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工业化的社区政府推动*

作 者:

作者简介:
苗长虹 河南大学地理系副教授 邮编:475001

原文出处:
中州学刊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与农场管理
复印期号:1997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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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中国农村工业发展历程和其宏观经济环境决定因素的分析表明,市场引导和政府推动共同导致了其特定的经济发展绩效。那么人们不禁要问,市场调节和政府调节在农村工业发展中是如何结合的?其间对社区政府存在着什么样的激励机制?这种机制有何特点?本文拟对这些问题作初步分析。

      社区政府的地位与职能

      中国政府系统分为五个层次:中央、省(直辖市、自治区)、地级市(地区)、县(县级市、区)、乡(镇)。乡镇政府是最基层的行政机构。一方面,它是中央到县各个上级政府政策和经济与政治意图的具体执行者,又是调节农村社区政治经济活动的中枢。在农村社区: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三个层次当中,乡镇政府具有完整的权力机构,并比较广泛地代表了农村社区的公共利益,拥有典型的社区结构;村民委员会并不构成一级独立的政府,但作为乡政权的延伸,不仅拥有更为典型的社区结构,同时它也具有部分政府功能。村民小组的规模更小,而且由于生产责任制的实行,其政治职能基本丧失,但通常仍具有社区结构(自然村)。因此在我国,农村社区政府通常是指乡村两级管理机构,主要是指其主要领导人和其所管辖的乡经委或乡工业公司。

      社区政府处于最基层的地位,它对农村经济活动的调节更为直接、具体。比如,开发、利用、保护社区内的各种资源,组织和动员社区内的各种生产要素,贯彻、落实上级政府的各种指令,协调各种经济组织的关系,等等。然而由于社区政府是在人口和生产要素的移动受到限制的环境中发挥作用的,在经济政策上既受上级政府政策的约束,又拥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权,故社区政府对农村经济活动的调节具有许多特殊性。首先,中国农村社区的经济状况“类似于一个在自由贸易的社会体制下具有要素不可移动性和固定汇率的微型国家”[①]。其职能的有效性取决于它对社区财富的控制程度。其次,作为政府体系的最基层,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手段和调节范围均是相对有限的,比如它没有决定税收的权力,无法通过强有力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干预经济。再次,作为社区利益的代表,其行为目标既受上级政府的决定,又受社区目标的影响。在上级政府的决定同社区的利益发生矛盾时,社区政府追求社区利益的程度与执行上级政府决定的约束程度呈负相关关系;而在上级政府的决定和社区的利益高度一致时,社区政府追求社区利益与执行上级政府决定的约束程度则呈高度正相关关系,并能导致协同放大作用。

      因此,社区政府为增强它对社区财富的控制程度,其职能就不能仅限于一般的行政管理或弥补“市场失败”,它还有创办企业,参与、控制企业决策的内在要求;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方式也不仅限于间接的政策或规划指导,它更倾向于采取行政手段。事实上,中国的农村社区经济存在着一种“准计划系统”,社区政府便是这种“准计划系统”的行政决策中枢。社区政府可以通过乡经委或乡工业总公司创办企业,决定乡村集体企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规模,组织企业的生产要素,任命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替企业筹措资金,帮助企业搞好供销关系,决定企业的利润分配,对企业和村级组织进行目标考核和奖罚,等等。

      由于中国农村社区政府职能的多重性,故有必要对其行为作多方面的假设,才有可能深入考察它对农村工业化的推动机制。这里,我们对其行为作两方面的假设:(1)经济市场上的经济人假设。该假设将社区政府看作是一个人格化的经济组织,它是理性的自利主义者,它也追求自我(经济)利益的最大化。(2)政治市场上的经济人假设。按照公共选择理论的个人主义方法论,政府是由人构成的,在政治市场上,个人仍是理性的自利主义者,它同样追求个人(政治)利益的最大化。基于这两个假设,下面将从社区发展目标、财政机制和政治机制等方面来剖析社区政府推动农村工业化的激励机制。

      社区发展目标与社区政府的推动

      60年代以来,中国农村发展模式一直被西方一些学者奉为发展中国家农村发展的一种典范。而中国农村发展模式的一个突出特征,就是自力更生和社区政府强有力推动有机结合基础上的社区发展。概括起来,这种社区发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目标和内容:(1)全社区范围内的充分就业;(2)人均收入增长和社区内平均主义的收入分配;(3)较大规模的“社区公共产品”供给,如教育、医疗卫生、社区道路、市政设施,等等;(4)社区与经济的协调发展。显然这四个方面的目标和内容,是与中国农村社区发展的自力更生和社区政府推动性质紧密联系的,如果说自力更生是中国农村社区发展的必要条件,那么可以认为社区政府推动乃是中国农村社区发展的充分条件。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社区政府的作用是不言自明的,而在向现代市场经济转型的过渡体制下,由于这四个方面均存在着严重的“市场失败”,社区政府的作用同样也是至关重要的。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农业机械化、水利化、化学化、电气化的推进和社队工业的建立与发展,实际上就是在社区目标的引导下,农村自力更生发展和社区政府推动有机结合的产物。在传统的计划经济和人民公社制度下,我国农村经济的封闭性和农业向工业的大规模利润转移,决定了其只有走自力更生的道路才能发展;又由于农村经济的落后性、分散性,决定了其只有通过强有力的政府推动,即通过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行政与经济管理体制,才能充分动员和利用农村社区的生产资源,推动农村社区的自力更生发展,并保证对城市工业化的资金积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产权制度的变革,国民经济市场化的推进,为农村经济的多样化综合发展和经济结构的转换提供了良好的微观主体和市场环境,从而有力地推动了农村经济尤其是农村工业化的发展。但应当看到,一方面,农村产权制度的变革,国民经济从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的过渡性变迁,其本身就是社区政府积极推动所形成的诱致性变迁的结果;另一方面,在体制过渡时期,我国市场体系的发育还非常薄弱,所谓市场导向仅主要存在于产品市场领域,在生产要素市场领域,社区间相互分割的状况虽有所缓解,但还未根本改观。因而在市场不完善、市场微观主体进入市场能力薄弱的客观形势下,要发展农村经济,强有力的政府推动也是必不可少的。进一步,若从中国农村社区发展的上述四个方面目标的要求来看,强有力的政府干预和推动就更不可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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