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纪以来,以信息技术、网络技术、仿真技术、体感技术、虚拟现实技术为代表的数字技术与文化产业融合,成为推动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强劲动力,文化产业价值链得到提升,传统文化产业的概念正在发生变化。据工信部统计数据①,2014年9月底中国手机用户达12.7亿,移动互联网用户总数达到8.71亿户,其中5.25亿(41.34%)为移动宽带用户(3G和4G),同比增长6.3%;光纤接入用户突破6000万户,互联网宽带接入用户总数达2亿户。以移动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网络技术给中国文化产业带来了革命性变化,IPv6与4G无线网络技术等将对移动互联网和新媒体的发展起到重要的支持作用,文化和科技融合步伐越来越快。诸如网络动漫、网络游戏、手机媒体、数字出版、数字化学习和数字演艺娱乐业等新型文化业态方兴未艾,主导着全球文化产业的发展方向与潮流,改变着文化产业价值链的调整深度与广度。 而在全球文化产业价值链的调整中,以美国和英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凭借其所累积的“显性”与“隐形”的技术优势,在全球文化产业链中控制了高技术和高附加值的创意设计、高端研发、品牌和营销环节,并在这些环节设置较高的进入壁垒,以保持其在全球文化产业价值链中的主导地位。相比之下许多发展中国家由于受政策、人才、资源、技术及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制约,往往只能通过进入外包代工、贴牌加工、版权引进等低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生产而嵌入全球文化产业价值链,科技在文化产业的应用较弱,获得的利润较低。发达国家把较高的收益又投入技术的创新、文化产品的创意研发中,从而维持其高附加值的竞争优势,而发展中国家由于获取的是较低的经济租,在全球价值链中容易被长期锁定在产业链的低端②。 通过科技创新,推动文化与科技的深度融合和发展,实施科技创新、文化创新及金融创新“三轮驱动”,是解决上述问题并促进我国文化产业向全球价值链高端跃升的关键抓手。科技创新将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应用到生产体系,创造新价值,侧重于从生产力的层面解决发展的手段和条件问题,不仅为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了产业支撑,更为其发展催生了文化新业态,拓展了新的文化产业内涵③。在“三轮驱动”中,科技创新是核心,是文化创新和金融创新的基础。为此,只有通过分析科技创新与文化产业链的关系,弄清科技创新促进文化产业价值链提升的机理,才能全面探讨促进我国文化产业向全球价值链高端跃升的路径。 二、科技创新驱动文化产业的转型升级 文化产业是一个创意开端、内容为王、面向市场、满足消费者的服务性产业④,具有高度文化含量和知识经济特征,科技创新对文化产业价值链的各个环节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文化产业链主要由内容创意、开发制作、营销推广、传播分销和消费服务五个环节构成(如图1所示),其中,内容创意是核心环节,而好的创意需通过开发制作、营销推广、传播分销和消费服务等环节来实现。在整个文化产业链中,内容创意决定着链的宽度和广度,科技创新则决定着链的深度和高度。
图1 科技创新驱动文化产业的转型升级 1.科技创新改变了内容创意链的内涵与外延 内容创意是文化产业链的源头,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控制整个链条的关键环节,主要增值部分就在其原创性的知识含量之中⑤。首先,科技降低了内容创意的门槛。新媒体技术的广泛应用,大大降低了内容创意的门槛,创意主体不再仅仅是原来概念中的艺术家或设计师,而是人人都可能成为文化创意或内容的提供者,将文化与创意源源不断地注入文化产业中。例如以微博和微信为代表的自媒体的发展,传统主流媒体的垄断话语权开始被消解,实现了新闻传播的传播接受一体化和信息定制个性化,极大地降低了创作的门槛,周小平、花千芳等一批网络草根作家得以脱颖而出。 其次,科技让创意落地。现阶段的中国不乏创意,但缺少使创意落地的能力,这中间很重要的一个转换环节就是科技创新。科技能有效提升创意的产品转化率,让创意落地。新技术促进了内容创意设计的可视化和产品雏形呈现的多样化,拓展了文化创意产品的表现形式,增强了文化产品的内容渲染力与表现力,使得一些原本异想天开的创意都可以通过多媒体技术、虚拟现实技术、全景三维技术、体感技术等数字技术来实现。例如,2013年央视蛇年春晚上,《嫦娥》里的琼楼玉宇、《风吹麦浪》里的田野风光等,给观众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这些都是强大的增强现实技术所营造出的神奇舞台效果。文化创意通过与科技的融合,带动文化娱乐产业向视觉空间的纵深发展。 再次,科技可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处于文化产业价值链高端的网络游戏、动画、数字课件、数字音乐、数字图书、数字艺术、数字演艺和数字会展等产业大多是以网络和数字形式传播、交易与消费,但数字盗版行为却屡禁不止,数字内容产品可以通过简单的手段无限地复制,传统知识产权得不到保障,极大地影响了原创作品的开发。数字版权保护通过数字加密、权限控制、阻止非法内容注册、用户认证机制、付费机制和存储管理等技术,对内容安全、用户身份安全、传输安全和支付安全提供全方位的数字保护,有效地实现对文化创意产品的保护,平衡了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获取便利性之间的矛盾,强化了技术对文化产品内容和服务的支撑力度,延伸了内容创意的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