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发达地区乡镇企业产权制度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汪玉奇 1953年生,江西省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所长、副研究员。

原文出处:
当代财经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与农场管理
复印期号:1997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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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在不发达地区乡镇企业产权结构中,乡镇办企业占到相当大的比重。由于这类企业的出资人是乡镇政府,因而,其所有制属性不是人们普遍认为的集体所有,而是国家所有。这样,就使不发达地区乡镇企业的产权结构具有以国有经济为主体的特征。这种产权结构的形成,与不发达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偏低是分不开的。从目前情况看,乡镇办企业较多地染有传统国有企业的种种弊病,改革已是势在必行。

      关键词:乡镇企业 所有制属性

      一、不发达地区乡镇企业产权制度的描述

      按传统的乡镇理论,乡镇企业是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下这样一个定义,是有依据的。乡镇企业的前身是社队企业,在人民公社体制条件下,社队企业的所有者自然是集体所有制的社队。80年代前期,由于人民公社的解体,社队企业也就自然地更名为乡镇企业。然而,事情在80年代以来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在乡镇企业快速增长,以至在中国工业“三分天下有其一”的发展过程中,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所有制结构大大地丰富了乡镇企业的内涵与外延,越来越多的人们把乡镇理解为一个地域的概念,即:乡镇企业就是农民在农村投资创办的经济组织。

      以下是江西省的两则资料,可以有力地支持这一定义:

      表1 1994年乡镇工业总产值(1990年不变价格计算)单位:万元

      

      《’95江西统计年鉴》

      表2 1992年乡镇企业个数 单位:个

      

      《’92江西省乡镇企业统计资料》

      分析这两则资料我们可以发现:(一)乡镇企业有乡、村、个体及投资联合体等4种投资主体,他们的投资分别形成乡办、村办、合作、个体等4类企业;(二)不管是产值还是企业个数,村以下乡镇企业都占有绝对优势;(三)在乡镇企业的所有制结构中,集体所有制仅仅是其中的一种经济成份,它绝对涵盖不了乡镇企业的所有制性质。

      在这里,界定村办企业、个体企业的所有制属性是十分便捷的。个体企业属个体经济,其中的某些私营企业主,由于资产规模较大、雇工人数较多,已形成个体经济中一个特别的阶层,应当说,具备一定的私人资本主义性质。村办企业则是集体经济。在中国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是以土地的集体所有为财产关系而形成的,在此基础上,集体劳动者通过以土地为劳动对象的公共积累,创立乡镇企业,其企业所有制属性当然是集体所有。对这一点的赘述,是为了更明晰地说明合作企业的所有制属性。

      合作企业多是联户创办而成的企业。投资者往往是企业的劳动者,或者倒过来说,企业的劳动者往往是投资者,他们在企业中同时进行着资产联合与劳动联合。显然,这类企业的所有制属性是集体所有。需要指出的是:它与村办企业虽然是同一所有制属性,但在投资的来源、方式、主体诸方面,又有着很大的区别,主要表现为:它不是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繁衍,而是在此之外主要通过股份制这一财产方式联合起农户的个人投资而形成的一种经济组织。从这一角度说,这是继农业合作化运动之后,中国农民在发展集体经济方面创造的又一种新形式。

      最难界定的是乡办企业的所有制属性。在相当长的时间里,许多人是按集体所有制来理解的。现在看来,这实在是一种认识上的误区。如果说在人民公社体制条件下作这样的理解具有合理性的话,那么,随着体制条件的变化,再作这样的理解就是谬误了。

      人民公社体制是以“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和“政社合一”为体制特征的。由于人民公社是一级集体经济组织,由它投资创办的社办企业自然也就是集体企业。当人们用这种思维定势来看乡办企业时,就不能不出错了。因为,乡政府是一级国家政权组织,而不是集体经济组织。让我们一起来观察乡办企业创立的一般规律,将得出另一种结论。

      乡办企业是乡政府投资创立的。它的投资来源主要有两个:一个是乡级财政。我国政权的行政层次是4级,即中央、省、县、乡,与此相对应的也就有了4级财政。随着分税制的实施,乡级财政有了更多的独立性。因有乡级财政,也就有了乡政府动用财政力量投资创立企业的可能性;另一个是乡政府借用银行贷款投资。一般说来,乡级财政力量较单薄,还不足以大规模进行投资,因而,乡政府创立乡办企业,不能不依赖银行贷款。既是贷款,就要有担保。乡政府作为负债人,它的担保是什么呢?从政治上说,是政府信誉;从经济上说,则是乡级财政。综述这两个投资来源,乡办企业的投资者是乡政府,其所有者也就必然是乡政府。那么,乡政府所有等不等于集体所有呢?回答是:否。理由很简单:乡级财政是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所获得的税赋,而不是人民公社这种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共积累。

      否定了集体所有,那应该是什么所有呢?中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是:“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按着这一体制,乡办企业实质是乡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依通常的说法,是一种特别的地方国有企业。毫无疑问,它的所有制属性是国家所有。

      完成了上述分析,我们可以把乡镇企业的产权制度在所有权层次上用框图表现(见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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