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45[2015]02-0069-07 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迅速,而与之伴行的产业伦理的理论与实践却相对滞后,出现了与之相关的一系列道德伦理甚至犯罪问题:如文化产品的诚信问题、涉黄问题、青少年网瘾问题、电子诈骗问题、网络谣言问题、盗版泛滥问题、“有毒”信息问题、媒介职业道德失范问题,虚假新闻、新闻敲诈和新闻腐败问题,广告失德问题,明星吸毒、嫖娼、赌博等道德失范行为及对青少年影响问题,以及“人肉搜索”等一系列伦理问题,已经相当严重地影响到文化创意产业的健康发展。 何以如此?是因为我国文化产业的市场化发展中,忽视或缺失了类似西方市场经济与新教伦理伴行的大环境,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伦理和商业伦理被打倒或排斥,造成市场经济中文化伦理和法制观念的缺位与混乱。这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时间短,市场化与法制化程度不高,特别是发展初期忽视人文价值所致。另一方面,世界创意产业、创意经济的许多伦理问题也是在全球新技术、新媒介、新业态发展中产生的共同的新问题,迫切需要各国共同面对、共同解决。 面对文化创意产业伦理实践的严峻问题,我国相关理论和政策研究还处于落后状态。我国相关业界必须深入研究和借鉴西方各国文化产业伦理的理论与实践成果,研究和转化中国传统伦理文化的深厚资源,以落实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宗旨,全面探索我国文化创意产业伦理学的框架、概念、思路、对策和路径。 国际上对创意产业、创意经济中的伦理问题有很多研究,值得我们大力关注与借鉴。比如从学术史来看,道尼尔·福雷(Donald Frey)2009年的专著《美国的经济伦理家:竞争伦理学与经济学史》(America’s Economic Moralists:A History of Rival Ethics and Economics)就对美国经济伦理学家以及他们对经济—伦理问题的争论进行了一番严肃的学术史梳理。厘清了自殖民时代以来盛行于美国的“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这两种探讨商业和经济伦理的思维范式的发展轨迹,以跨学科的视角分析了美国经济史、宗教思想、伦理观念、政府政策以及公共文化等多方面的资料,揭示了美国这一全球最大经济体的商业、经济伦理现状的历史渊源。这本书,无论是其具体内容还是研究范式,对于我们梳理中国社会经济以及传统思想文化中的经济伦理脉络和重构应对当下现实问题的中国经济、商业伦理,特别是尝试建设一门文化创意产业伦理学,都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回到我国文化创意产业伦理问题研究这一主题,问题意识的产生,即当前我们为什么要更加关注文化产业、创意产业的伦理问题,首先是问题倒逼的结果。近年来在国家的高度重视与大力扶持之下,文化产业的热度一直居高不下;然而,文化产业在急遽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多乱象,暴露了许多深层的结构性隐患。而这些问题大多涉及产业和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伦理问题,不是单纯依赖经济或技术手段就能解决的。较我国而言,欧美等西方国家以及日本等一些亚洲国家的文化产业和创意经济已经相对成熟,其相应的产业和经济伦理讨论与制度设计也更为先进,因此,从国内文化产业发展现状和全球文化产业的格局来看,借鉴他山之石,应该作为我国文化创意产业伦理问题研究的一个起点和重要领域。 一、国际文化产业、创意经济伦理研究对价值的追问 近年来国内外一批文化创意产业从业者,特别是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影视、体育、网络明星、大V、博主、意见领袖、持异议者,大肆冲击公共伦理道德底线,一些国际名人不断传出道德丑闻并涉嫌犯罪,严重影响了全社会的道德氛围,尤其对青少年影响更大。个人价值观、伦理观是文化产业、创意经济伦理学必须关注的首要问题。在当下社会伦理环境恶化的语境中,问题倒逼我们必须切实研究对策。 在这些文化经济伦理研究中,价值观、价值选择被放在文化经济学的首要位置。伦理学大师、哈佛神学院的拉尔夫-波特博士曾设计过一种道德推理模式——波特图式,或曰波特方格,为我们今天的文化创意产业从业者在面对困境时如何作出抉择提供了一种重要途径。波特图式是一种社会伦理模式,它将道德分析的四个方面纳入其中,即定义、价值、原则、忠诚。其核心应当是从业者的价值观、伦理准则和对谁忠诚或负责。在这里,价值观与伦理准则相对来讲具有普世价值;而对谁忠诚则是争议颇多的问题,比如新闻记者的职业责任与公共伦理的关系,对企业忠诚还是对社会负责,对更高的道德负责,还是对商业和金钱俯首称臣。但更重要的是价值观和伦理准则。 为什么?戴维·思罗斯比在《经济学与文化》中提出:“在经济学与文化这两个我们所关注的领域里,尽管起源不同,却都将价值概念视为事物估价的一种表述方式,不仅在静态或消极意义上,而且在动态或积极意义上,将其视为一种议价或交易现象。因此,在将经济学与文化这两个领域连在一起时,可以从价值入手,价值是链接经济学与文化的基石。”① 思罗斯比认为,我们关注文化产业、创意产业的伦理问题,是因为文化创意产品和文化服务的特殊性质。“我们需要铭记的是,许多文化商品和文化服务事实上都是混合商品,他们兼具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的双重属性。”作为私人文化商品,消费者将为购买此商品付出相应的价格,这与购买其他类别的商品如大量的物质商品基本相同。但是文化创意产品和文化服务还有明显的公共产品的性质。它不同于一般商品,而有着极大的溢出效应。许多文化商品不是像汽车等物质商品那样在消费中被消耗掉了,而是越消费价值越大,如电影、电视、文学、艺术、绘画、音乐作品,消费的人越多,商品的价值越高,而且还会产生长远的价值,包括商业价值、投资价值、增值价值和文化价值、社会价值、艺术价值、审美价值。作为公共产品的集体消费,它就天然地具有了消费者共同关注的政治理念、社会价值、社会伦理、公民责任,乃至交往准则、道德底线、文化惯习、民族喜好和审美取向等一系列性质。另外它的公共性质还在于与城市或社会的公共服务密切结合在一起,比如,大型剧院、体育场馆或音乐厅是作为一个城市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而后的运营则是市场化的,比如你去欣赏戏剧就必须付费。