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对农垦经济发展的制约已日益突出,加快农垦经济体制改革与创新,实现“两个根本转变”,进一步推进农垦经济体制改革已愈显紧迫。本文根据四川垦区的实际对小垦区的改革与发展之路作一探讨。 一、理顺思路,坚定信心,逐步推进农垦管理机构的改革 1.省级农垦管理机构的改革。省级机构改革中,省政府已批准保留四川省农业厅农场管理局,行使对全省农垦企业、国有良(原)种场的管理权。规定的主要职能是:研究制定全省国有农场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和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国有农场农、牧、副、渔和二三产业的指导、协调、服务工作;组织国有农场完成国家赋予的任务;协同有关部门管理全省国有农场的国有资产;负责全省国有农场土地管理及转让审批;制定全省绿色食品发展规定,指导、负责组织申报绿色食品的环境监测、审批、申报和标志的管理;承担南亚热带作物,农业工程勘测设计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管理全省农场事业费、各项专用资金及农垦基本建设资金;指导全省农场财务管理及厅直属企业的工作。核定行政编制14人,保留四川省农业工程勘测设计所事业编制31人。按照上述职能,我们工作的着力点,一是对全省国有农场(含农垦企业和良种场)履行指导、协调、管理、服务的职能;二是加强自身建设,壮大自身实力,努力办好局属的四川省农垦经济技术服务中心,为将来过渡到实体打下基础;三是协助管理四个厅属企业。 2.市(地、州)、县农垦管理体制的改革。成都、重庆两市农垦主管部门的直属企业多,有一定的基础,正在筹建集团公司。待两市政府批准后,即可按集团公司的机制运行。 少数有直属企业的市(地、州)农垦主管部门,加大自身建设力度,推进资产经营管理,推动本地区农业、农垦企业向现代企业制度过渡;其余大多数市(地、州)农垦主管部门均在各地农业局内,由于基本没有直属企业,在加强宏观指导,支持县属农垦企业改革、发展的同时,要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进一步转变工作职能、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搞好对所属农垦企业的管理、指导、协调、服务,为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创造条件。 县级农垦主管部门一般是在县农(牧)局内设股(站),有1~2人从事管理,协调、服务或1人兼管。企业完全进入市场前,应继续搞好协调、服务工作。 二、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大力度,推进农垦 企业的改革 (一)指导思想: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坚持分类指导,以明晰产权为突破口,以盘活资产存量为重点,以优化结构,提高效益为目的,全面深化企业的改革,推进农垦经济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优化产业(产品)结构、资本结构与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相结合;处理好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与保持社会稳定相结合;改善企业外部环境同强化企业内部管理相结合;改革、改组、改造同加强农垦企业管理相结合,因企制宜,因企施策,与多制并举、分类指导相结合。 (三)目标:明晰产权,落实各投资主体的责任和权益;转变经营方式,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组织生产和经营;强化内部管理,建立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全省国有农垦企业的改革(改制、改造、改组)力争按当地政府对国有企业改革的部署同步进行,按期完成。 (四)改革的主要形式的设想: 1.对规模较大、管理较强、效益较好、有发展前途的农垦企业(包括农、牧场、厂、公司),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运行,重组管理体制,精简管理层次,将部分分场(厂、公司)转换为子公司,独立行使二级法人地位。并通过“三改一加强”和重点扶持,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跨所有制的扩展。有条件的企业,要积极推行企业(农场)联基地(乡、村),基地联农户,逐步壮大企业规模和实力,为当地经济发展作出贡献,使小农垦服务大农业发挥应有的作用。为实现这一目标,省级和市(地、州)、县级农垦主管部门对具备条件的企业在法人选配、资金扶持、争取政策等方面做好协调、服务工作,使这部分约占全省50%的农垦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逐步组建成企业集团公司。按《公司法》规范运转,完善农工商综合经营体系,实现产、供、销,农、工、贸一体化经营。同时,发展非国有经济,形成以国有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格局,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农垦经济体制,保证“九五”计划目标的实现。 2.对规模较小的农垦企业,选择适合各自特点的经营管理模式,实行改革。 (1)兼并与合并。按照企业自愿和当地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支持和鼓励优势农垦企业(也可是其他行业的优势企业),以承担债权债务,安置职工,出资购买,先包后并等多种方式,实行兼并与合并。 (2)股份合作制。鼓励县属小型农垦企业将生产经营的净资产有偿转让给内部职工,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但在运作中,一定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3)租赁承包。将市(地、州)、县农垦企业整体或部分实行租赁或承包经营。办法一是抵押承包,承租者按承租资产一定比例向出租方交纳风险抵押金,并按租赁合同交付租金;二是抽资租赁,将流动资金一次性或分期抽回,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出租,承租者自筹流动资金,按期交纳租赁费;三是融资性租赁,承租方在约定的期限内分期交纳总额不低于资产价值的租金,租赁期满后资产所有权转移给承租者;四是承包经营,承包、发包双方按承包合同承担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