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5)02—0050—08 一、研究问题的提出 2009年《文化产业振兴规划》的颁布实施,开创了文化产业发展的新元年;2011年,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建设文化强国”的目标;2012年2月,《“十二五”时期文化产业倍增计划》将文化产业发展引入了高速行驶的快车道;2012年6月,科技部、财政部与文化部等联合发布《国家文化科技创新工程纲要》,将文化产业发展推向了技术牵引的高速发展阶段。继而,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提出要“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促进文化和科技融合”,将科技创新作为提升文化产业创造力的核心元素,制度创新则作为规范文化管理、确保文化产业有序运行的关键。可见,技术、制度协同创新贯穿于十八大报告关于文化产业的发展定位之中。2013年11月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则再次强调“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完善文化管理体制”,并首次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文化产业而言,这意味着加快高效的文化产业治理体系建构、提升文化产业治理能力的全新战略性时代已经到来。 从文化产业发展实践与技术、制度的关联来看,技术创新是牵引文化创新、文化产业新业态频出的核心;制度创新则是文化产业稳健发展的保障;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互为补充,积极推动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的交融是文化产业发展出现增长长波的重要推动力。现代科技创新正在引发一场全新的文化产业变革,特别是移动通讯技术、物联网、云计算等新技术的应用不但创新了传统文化产品的形态,而且开启了全新的网络(移动互联网)文化时代的到来;但同时也应该看到,文化产业发展折射出技术与制度分离短板效应的弊端和诉求协同的迫切性——伴随技术创新步伐的加快及创新更新周期的缩短、技术的滥用以及虚拟技术的应用、普及,加速凸显出产业融合与产业分化进程中蕴含的矛盾,亟须文化产业制度创新予以完善和配套。在此背景下,文化产业制度创新不仅要适应技术创新带来的变革,充分发挥技术创新对文化产业制度变革的前瞻与启发作用,还要主动打造新的制度体系以推动新文化产品开发和文化产业升级,催生并引领文化产业领域的革命性变革。 从文化产业制度创新与文化管理困局来看,文化产业制度创新滞后于技术创新步伐与文化产业发展成为常态,对文化产业传统管理模式及其相关制度创新提出了迫切要求——文化产业的高速发展超出传统管理思维与方法而问题频出,文化产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出现失衡的窘状;文化产业政策法规与新兴文化产业行业的高速发展存在脱节,缺乏主动性、预见性的制度建设与应急机制,落后于产业发展需要;在文化管理体制层面,条块分割与文化产业跨界发展特点不匹配、且交叉管理与管理空白并存现象时有发生,制约着文化企业的创新性与创造性,从而影响了文化产业社会红利的释放……在此现实困境与背景下,2014年1月,时任文化部部长的蔡武在全国文化厅局长会上首次提出“要积极推进文化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我国文化管理科学化水平”,将文化产业发展引入了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理论命题中。事实上这一系列现实问题如果不能有效得到破解,文化产业管理体制机制将无法实现科学转变,必然影响文化产业竞争力的提升,影响国家文化产业治理的成效。加快建构高效的文化产业制度体系与治理体系已经成为提升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手段。 2013年,我国文化产业增加值达2.1万亿元,预计2020年将超过5.5万亿元,①文化产业成为全国上下关注的重点。良好的制度生态将是规范、保障文化产业有序健康运行的关键。在文化产业发展经过适度的规模扩张之后,必然进入一个注重产业内涵式与集约式发展的新阶段,如何进一步优化文化产业发展的制度环境成为刻不容缓的现实诉求。 二、文化产业制度创新与治理:技术和制度协同视角缺位 良好的制度环境是文化产业发展的保障。尼葛洛庞帝提出(1997)“在互联网络上,没有地域性和民族,原有的价值体系、信仰体系将被打破,需要建立一种新的社会秩序”。[1]基于网络技术在文化产业领域的应用,美国颁布了《电子盗版禁止法》《数字化千禧年》《互联网版权侵权责任限制法案》等,以加强网络版权的保护;欧盟加强了对“网上出版的非法和有害内容”的管制;英国则发布了“管制通信信息时代融合”绿皮书对数字出版物加强管理;韩国建构了完整的文化产业法制体系——《IT基本法》《知识产权基本法》《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影像振兴基本法》《文化产品创造、保护及活用促进基本法》等法规,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夯实的制度保障。[2]从制度创新相关研究来看,主要聚焦在文化产业制度相关问题与路径层面。一方面,强调文化产业政策不完善、政策的执行强制力与可操作性不强,特别是财政支持政策、税收政策、投融资政策等不完善,立法层次低,统计指标体系不健全,制约了文化产业的蓬勃发展[3];在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运用、管理和保护方面存在诸多不足,权利人防范风险意识不强、创意成果流失,侵权现象屡禁不止、创意人员激励不足,专业化法律服务机构建设水平有待提高[4],而且,一些区域性视听政策被工具化的政治性特点比较明显。[5]另一方面,强调文化政策的趋向与路径,陆地(2012)指出,政策和制度的创新是文化产业发展的前提,相关政策应更多地倾向民族文化、民营文化企业、小微文化企业;[6]还有的研究以欧洲文化的传播与文化政策框架为对象,强调创意融入传播文化政策的问题。[7]实际上,政府作为制度创新的角色不容忽视,比如澳大利亚文化创意产业的“昆士兰模式”,即“多功能”政策模式,将文化政策同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创新政策融为一体,注重小型和微型企业综合孵化平台的打造,并为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提供管理咨询、技术支持和融资渠道等。[8]在研究方法上,Barbieri(2012)从案例分析出发,通过对稳定性与变化性的演变特征的分析及其原因追溯,构建了文化政策演化分析的逻辑框架。[9]此外,从制度内容来看,主要涉及规范文化市场主体的政策法规、规范文化行为的政策法规、规范文化市场秩序与宏观调控的政策法规,以及保护文化产品版权、维护版权人利益的政策法规等亟须完善[10],从而构筑良好的文化产业制度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