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农垦农业在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取得一定成效和经验的基础上,兴办“职工家庭农场”。这种经营形式既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又对生产力的发展起着一定的促进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改革的深入,也出现一些矛盾和问题。本文依据实际情况,对“职工家庭农场”经营形式本身作一些粗浅的探讨,以寻求经营形式改革的近期目标。 一、“职工家庭农场”已是农垦农业主要的一种经营形式 马克思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实践告诉我们,经营权和所有权是可以适当分开的。如恩格斯指出:“我们一旦掌握政权,我们自己就一定要付诸实施,把大生产交给(先是租给)在国家领导下独立经营的合作社,这样经营,国家仍是土地所有者。”(《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第416页)“职工家庭农场”就是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适当分开的原理构建的一种生产经营形式。它是指国营农场的职工以家庭劳动力为主承包国家的土地、草原、水面,在统一计划指导下从事农业生产的一种方式。它包括两个经营层次:总场为统一经营层次,职工家庭农场为分散经营层次。不难看出,职工家庭农场实质上还是一种承包制。但与其他形式的承包制如生产队、机耕队相比而言,由于家庭农场是建立在由婚姻血亲为纽带的凝聚力很强的家庭组织基础上的经营形式,所以有两个显著的特点。第一,农业的直接经营者同农业生产资料紧密结合,特别是同最主要的生产资料——土地。而其他承包制中生产资料与直接生产者的关系不那么紧密,对利益的关切程度也不如职工家庭农场。第二,职工的聪明才智(包括管理能力、技术能力、农业知识、市场知识、经营能力等)能够直接付诸实践,而其他承包如集体承包,管理起来比较复杂。另外,农业生产由于点多面广、线长、多变、难控、部门多、层次多、生产周期长以及最终产品一次产出等特点,决定了农业生产的组织与经营必须建立在生产经营的高度自觉性和主动性的基础上,建立在多层次决策和机动灵活的经营方式上。而家庭农场是较理想的经营形式。如果把“职工家庭农场”与家庭联产承包制相比较,我认为有二个特点。第一,职工家庭农场拥有更大的自主权。第二,生产资料的拥有量规模扩大,一定程度上克服了经济活动范围狭小的弊端。譬如,我省农垦的职工家庭农场中有相当部分已形成特色,专业化水平、商品率都较农村要高。这样,就更有利于发挥农业生产的规模效益。 “职工家庭农场”对于农业生产的发展有着重大而又积极的因素是显而易见的。正是因为这些因素,使这种经营形式发展成为农垦农业最主要的经营形式,并促使农垦农业的发展取得长足的进步。 二、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职工家庭农场”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如下几点。 1.“职工家庭农场”还没有真正进入市场。家庭承包调动了职工的生产积极性,经济效益及职工的收入不断提高。但家庭农场还没有真正进入市场,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主要表现在:(1)承包经营虽然实现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但这种分离是有一定限度的,不能以自身的财产承担经营风险。(2)产权责任不明晰,过去的改革并未深入到产权问题,因而短期行为严重。(3)土地使用权的固定性限制了耕地资源的合理流动配置。(4)缺乏对产品销售市场、生产资料市场、信息科技市场的判断力和竞争力。 2.“职工家庭农场”只负盈不负亏的现象依然存在。近几年经济发展较快,职工收入增加,但在生产、经营上仍是只负盈不负亏,农业生产的费用过分依赖银行贷款(许多职工尽管富了,但资金却转向商业、运输或为后代谋出路)。在贷款中,由于总场提供担保,一遇歉收,农贷难以收回,出现资金倒挂。 3.利益的非均衡分配以及农业投入的明显不足。多年来,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分配上形成了“两头实,中间空”的现象,且日趋严重。许多场实际上实行的是以包代管的形式,总场没有积累,也无力增加对农业的投入,总场“统”的功能发挥得不太理想。其次是,职工家庭农场重化肥、轻有机肥的现象日趋严重。在资金的投向上,生产性支出相对减少,农业经营实际上是低投入,掠夺性经营。 4.以农工为主的职工家庭农场,承包土地几近平均,因而耕面积小,耕地使用权过于分散,难以形成真正的规模生产,其实质还是小型农业。有的职工家庭农场虽然叫农场,但承包的土地面积只有十几亩,有的甚至只有七八亩。生产力水平依然低下,产品缺乏竞争力。另外,职工家庭农场对于资金、劳动力特别是对于技术要素的容量小,某种程度上限制了新技术的运用。 5.大农场为职工家庭农场服务的问题。虽然有的场这方面做得比较好,很好地解决了家庭农场的后顾之忧。但总体上说,农垦农业发展中所需的产、供、销等各环节如资金、技术、信息、销售、加工等服务性企业中介组织还处于无序状态,这使得职工家庭农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息不灵、流通不畅,往往陷入被动状态。 我认为,这些问题可以归结为两个矛盾:一是“职工家庭农场”经营形式与现代企业制度的矛盾。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中心内容就是产权明晰。而“职工家庭农场”是在原有的产权关系上即政企不分的格局下推行的,因而也就不可能实行对农垦企业财产的有效约束,也难以实行对农垦企业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和优化组合。改革的实质性内容不足,又缺乏战术措施的配套。所以,既不能完全摆脱政府及主管部门的直接干预,也无法拒绝各种不合理的社会负担对盈利目标的干扰。二是“职工家庭农场”与现代化农业所要求的规模生产和经营的矛盾。当初推行“职工家庭农场”在理论上没有大致明确基本生产资料如土地的规模而在实践中又有些操之过急。所以,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依然是生产经营范围狭小,规模优势、水平优势难以发挥,产品在市场上缺乏竞争力。这些矛盾的出现,正是旧的经营形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遇到的诸多矛盾的综合反映。具体地说,就是“职工家庭农场”这种经营形式并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所以,必须对“职工家庭农场”经营形式进行改革,探讨农垦农业近期的经营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