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联营企业的公司化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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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工商学院学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与农场管理
复印期号:1997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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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加强城市与农村、国有企业与乡镇企业的联系与协作,是社会化大生产不断向前发展的必然要求。在封建社会里,由于森严的等级制度和众多关卡的束缚,各地区、各部门的经济处于孤立与被分割的状态,自给自足、自成体系的生产和流通占主导地位。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出现,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使整个社会经济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各个生产单位之间通过不间断的交换来实现其自身的价值。我国目前所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为宗旨的具有更完备意义的市场经济,客观上就要求国民经济的各部门在利益根本一致的前提下更广泛地联系起来。

      作为农村工业化主力军的乡镇企业,从诞生的第一天起就不是孤立地存在着的。无论是为农服务、为出口提供产品还是独立走向市场,都自始至终地与社会各个行业在进行着多方面的联合与协作。其中,与城市大工业的联合与协作,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

      城乡工业能开展联姻的条件首先在于:我国大中城市的国有工业企业,是社会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有着较雄厚的技术和管理力量,销售渠道一般也比较畅通,不少企业通过几十年的磨炼还创出了名牌;其次还在于:广大农村有着发展工业的空间,有着由于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而转移出来的大批廉价劳动力,在大中城市郊区,还有着较好的交通和基础设施条件。在传统的计划经济模式下,国有企业是国家机关附庸,开办什么样的企业、生产什么产品、产品如何调拨,都是由国家统一安排的,既无自主权又无发展动力,只有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企业自主权的不断扩大,有了自我发展的动力和能力,才有可能走出原先的小天地去与乡镇企业联营。

      自1979年全国第一家联营企业——上海友谊毛纺厂诞生以来,到1994年底为止,全国乡及乡以上的志愿城乡联营企业已超过20万家,拥有职工近5000万人,所创造的产值和利润约占全国乡镇企业的60%。在联营企业中,出现了一批全员劳动生产率超过10万元,人均创利超过1万元的“合作典范”。更有一些,这几年尽管其“母体”国有老企业生产经营极度困难,但与乡镇联营的企业却长盛不衰。工农双方的优势能得到互补,这就是城乡联营企业生命之所在。

      二

      在城乡联营企业中,有资金联营、生产联营、技术联营、产销联营、入股分红等多种形式。联营的对象,也从原先的国有工业企业与乡镇企业联营,扩大到乡镇企业与外资、商业、科技、教育、卫生、文化等行业的联营。近几年,还发展到企业集团与企业集团之间的联营,成了“联合舰队”中的小舰队。就联营程度而言,有紧密型联营,也有松散型联营。紧密型联营企业在生产计划的安排、资金的调度、人员的使用、产品的销售等方面一般都以工方为主,但农方职工的待遇与本地乡镇企业类同。松散型联营是相对于紧密型而言,企业主要由农方经营,工方给予一定扶持,并享有一定的权益,这类企业并不强求投资比例或股份,只以契约形式明确双方的职责与义务。这两类企业各有其优势和不足。不少紧密型联营企业由于紧紧依靠了工方的技术、管理力量和销售渠道,产销两旺,效益显著,但缺点是联营企业被紧紧缚在工方的“战车”上,在市场激烈变化的形势下回旋余地不大。松散型联营企业有较大的自主权,并且好合好分,但利用工方的优势不明显。

      联营企业的经济效益一般要高于乡镇自办的独资或合伙企业。因为不可回避的是,国有企业的综合实力要强于乡镇企业。工农双方联营后,都投入了大量的设备和资金来扩充生产能力。作为工方,一般都委派较强的技术和管理力量来促其健康发展,以获得自身需要的中间产品或市场有销路的最终产品,同时,又利用了农方劳动力价格低的优势,可获得较多的利润。1995年上半年,上海内燃机配件总厂在母厂亏损的情况下,其与崇明县联营的缸套两厂却实现了180万元利润,占所在镇乡镇企业利润总额的三分之一强。

      城乡企业联营后,还加快了大城市工业向郊区的扩散步伐。部分产品下放到农村,可使一些大中型企业腾出车间和场所来开发新产品,或者对原材料进行深层次加工,促进传统工业向高科技工业的转移。城市工业扩散到农村,加快了农村的城市化步伐,使一些原先名不见经传的小集镇成为工商业繁荣的大型集居地。预计到2000年,上海郊区将出现20个以上有10万人口居住的卫星城镇。

      但在这同时,还应看到的是,联营企业作为加强城乡联系、促进城乡共同发展的一种形式,在其发展过程中还有一系列的问题没得到解决,在组织形式、内部结构、收益分配等方面还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大体来说,主要有这样一些:

      1.联营企业的独立法人地位不明确,自主权难以落实。

      联营企业工农双方都有一定的投资比例,在比例相等的条件下,一般由工方负责生产经营。这样,联营企业在很大程度上成了工方的附属物,工方想生产什么产品就生产什么产品。工方想派谁来管理就派谁来管理。工方还想方设法向联营厂安排本企业富余人员,拖欠联营厂货款的事也时有发生。有些国有企业只想得到所需的产品,根本不管联营厂盈亏如何,甚至搞得联营厂难以为继。

      2.联营企业明显缺乏扩大再生产能力。

      城市企业与乡镇企业联营,一般是由农方负责提供土地和建造厂房,工方提供企业原有的设备和技术力量。这样的设备也许开头几年能发挥作用,但时间一长就会黯然失色,缺乏竞争能力。现行的政策规定,城乡联营企业的利润分成,贯彻先分后税的原则;联营企业提取的折旧基金,也按原先的投资比例各自返回。这样做,联营企业自身的留利少得可怜,很难更新设备,扩大再生产。假如要进行技术改造,还得由工农双方协议投入,但这种事往往由于各自的承受力不一样或想法各异而坐不到一条板凳上去。

      3.“一厂两制”带来利益上的差异

      联营企业形式上是国有和集体合为一体,但由于所有制的不同和地域的差异,导致联营企业内部不能建立公平竞争的机制。工方派到联营企业的技术和管理人员,一般都保留原国有企业的待遇,再加上下乡补贴,其收入要高出农方职工1—2倍,作为技术骨干,企业给予较高的报酬是合理的,但如果是工方的一般人员,与农方职工从事相同的工作,差距拉得过大,确实会带来心理上的不平衡。在报酬的取得上,工方人员也同“母体”厂同步,按月领取工资、奖金和补贴,而农方享受的是乡镇企业待遇,年终一次性分配。另外,工农双方职工同厂不同休的情况也存在。工方参照的是国家机关或原在企业,而农方职工则是本地区的停电日;实行双休日制度后,工方人员基本上照办了,而农方在生产任务紧的情况下却很难做到。在这样的情况下,假如企业效益尚可,农方职工的收入高于本乡镇的其它企业,矛盾也许会被掩盖住,但倘若效益不佳,甚至亏损,就会引起工农双方的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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