高企业改制工作的针对性。

      二、连续责任原则

      所谓连续责任,即改制前企业的承包(承租)者,在其承包(承租)期间所造成的集体资产的流失,应由其本人负责。其流失值,经有权部门按照“现值有效”的原则进行评估和审计后确认;其转让基数等于评估值减去承包(承租)期间的流失部分(即相当于承包或承租前的净资产部分);其受让人应通过做工作优先转让给原承包(承租)者。“连续责任”如不追究,有悖于合同的严肃性,造成集体资产的流失,同时带来人们心理上的不平衡,产生负面效应。

      三、因企制宜原则

      由于资不抵债企业情况各异,故其改制形式应坚持“一厂一策”,不可一刀切。就产权转让而言,有的可一次到位,有的则可先采取过渡形式延缓到位,实践中已发现有两种选择、六种形式:

      (一)、彻底的选择。即真正的涉及产权的转让(出售),这种选择已见三种形式。

      1、“零价”转让。一些资不抵债数额偏小、尚有一定经济效益的企业,往往采用这一形式,实行视同零资产转让。经企业产权所有者(政府)与受让方(企业内部或外部的个人、合伙或社会法人)协调,由受让方承担其债务,不享受乡镇政府任何优免,并按有关规定或约定上交其土地所有者的土地使用费(企业占用的土地,一般只租不售),依法交纳有关税费。

      2、优免转让。为鼓励受让者接受资不抵债企业,并扶持其发展,经乡镇政府集体讨论在其掌握的权限内,即在企业应上交政府的费用中,划出部分或全部用于扶持资不抵债企业的生产发展,将部分资不抵债企业优免转让给受让者,由其承担债务。其优免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为年限优免,即商定3—5年内停止征收应上交乡镇政府费用(其他税费依法或政策交纳),优免期满后恢复征收。另一种则为价值优免,即以应上交乡镇政府的费用补偿到资不抵债为“零”的结束,依此,一些资不抵债数额大的企业乃至要跨世纪、历经几任领导进行优免。两种相比,前者优于后者,较有利于促进企业负责人迅速扭亏增盈,偿还债务。

      3、竞价转让。一些企业虽资不抵债,但近期产品适销对路、市场前景看好、效益可观,且有一定的吸引力,企业内部及社会上有人争相购买这一企业。这时政府应审时度势,采用产权竞价转让方式,经政府集体讨论确定转让标底,突破企业范围而面向社会,实行公开竞价拍卖。这种方式不仅使产权转让得以实现,债务有人承担,而且还可给集体资产带来增值。但在实施中,要充分考虑受让人的素质和资本能力,保证转让资金的及时回收,谨防欺诈行为。

      通过上述三种形式的转让后,有的办成独资企业,有的“先售后股”,建成股份合作企业,进行增量扩股,增加发展企业的自有资金。

      (二)、过渡的选择。即一时不具备产权的彻底转让(出售),而采取临时之计,待条件成熟后再行产权的变革,这类选择亦见三种形式。

      1.租赁经营。一些连年亏损、又无力偿还到期债务的或虽有微利但又缺乏市场竞争力,且一时又无人愿意受让的乡镇资不抵债企业,为使其有用的固定资产保证正常运转、发挥效益,便采用“先租后转”战略,一般实行整体租赁。但在具体操作中,应注意把好三关:一是合理确定租金。租金中应考虑其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理费用,集体投资的利息部分(即资金的时间价值)和占用集体土地的使用费等。二是租金兑现。租赁费交付一般每月或每季结算一次,最多不超过半年。三是强化监督约束机制。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出租方有权对出租企业随时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有权要求纠正或解除租赁合同,同时还要明确承租方对厂房、设备的维护修理和设备的完好率,谨防集体资产的继续流失和掠夺性经营。

      2.企业托管(代管)。一些主要靠借贷款生产、且管理薄弱的资不抵债企业,其贷款发放部门(农村信用社等)唯恐企业一旦倒闭将分文收不回,有的则愿意也有能力对资不抵债企业的法人财产实施代管,企业所有者(政府)也愿意委托给代管方。委托方、代管方和被代管企业三方签订托管(代管)合同,明确托管产权范围、期限及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这种形式既可防止企业停产,又可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同时还可逐步清偿债务,做到政府、金融部门和企业本身各得其所,相得益彰。

      3.兼并。一些经济效益好、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企业与一些资不抵债企业,或当初本是一家、后来分开独立核算,或是生产同类产品,或是能使兼并方在土地、劳动力、技术等生产要素和生产资源上得以补充等,在经过政府一番协调工作后,兼并方愿意对某一企业实施部分或全部兼并,对资产所有者相同的企业还可采用产权无偿划转的办法。但在实施中一定要坚持双方自愿原则,防止强行“拉郎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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