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因程序公开、公平,能促进有效竞争,从而节省资金、保证质量,越来越成为购买大宗货物和服务的首选交易方式。干扰招标投标的主要方式是串通招标投标,即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有关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串通招标投标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通过约定投标报价,或者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后参加投标等方式,排挤竞争对手,确保某个投标人中标。另一类是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如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将投标情况告知投标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招标人为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文件,排斥其他投标者,为某个投标者中标提供便利。 笔者认为可以从几个方面搜寻串通招标投标、影响干预招标过程和结果的蛛丝马迹,为进一步深入审计提供线索。 一、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书,寻找异常点 一是投标书雷同。例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书制作样式雷同,甚至制作单位一致;不同投标书的项目经理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书上列明的联系人或者联系电话一致;不同投标企业的工程师、造价师等人员姓名一致;不同投标书中的段落安排、文字顺序甚至文字错误一致;投标价格相近甚至一致,如报价下浮比例一致、总报价相近且明细子项目报价相近、总报价相同且没有成本分析、总报价相近且明细子项目报价不合理;技术标雷同,如施工进度、技术保障、人员安排等内容一致。按照常规,不同造价员编制的预算不可能一致,不同投标人制作的投标书文字表述不可能一致,不同公司的施工方案不可能一致,不同投标人选用的项目经理、造价师不可能一致,如有这些雷同,可以判断雷同的投标书为同一投标人编制,可能存在围标行为。 二是招标文件异常。招标文件中一般对投标人资质、技术保障条件、价格等方面设置若干竞争性条款。如果发现招标人在招标书中对一些非关键因素有针对性地设置限制性或者竞争性条款,以限制或削弱一般市场经济主体的竞争力,使某个投标人具有明显优势,可能存在招标人为某个投标人量身打造招标条件,进行“萝卜”招标的行为。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应至少在投标人提交投标书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接收人。如发生招标人未按规定修改招标条件而限制招标文件接收人的投标资格,或投标人因时间仓促,来不及按照新要求重新制作标书而丧失竞争能力的情况,可能存在招标者人为操作、为某个投标者中标提供便利的问题。 三是提交投标书时间异常。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书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如在检查提交投标书的登记资料时发现个别投标人在截止日期后提交投标书,或者第一次提交投标书后撤回第二次重新提交投标书,应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投标人与招标人舞弊,了解其他投标人情况后重新投标报价等问题。 二、检查资金流动,寻找异常点 根据规定,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在开标前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也需要缴纳一定的购买费用。另外,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约定由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用的,招标结束后,中标人需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代理服务费。投标人为了中标,可能邀请其他公司参与投标,或借用其他公司名义投标,形成围标,保证自己中标。而陪标的公司往往不愿意承担参与投标的费用,投标人只能借用陪标公司的营业执照等资料,以陪标公司名义购买多个招标文件。在缴纳投标保证金时,投标人替陪标公司缴纳多份投标保证金,甚至替陪标公司编制、提交投标书。 审计时,应检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收到的招标文件出售收入、投标保证金是否为同一个投标人缴纳,应延伸审计各投标人,检查在招标人收到款项的当天或之前,投标人账面是否支付招标文件购买费用和缴纳投标保证金。即使投标人支付购买招标文件费用并缴纳保证金,审计人员还应检查投标人的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检查投标人收到退回的保证金后是否转给其他投标人,判断是否存在投标人通过陪标公司转付招标文件费用和投标保证金的情况。如果发现某一个投标人为其他投标人支付购买招标文件费用或缴纳投标保证金,可以初步认定存在投标人串通投标、围标行为。 如果发现某个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购买招标文件费用以及中标后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是由未参与投标的公司或者个人支付,可能存在实际中标人冒用他人资质、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的问题。 三、检查评标报告,寻找评标环节的异常点 评标是按照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各投标人的投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和分析,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过程。评标报告记录着评标过程,是招标投标活动的核心资料。审计人员应详细检查评标报告,检查是否存在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的行为。 一是检查评标委员会的构成。要检查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与投标人存在利益联系,特别注意是否存在评标委员会成员是某个投标企业的股东或其亲属、经济顾问等利益关系人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